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三个维度
2014-02-13赵宏宇乔世燕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哲学与文化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70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广东广州510800
探求 2014年2期
□赵宏宇 乔世燕(中共广州市委党校 哲学与文化教研部,广东 广州 510070;华南理工大学 广州学院,广东 广州 5108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那么,何为治理?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究竟有何特定内涵,这种提法的背后又有哪些具体的指涉与考量?针对这些疑问,我们在辨清“治理”概念的基础上,从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成效这三个维度来展开分析,力图通过对这个重大理论命题的梳理与思考,勾勒出一幅关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直观图景。
治理作为一个政治学语汇,它所指涉的范围可以有宽窄的不同,大到天下、国家,小到社区、乡邑,都可以是治理的对象。有学者指出,“治理就是具有一定权威的特定的组织制定和执行规则的活动”,[1]而一个共同体的治理秩序是否优良,在于取得这样一个平衡,即“强制性组织的能力强到足以有效地执行规则,同时,自己又没有能力破坏规则。”[2]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治理必然含摄规则之治,它既可以是传统所谓的“礼治”,也可以是现代文明所主张的“法治”,但绝不是人为任意之治。第二,治理要求有一个权威的主体,但一个全权的组织垄断所有社会资源,同时事无巨细的包揽一切社会事务,也就谈不上“治理”,而更像是“统治”,因此,治理又必然含摄社会自治的要求。概括而言,“治理”这一概念所标示的社会格局是一个相当富有现代意味的架构,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心选择“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这一语汇来统摄改革的目标,其背后的意图可谓含义深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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