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增值税问题的处理
2014-02-13江焕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年3期
江焕平
[提要] 非货币性交换资产中遇到存货等资产时,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然会涉及增值税如何处理的问题,但当前企业会计准则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本文认为,增值税也系交换价值的一部分,应将增值税并入到存货等资产的公允价值之中,并针对非货币性交易时涉及增值税的几种情况应做如何处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非货币性交易;增值税;补价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增值税的几个问题的处理
收录日期:2013年11月6日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性交易》,企业对非货币性交易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价,但在收到补价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对换入多项资产分别确认其入账价值等情况下,也会用到公允价值,此时,如果交换资产中涉及存货等资产时,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做如何处理,目前并无明确规定,有意见认为,应将增值税排除在外,笔者认为,增值税也构成了交换价值的一部分,在进行相关计算时,理应将增值税并入到存货等资产的公允价值之中,具体处理下面举例说明。
一、收到补价时,换出存货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处理
例1:A公司以账面价值600万元、公允价值800万元的库存商品一批,换入B公司公允价值700万元的材料一批,为实现平等交易,B公司支付A公司补价117万元,双方都按公允价值和17%的增值税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完成。其他税费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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