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在政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014-02-13孙华
机构与行政 2014年1期
关键词:档案
孙华
一、档案的内涵
在档案学界,对档案定义较早且影响较大的当属荷兰档案学三巨头,即穆勒(S.Muller)、斐斯(J. A.Feith)和福罗英(R.Fruin)。他们在荷兰档案家学会的监督下,合编了《档案管理与编目手册》。在此书中,他们将档案定义为:“由行政主体或其官员正式制作产生或收到的书面文件、图像以及印刷品的总体。这些文书被官方或官员置于特定场所予以保存。”
美国学者谢伦伯格(T.R.Schellenberg)将档案定义为“公立或私立机构的记录文书。这些文书,从参考和研究的目的的角度来看,值得永久性保存。它们被置于或经过选择后被置于某个档案机构。”美国档案家协会在制定档案描述规范是时指出:“传统意义上说,档案材料指那些被某些人或组织,在其执行事务的过程中有组织地制作、收集和应用的材料。这些材料同时具有永久保存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通过,1996修订)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档案的基本特征与要素
根据上述专家的理解和定义,我们基本可以勾勒出档案的若干基本要素。
首先,目的性。档案文件的收集与保存具有一定的目的性。某个机构为了完成自己的政治的、司法的、文化的、商业的义务所收集与制作的文献。其目的性十分明确。档案的制作与收集是一种主观故意的行为,而非无意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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