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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模式与农民出路

2014-02-12党国英

中国新闻周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情形雇员庄稼

党国英

经营农业涉及人与土地的关系,这种关系大致可分三类:一是农民拿自己的地,种自己的庄稼;二是拿别人的地,种自己的庄稼;三是拿别人的地,给别人种庄稼。这三种情形下,不论哪里的农民,其行为有一致性。

拿自己的土地与生产资料搞自己的农业经营,当事农民会十分操心。我曾请教荷兰牧场主,为什么荷兰农业很发达,特别是乳业很发达,却只愿维持家庭牧场为主的格局?答案很简单:养牛这事不适合招募很多雇员搞大牧场。一头牛发生问题,如果雇员发现并报告老板会影响自己按时下班休息,他十有八九不会报告。老板自己则会时刻观察牛的情形,不论什么时间都会想办法解决问题。我也曾访问过佛山的农场主,其见识与荷兰农民如出一辙。农民实在要雇佣员工,尽可能雇佣年轻夫妻俩,让他们吃住在农场,最好与自己有点亲缘。

美国农场主不容易找到亲戚做雇员,主要是自己干;实在要找人时,会与雇员分享盈利。这种雇员很特殊,不是一般的职工,而是一种合伙人,这样一来,雇员就会上心许多。显然,这种情形下,农业的雇员不能太多;多了就增加监督成本,分享盈利也不容易做到。所以,家庭农场至今是欧美农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拿别人的地搞自己的农业经营,农民的行为就又不相同。我曾在广西听农民说,外地人去他们那里种西瓜,短期经营就走,结果是那块地再种什么都不好。只要是用别人的地经营自己的农业,就容易最大限度地掠夺地力,土地的短期出租常常导致这种结果。

时下对农村土地改革有一种解释,说承包经营权流转只是流转经营权,不是承包权。可是,按这个说法,如果经营权流转时间太短,就不利于保护土地;如果流转时间足够长,其实与承包权流转也没有什么区别了。按这个道理,政策允许承包权流转也未尝不可,只是需要一些约束条件,让这个过程与城市化过程相适应,不至于过于激进。

最不好的是在别人的土地上,给别人种庄稼。南方一个渔业老板讲,他雇佣的工人有一套逃避监督的办法,当他无力监视的时候,工人会把10个鱼塘的食料撒入一个鱼塘了事。这个情形下毕竟还有监督,不至于太糟。如果连老板也不是给自己搞经营,问题就更大了。中国传统集体经济的情形大抵如此。

当然,我不认为人们不能合作,但合作的成功要讲条件。欧洲农民的合作社搞得很大,但有两个基本做法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监督缺席的问题。一是在农业产业链的地头生产环节上维持家庭农场,即确保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为自己经营农业,避免了因生产复杂性而产生的监督问题;二是在合作社的管理中实行经理人负责制,职业经理的报酬远超过合作社选举产生的理事长,激励了经理人的监管积极性。相比之下,一些当事人对中国目前的农业经营体制还有很多似是而非的想法,例如,把合作社搞得非常小,以致根本没有能力聘用职业经理人;在地头生产环节又倾向于搞大公司,以致监督成本很高,管理效力很低。

在中国,好的农业经营模式应有这样几个政策调整方向:一是在田间生产环节上,以家庭农场为基本组织形式,按中央的改革精神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转变为长久不变的财产权,让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种地;二是让农民的主体由兼业农逐步转变为专业农户,使他们在农业领域实现充分就业。对于已经在城市定居并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应允许他们自愿将自己的承包权出售给家乡那些在政府注册的职业农户;三是鼓励农民的合作社做大做强。欧美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社都发育得非常强大,欧洲甚至有跨国合作社。合作社规模越大,越容易在农业技术服务与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在农业经营模式的选择上,不必刻意搞中国特色;如果不得不有什么特色,应看作是很无奈的事情,最终还是应想办法按农业经济的基本规律办。荷兰的乳业专家对我讲,他们对中国的“万头奶牛场”很是疑惑,搞不清楚为什么荷兰搞不了的事情在中国却可以。我去年有机会和国内一家最大乳业企业的管理层交流,他们并不认为“万头奶牛场”值得去做,只是为了确保原奶的质量不得已而为之。类似问题荷兰也有过,政府监管水平提高后解决了问题。中国也要走这个路,这基本不是一个农民的觉悟问题。天下农民本质上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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