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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为残疾人服务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研究

2014-02-12杨朝晖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天津300222

图书馆建设 2014年9期
关键词:图书馆服务

杨朝晖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 天津 300222)

残疾人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0%,在一些国家是数量最多的少数群体。由于身体缺陷、社会偏见和歧视等原因,残疾人本应享有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被迫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1]95。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完成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注重满足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图书馆作为社会知识的传播中心,承担着知识服务职责,有责任利用有效方式使残疾人获得无差别的文化服务。

目前,各国的著作权法均从不同程度上限制了信息复制、发行和传播,而这些服务是图书馆对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核心内容。所以图书馆界最重要的议题之一是反映著作权例外的诉求,以保障图书馆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包括借阅、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复制和网络传播版权作品[2]。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是在特定情形下,对版权拥有人专有权的一种限制,以满足特定群体或社会公众的权益需求[3]38。只有拓展图书馆为残疾人服务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才能保证图书馆服务被充分地提供给残疾人,才能为被社会排斥的残疾人架起消弭信息鸿沟的桥梁。本研究旨在通过比较和分析我国与美国、英国以及日本的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适用于图书馆为残疾人服务的例外条款,为我国著作权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借鉴。

1 图书馆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完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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