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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研究

2014-02-12丛冬梅

图书馆学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少数民族

丛冬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馆,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新疆,古称西域。作为丝绸之路的要冲,是华夏文明与多个其他古老文明交流对话的地方,也是中国乃至世界上遗落了最多样文字的地方,素有“语言文字博物馆”之美誉。新疆拥有含少数民族古籍在内的数十万古代文献,作为中华民族古代典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厚的文化内涵。它记录了新疆历史发展的进程和沧桑巨变,反映了各民族发展的轨迹,凝聚着先民们的智慧,是民族融合、发展的见证。新疆的古籍保护工作,作为少数民族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也是党和国家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综合事业的一部分。

1 对“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认识与理解

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与汉文古籍相比,在产生、发展、流传过程中客观存在差异性和复杂性;对大部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时代的界定,其下限放宽至1949年以前。中国历史上曾产生30余种古代民族文字,有些文字经不断发展,成为现代民族文字。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商业、宗教、文化、历史、地理、绘画、雕刻、建筑、装饰、医学、语言、文学、药学、艺术等领域。

2 制定标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第一是促进新疆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促进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的需要;第二是巩固和加强宣传文化阵地,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需要;第三是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现实需要;第四是维护国家文化主权的战略举措;第五是保证古籍保护工作向纵深开展的需要,是促进社会、民族与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制定少数民族古籍定级标准,做好包括文献搜集、整理、修复、揭示和研究利用、人才培养等在内的新疆古籍保护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在内容和形式上与现代文献是有很大差异的。民族古籍是由于文献内容和时代的限制而产生的概念,是指古代的民族文献,其外延包括少数民族古文字的记录、有关少数民族内容的汉文古籍和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口耳传承的各种史料。这些文献具有如下特点:内容庞杂,主题多头,书名与内容有关联与非关联的情况,往往难以理解,图书的学科特点不鲜明;载体主要为石刻、碑刻、简牍、刻本、抄本或口承等形式;文字复杂多样,由“古代文字”“本民族文字”“他族文字”等不同时代的多种或多个文字组成;著述形式繁多,有志、史、论著、谱、图、文件、告示、传单、墓志、碑刻、拓片、书目、印章、表格、票据、笔记、杂著、文物古迹及档案等;类型多属专题类书。而现代文献的内容学科界限分明,且是以本民族文字(汉字)记录的印刷型和机读型资源。特别是一些典籍中所提供的题名、作者信息不全,也没有明确记载成书时代,为民族古籍整理编目及定级带来不小的困难。

近年来,新疆对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已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对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研究还比较薄弱,对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界定、分类方法等重要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与探讨,加之新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分布区域广、民族问题政策性强等因素,在拟制标准(草案)之前,应做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定级标准作为自治区文化行业标准,将对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保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该项目涉及面广,内容繁杂,政策性、法规性、专业性强,编制意义十分重大。

从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普查到编目整理,从修复到编辑出版,古籍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统一的标准。随着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制定专门适用于新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标准已迫在眉睫。具体体现在:对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编目分类的需要;对少数民族古籍定级的需要;对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需要;对征购民间散见民文古籍的甄别鉴定的需要;对善本、普本古籍有针对性地分级保护的需要;对开展少数民族古籍修复的需要;对确定古籍文献课题研究主题有指导作用。

该标准的制定颁布,将为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普查、修复、整理等各项工作提供重要依据,也将为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分级保护和科学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3 制定标准的依据及论证经过

2011年12月,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领导小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公共文化处)的工作安排,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负责起草《新疆少数民族古籍定级标准》(草稿)。依据《中国少数民族古籍定级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底本模式,首先,将新疆地区以外的少数民族古籍文种筛选出来,保留新疆历史上曾经出现或留存下来的少数民族古籍文种;其次,将在新疆考古挖掘出土的文书类古籍,难以依据年代断代的古籍文献统一归入到一个大的范畴,根据新疆历史上遗存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实际情况确定了标准的整体框架。

2012年6月,将《标准》(草稿)送达新疆各领域古籍文献、文字学研究专家,所涉及的具有古籍收藏代表性的单位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新疆大学人文学院、新疆大学图书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研究所等单位。通过集思广益,广泛征求各位专家的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和分析与整理,至此,《标准(草案)》基本形成。

2012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对征求意见稿的论证会。特邀相关机构的9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论证会。

与会者一致认为,编制新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对加强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抢救、保护、研究、利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它将有利于引起全区对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保护、整理工作的重视;有利于从法规层面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保护。《标准》的总体思路与指导原则和细则框架定位准确,框架涵盖全面,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概念界定科学,等级区分合理,充分考虑到了新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特点与现状。在汉文古籍提出的三性原则基础上,增加不唯时限性原则和民族平等性原则,体现了尊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发展历史的客观态度。从古籍专家学者对《标准》所提意见及建议看,标准编制工作非常复杂,涉及领域相当广泛,因此在政策、法规、专业技术等方面需要理性的把握和细致的协调。主要包括:①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下限延伸界定条件;②难以断代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③少数民族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撰著古籍的定级;④跨境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⑤少数民族文字与汉文合璧古籍的定级;⑥多民族语言文字合璧古籍的定级;⑦目前本标准尚未收入而在未来时期有可能新发现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针对以上焦点问题,各位专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与交流,并对专业术语、文字、标点进行了认真的校对,形成此稿。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已经完成了调研、座谈、起草、修订等各项工作。

4 标准的基本内容及解读

《标准》的基本内容包括10个部分:①范围;②规范性文件;③术语和定义;④总则;⑤细则;⑥定级标准;⑦察合台文古籍定级标准;⑧蒙古文古籍定级标准;⑨藏文古籍定级标准;⑩附则。

从《标准》中涉及的文种可明确3个文种的定级依据,即察合台文古籍定级标准、蒙古文古籍定级标准、藏文古籍定级标准。业内的专家学者会质疑一个问题,即新疆现存的各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契约文书等,并不仅限于这3个文种,还涉及乌兹别克、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塔尔等其他语种,这些古籍文献定级依据是否有标准。因此,笔者特别需要将察合台文做一介绍与说明。

首先是察合台文起源与发展演变的过程。察合台文是公元13世纪到20世纪20年代拼写东突厥古典文学语言的一种阿拉伯字母体系的拼音文字。除通行于中国新疆和中亚外,莫卧儿王国和埃及也曾使用过。

察合台一词源于以成吉思汗(1162~1227)次子的名字取名的察合台汗国,始用于重建其汗国的察合台后裔笃哇汗时期(1274~1306)。语言学上指察合台汗国的突厥人及突厥化的蒙古人使用的书面语言。察合台文即察合台语的书面形式。对察合台语的定义和分期,突厥语言学家尚无一致看法。

一般认为,公元8~9世纪的回鹘语延续到黑汗王朝(10世纪下半叶至13世纪初)时,称为哈卡尼亚语(喀什噶尔语)。公元13世纪以后,分化为3支,其中一支是在回鹘-葛逻禄语基础上吸收西突厥语某些成分发展起来的东支(维吾尔、乌兹别克等语言)。

帖木儿时期被称为的察合台语延续到公元19世纪末,是维吾尔、乌兹别克、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塔尔等民族的共同书面语。察合台文有28~32个字母。字母分词首、词中、词末、单独等形式。从右至左横书。阿拉伯-波斯语源的词,依阿拉伯-波斯文正字法拼写;一部分维吾尔语固有词受阿拉伯-波斯文正字法及回鹘文书写传统影响,其音节仅由辅音构成。词干与某些后缀不连写,正字法遵循形态学原则。察合台文具有超方言的性质。察合台文献,除较晚的铅印本外,多用阿拉伯字母的纳斯塔里克体(正体字)传抄。现代维吾尔文是察合台文的延续。从察合台文的发展演变来看,直到公元19世纪末,一直是维吾尔、乌兹别克、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塔尔等民族的共同书面语。由此,对于抄写、刻印时期在公元19世纪末之前的多个少数民族的古籍文献,均可依据《标准》中有关“察合台文古籍定级标准”来确定等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定级标准》是新疆第一部关于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整理保护的自治区级行业标准,意义重大而深远。《标准》的拟定、论证、颁布和使用,势必解决在保护整理少数民族古籍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它将成为进一步加强新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保护工作的科学依据,并为促进新疆少数民族古籍事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定级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于2013年1月开始实行。本着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原则,在实践中依据古籍等级进行分级保护,必将推进古籍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诚然,在实行《标准》的过程中,仍会出现各种问题,实践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研究讨论过程,“严谨治学”是应遵循的学术原则,这需要各方不断积累总结经验,以便不断修订和完善。

[1] 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S].

[2][WH/T20-200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S].

[3] 杨长虹.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之我见[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8(5).

[4] 丛冬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的情况说明,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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