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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公益性研究

2014-02-12

关键词:公益性职能工会

卢 宇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市 430072)

一、工会公益性的界定

在探讨工会公益性之前,首先需对“公益”概念作一下清晰的界定,否则,该项研究将会因公益概念过于宽泛和缺乏确定性而难以展开。

公益,即公共利益。《辞源》对“公共”的解释是:“谓公众共同也。”《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则为:“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究竟哪些人、哪些群体或多少人、多少群体才算“公共”,学术界有如下学说:一是数量说。台湾学者认为,“公共” 由无数个体组成,它比社会学所谓的“群体”、政治学所谓的“阶级”更广泛;二是地域说。该观点认为,在某一地域,大多数关系人的利益就是公益,而少数人之利益则为个别利益。笔者认为,“公共”并不表明利益的无限化和漫无边际,而应是指相对领域、范围内某一个或某几个群体的利益。

《辞海》对利益的解释是:“好处。”利益首先具有客观性,其价值真实存在,而非主观臆造。同时,利益还具有主观性,即指该价值应对主体有用,否则谈不上利益。此外还具有历史性,即判断客体对主体是否有用,须立足当时具体条件,某一历史条件下的利益,在另一历史条件下就可能不成其利益了,甚至是一种危害。

由此可知,“公共利益”并非一个不着边际、深不可测的概念,而应与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它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并且有别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等有关概念的价值判断。

据此,我们就能界定出究竟定何为“工会的公益性”了。所谓“工会的公益性”,乃是指工会为广大职工全方位发展所提供的服务与引导,它可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并能促进与广大职工相联系的社会各方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会公益性的分析

工会的公益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一是其非政府性。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由此可以看出,政府性并不是社会公益的基本特征,恰恰相反,非政府性或民间性才是社会公益的最突出表现。不可忽视的是,以政府为主体而进行的公益性活动,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政府救助。至于职工当家作主,乃是通过职工民主管理来实现的,而职工民主管理,是指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工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本单位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事物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二是其非营利性。所谓的“非营利性”,是指公益的宗旨是以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为目标,通过自身活动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社会服务,从而满足社会需要。工会的职能和本质,决定了它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代表着广大工人的利益的。

三是其非强制性。公益组织相比政府部门而言,其特点在于自愿性。政府部门虽亦是公益的,但其运转乃以拥有强制力为支持后盾。公益组织是基于其理念,通过招募和纳入志愿者,来形成自身所特有的模式,而非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发挥作用,忽视了工会的非强制性,也就忽视了工会与政府间相互区别的一个重要特点。

四是其社会性。所谓社会性,是指人们作为集体活动的个体或社会的一员在参与活动时所表现出的对集体和社会发展有利之特性。工会在履行自身基本职能的同时,也承担着大量社会职能。无论是其组建还是发展,都需依托所存在的社会,充分利用社会提供的环境。工会不仅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也在不断拓展自身的职能,以促进社会发展和增进社会和谐,因此,社会性乃是工会的一大特点。

三、工会公益性发挥存在的问题

探讨工会的公益性应该如何发挥,首先须明确工会公益性存在的问题,即明确目前工会职能发挥缺失之所在,因为只有这样,它的发挥维度才能清晰。

概略而言,工会的公益性发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维权缺乏力度。目前,职工的利益需求已不再是以往解决温饱、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等一系列生存权问题,而已扩展到参与民主管理、接受技能培训等更加高级、更迫切、更高层次的发展权需求上来。在现阶段,职工的多层次、各方面需求,却往往无法得到满足,原因就在于,工会职能发挥尚不够完善,作为其权益维护者的工会,很少给需求者以具有现实意义的领导、组织与帮助。

二是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在解决劳动关系尤其是劳资关系矛盾方面,工会能力不足表现得颇为显著。制度建设上过分注重形式而忽视现实问题,使得工会在解决各种纠纷中显得颇为尴尬,职工更多选择自己出面,或选择诉诸法律,而工会往往是在职工已开始自力或借助他力解决矛盾时才介入,没有真正将维护职工利益作为自己工作的第一选择。

三是行政化、机关化色彩浓厚。工会的行政化、机关化问题,是计划经济体制盛行的遗产。而在现阶段,政府控制工会的现象依然存在,这种由政府对工会的一切进行包办,使工会的独立性严重缺失。工会地位的不够独立,毫无疑问会影响到其正常功能的发挥。因此,去行政化和去机关化,应是现阶段工会所应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四、工会公益性的发挥维度

那么,究竟如何才能使工会的公益性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呢?笔者谨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第一,从法律上确保工会的独立自主。已有学者提出:工会制度有着自己本身独特的产生、发展规律,有着自己的本质属性。工会制度不能按照政党制度、行政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来加以规定。工会制度的设立必须考虑到工会组织作为群众性组织的这样一个本质特征,脱离了这个特点,工会就可能名不副实。工会自上而下组建方式的存在,使工会群众自发性的特点逐渐丧失,进而使其独立性越来越缺乏,最终导致难以发挥维权职能。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确保工会法律地位的独立,确保工会能在诸如建立组织、设置机构、选举领导、开展活动、管理财务等方面,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在经济上确保工会的独立。在国外,工会财政主要来于会员会费缴纳。正是会员所缴纳的会费,才使其具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在我国,企业拨交的经费才是工会生存的条件,失去了经济上的独立,工会独立性自然就难以得到保证,更不用说去跟用人单位进行博弈了。国外工会的经验在提醒和告诫着我们,只有对工会经费的来源途径进行改革和拓宽,才能确保工会整体的独立自主,才能最终真正实现工会的维权职能。

第三,大力构建服务性工会。构建服务型工会,首先需要工会干部牢牢树立为广大职工服务的理念。在计划经济时代,大工会、强工会的意识贯穿在工会机构与人员的思想与行为之中,工会发动的各项工作,主要采取行政控制手段来进行。对于广大职工,工会表现更多的往往是“控制”、“约束”,而不是扮演“服务”角色。而现在,这种带有行政色彩的管理模式,对广大职工利益的维护肯定是不利的,这就要求工会在思想观念上能够快速转变,以切实做到权为职工所用,利为职工所谋。

第四,积极参与社会管理。随着市场经济下社会管理任务难度的不断加大,加强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已成为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工会组织先天具有与群众的密切联系的特性,它在整个社会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时代迫切需要工会积极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积极参与政府社会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积极为政府各项决策建言献策;在职工利益受到影响、职工维权路径不畅时,适时引导职工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以使自己公益性的作用能够得到最大化发挥。

[1]胡锦光,王锴.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J].中国法学,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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