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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法可依到立法精细化

2014-02-12李朝晖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4年6期
关键词:民意法律法规法规

李朝晖

(作者: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对推进依法治国作了全面而具体的部署,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提出了“推进立法精细化”的要求,这是一个重要的立法观念的转变。

一、过去“宜粗不宜细”立法观念的影响

过去我国的立法目标主要是“有法可依”,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提出“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先把法律制定出来。在这种理念观念下,我国立法步伐的确很快,到2011年我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到2010年底全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共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适应改革和发展需要,利用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也制定了200多部法规和规章,对规范和推进深圳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法律体系的形成并未带来法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现象突出,法律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和遵守,出现“有法律无法治”现象。究其原因有多方面,但法律本身不完善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在片面追求“有法可依”目标下,在“宜粗不宜细”的观念影响下,立法求快不求精,以为立法虽粗,聊胜于无。因此出现:一是立法过分依赖于“熟悉情况”的部门,导致部门主导立法现象严重,出现部门利益法制化,社会利益失衡;二是许多问题没有研究清楚就匆匆制定成法律,实施中发现结果偏离制度目标;三是学习国际经验未作深入分析,追求“高大上”,脱离实际,导致执行阻力大;四是不重视立法技术的提高,许多法律存在缺陷,实施中发现漏洞或存在争议;五是受历史局限,“管理型立法”较多,法律法规内容过分强调社会主体的服从性和义务性,权利保护方面相对不足。这些因素导致立法不够精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出现一些所谓的“恶法”、“废法”。

二、“立法精细化”对立法工作提出新要求

“立法精细化”的提出是立法观念的巨大转变,是立法工作从求快到求精的转变,从求“有”到求“好”的转变,它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从求快到求精,要有“磨刀不误砍柴工”的耐心。不片面追求快,允许立法成本高一点、立法周期长一点,但求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法规。具体而言,立法前调研要充分,立法讨论要深入,法规起草要精细,问题没有研究清楚、关键问题没有形成共识、具体内容没有完善,就不能通过。立法成本可能高一点,但实施成本将大幅降低。

二是从求快到求精,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其中民主立法又是科学立法的基础,尤为重要。要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要健全民意收集和吸纳机制。从立法计划的提出、法规的起草,到法规提交审议前,都要充分征求各界意见。不仅要向相关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还要向有关社会组织征求意见,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要使征求意见从主要征求“官意”(部门意见、领导意见),向广泛征求民意转变。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收集民意中的作用,使分散的民意得到集中,更易于被立法机关重视和采纳;要充分发挥立法听证会的作用,使各方意见都能得到充分表达,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协商,达成共识。

三是从求快到求精,要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法律法规的制定难免存在问题,因此法律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要开展立法后评估,及时发现立法或法律法规实施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或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使立法目标得以实现。

目前深圳已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首先对自己制定的、以自己为实施主体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深圳市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工作实施》也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立法论证制度更加健全,立法程序更加规范,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更加多样,法规规章清理常态化机制基本形成,立法后评估制度进一步落实到位。”期待这些推进立法精细化的举措能够尽快得到落实,使良法善治的良好局面尽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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