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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建设法治社会

2014-02-12傅小随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4年6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规章创建活动

傅小随

(作者:深圳市委党校副巡视员、教授)

十八届四中全会采用的是一个广义的法治概念,其内容不仅包括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法规规章等,也包括党规党法、各种管理性的规章制度等,事实上讲的就是要形成规则并严格按规则办事。明确提出建设法治社会就是对广义法治概念的诠释。《决定》指出要“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将乡规民约和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作为法治创建活动内容,就是因为它们同法律法规一样有规范行为秩序的功能,而且是成文的约束性规则,是对法律法规功能的重要延伸和补充,可以把法律法规不能规范到的各种行为的细微方面进行一些相对软性的但同样有效的调节和约束,使整个社会能够沿着确定的规则体系有序和谐运行。

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形成的人们活动的公共空间和共同领域,其根本属性就是公共性。社会公共性内涵包括相同或相近的价值观、建立在最大公约数基础之上的共同奋斗目标和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缺乏公共性、不是按照共同遵守的规则,而是按照视野限于私人关系领域的所谓“家法”处理各种关系,就构不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从来没有形成过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今天的社会建设重点就是要形成公共性不断增强的现代社会,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养成全民按规则办事的习惯。没有法治化的社会,不规则行为没有严格受到法律的制约,这其实是初步发达起来的一些中产人士仍然希望移民海外的动因之一。相信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会逐渐改变这种局面。

按照四中全会的精神,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强化社会领域的立法。当前社会建设领域法律问题比较多,因立法空白而长期主要依靠行政性法规规章调节社会关系的状况急需要改变。在整个200多部国家法律中,社会立法所占比重仅约占1/4,远远不能满足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而大量处理社会领域问题的行政性法规规章过时落后,也需要尽快被国家法律所取代,或进行从指导思想到操作条款的大修大改。

建设法治社会还需要强化执法、严格执法,让违法行为付出相应代价,以使更多人因为对代价和法律威严的畏惧而严格管束自己的行为。法治社会不能总让行为规范的老实人吃亏,让横冲直撞的违法者大占便宜且无所顾忌。

建设法治社会更需要首先从人们的思想意识深处形成对法律的真正敬畏和遵从的意愿。这需要让更多的社会事件处理走司法途径而不是人治式的、靠领导个人权威加以解决的错误途径,那样只会培养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习惯,是对法治社会的破坏而不是建设。因此,在进行法治的大众宣传普及之外,要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特别重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培养。在这方面,党校行政学院要落实好《决定》的部署,通过教学科研为此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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