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体育组织发展的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
——新制度主义视角
2014-02-11冯晓丽盖甜甜
体育研究与教育 2014年6期
冯晓丽,盖甜甜
近年来,我国各种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据统计,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0.6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7.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3万个,基金会3 713个,从业人员超过1 200万人。[1]社会组织不断提升自己的整体实力,已经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主要承接者、社会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和社会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同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把民间组织的建设提上了新的日程。本研究以民间组织中的体育组织为对象,将民间体育组织作为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含体育社团、体育民办非企业与体育基金会,还包含未登记(既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也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互益性体育组织,运用新制度主义斯科特制度理论中的三要素来审视其发展的制度困境问题,试图寻找当前我国民间体育组织更好、更快发展的突破口。
1 新制度主义的基本观点
1.1 新制度主义概述
新制度主义理论在过去几十年中在多个领域被迅速广泛应用,已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极具影响力的分析视角,但有关它的定义却一直缺乏一个共同的说明和界定。March和Olsen(2005)认为,新制度主义指的是研究政治制度的一般进路(general approach),包含一些有关制度特征和政治能动性(agency)、绩效和变化之间关系的理论假设。
有学者认为,所谓的新制度主义[2],应包含三个要素:一个是“制度”、一个是“主义”、一个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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