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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视角下区域贸易协定问题探析

2014-02-10

关键词:贸易协定条款体制

许 健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区域贸易协定概述

(一)区域贸易协定解读

现今社会,区域贸易协定已成为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区域贸易协定的范围相当的广,从关税同盟到自由贸易协定再到片面优惠协定等都属于区域贸易协定[1]。在谈及区域贸易协定时,我们首先要了解区域经济一体化,因为区域贸易协定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结果。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区域经济合作形式,而在其中规范各方主体权利与义务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区域贸易协定。不难理解,国与国之间所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帮助成员之间达成经济合作,在减少贸易成本的同时又创造贸易机会,以最终促进商品、服务、资本、技术和人员的自由流动[2]。

区域贸易协定的目的是促使条约参与者之间的贸易更加自由的流通,最终形成区域贸易一体化的结果。为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关税领土通过缔结条约的方式,相互之间取消贸易壁垒、开展区域内贸易自由化,形成区域经济集团的合作,最终形成区域贸易一体化的结果。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始终都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障,区域贸易协定是区域贸易一体化的重要的法律形式。

(二)法学角度下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划分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根据GATT1994第24条的规定,区域贸易协定可以分为自由贸易协议与关税同盟,以及成立自由贸易协议与关税同盟所缔结的过渡性临时协议等三大类[3]。

自由贸易区。根据GATT1994第24条第8款(2)项的表述,自由贸易区的各成员方仍是各自独立的关税区,执行各自独立的关税税率和贸易政策,各成员方对外贸易政策也不作一致的规定,而且各成员方各自按照WTO规范与其他的WTO成员进行贸易[3]。

关税同盟。根据GATT1994第24条第8款(1)项的表述,构成关税同盟的两大要素是:取消同盟成员内部的贸易壁垒及统一对外关税和贸易限制,也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关税区组建成的一个新关税区,制定本关税区统一对外关税税率和对外贸易政策,它对关税同盟成员方之外的WTO成员方则统一适用世贸组织的规则[3]。

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根据GATT1994第24条第5款的规定,它是指由于组建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需要一定的时间,各组建方不必很快地取消所有区域内的关税等贸易壁垒,而可以采取逐渐过渡的方式组建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3]。

二、区域贸易协定在WTO体制下存在的法律及法理依据

纵观区域贸易协定的各个发展阶段,不难发现,其最显著的标志是成员方之间关税等贸易障碍的消除,谋求最佳的国际生产分工,最终使得每个成员方都能获得比单独一国时更大的经济利益[4]。

(一)区域贸易协定在WTO体制下存在的法律依据

区域贸易协定不是偶然出现的,它的安排必须在WTO的规定下进行,WTO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项条款当中。

1.GATT1994第24条

GATT1994第24条认为,通过更自由的贸易,即区域贸易,可使各国经济更趋一体化,因此,只要满足一定的严格标准,就允许该国偏离最惠国待遇原则[4]。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可在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存在:首先,一体化后贸易壁垒不再增加;其次,一段合理的时期内消除实质上全部的区内货物交换的所有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4];再次,任何缔约方决定成立或加入区域贸易协定,都应及时通知缔约方全体,并提供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资料[5]。

2.《关于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

GATT1994第24条对于区域贸易可以存在的界定存在歧义,因此,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GATT就通过了《关于解释GATT1994第24条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对第24条的一些疑义进行澄清。《谅解》中要求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必须满足GATT1994第24条第5款至第8款的规定;另外,对于在之前实施第24条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了解释。《谅解》明确规定所有成立的区域贸易协定必须依据GATT1994第24条的规定通知各成员方,由WTO总理事会成立相应工作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提交给货物贸易理事会,以便其能够提出建议,区域贸易协定的执行情况应每隔两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5]。

3.《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加入或签署以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的的协定,但该协定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涵盖大多数部门;其次,缔约国必须削减或删除大多数服务部门的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歧视性措施;再次,服务贸易协定的目的必须是促进缔约国间的服务贸易,而不是提高区域外服务贸易的障碍难度;最后,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作为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协定的缔约国时,该经济一体化订立、增补或有重大修改时,应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经服务贸易理事会同意,送交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完成后将审查报告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进行确认。

4.授权条款

随着GATT成员里发展中国家的不断增加,东京回合之际各国通过了“授权条款”,即《1979关于特殊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发展中国家全面参与的决定》,该条款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区域贸易安排上,只需促进贸易的发展即可,因为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难度更大[2]。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发展中国家成员间在货物贸易方面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发达国家根据普惠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的优惠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削减或取消从对方国家进口的产品所征收的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5]。

(二)区域贸易协定在WTO体制下存在的法理依据

区域贸易协定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仅在WTO协定的具体条款内有其合理的依据,而且在法理上也是站得住脚的。对于区域贸易协定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存在的法理依据,学术界的主要观点如下。

法律漏洞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作为区域贸易协定存在依据的例外条款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漏洞。由于例外条款的存在,使多边贸易体制条约义务的整体性受到破坏,而且,由于例外条款的规定往往抽象而不具体,其措辞往往不明确,从而导致了例外条款被宽松适用和解释,进而使其变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漏洞,影响甚至破坏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6]。

安全阀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例外条款对贸易自由化协议的存在和运作往往至关重要,他们为各成员提供了必要时违背自由化承诺的途径,但又规定了一定条件的限制[7]。

法律协调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WTO例外条款的法理基础是“法律协调说”,即例外条款体现了对各成员在特定情形下实施例外措施的事先协调同意[7]。

笔者认为,WTO例外条款的法理基础是协调说。法律漏洞说看到了例外条款下有关措施违背了WTO实体性义务的一面,但它忽视了WTO例外条款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一面。安全阀说认识到例外条款的必要性,但其对例外条款所包含的具体权利义务解释得不够清楚,也没有厘清实施例外措施的权利和条件之间的法律关系。协调说不仅仅表明各成员在特定情形下实施例外措施的权利是事先协调同意,同时也体现了承认各成员方实施例外措施的权利与要求。

三、区域贸易协定对WTO多边贸易体系的影响

(一)区域贸易协定兴起和发展的动因分析

随着多哈回合的搁浅,国际社会将注意力转向了区域贸易协定。为何区域贸易协定会充满了吸引力,这里面有多重原因。

1.区域贸易协定兴起和发展的直接原因

(1)达成区域贸易协定的效率更高。WTO体系下多边贸易谈判所涉及的成员数量众多,不同的国家之间由于政治形态、文化背景,以及经济利益的不同,很难就某一项或某几项条款达成协议,因此,WTO多边贸易谈判的进程就显得异常艰难。与此相反,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成员比WTO成员数目少得多,不仅如此,缔结区域贸易协定的各成员方之间多数情况下存在着相同或相似的文化传统、意识形态,以及存在着共同关心的经济安全利益,因此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2)区域贸易的缔结能促进区域内成员国经济的发展。国与国之间在单边体系下缔结区域贸易协定,其所追求的就是国家的经济利益,因为任何缔结的协定都是为国家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而保驾护航。任何法律保障都直接为经济利益服务,此外,经济利益也是影响法律创设的重要原因,任何法律秩序的权威保障都是以一定方式依赖于社会团体的一致行动,而社会团体的形成又在很大范围里依赖于物质利益的安排[8]。

发展区域贸易协定的直接目的就是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降低甚至取消,这使得区域内各国相互之间拥有一个宽松的市场准入条件,随之而来的是充裕的外来投资、先进技术的引进与开发,如此一来,各国减少了贸易摩擦,降低了运输成本,营造贸易创造效应,最终达到促进区域内贸易增长的目的。

2.区域贸易协定兴起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1)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的需要。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严重冲击了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全球性的问题越来越多,很多问题都超越了传统主权可以承受的范围,这使得国家主权日益受限,但是一国主权是一国固有的、本质的属性,正是在这种环境背景下区域贸易协定才得以发展。

区域贸易协定不仅可以实现区域内各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一国主权安全,具体来说,区域贸易协定有两个重要的收益:一是有助于改善成员对内的主权安全;二是可以对抗来自第三国的威胁[9]。

区域贸易协定各成员为了自身发展,必须不断整合区域内资源以增强区域影响力,如此,实力较弱的国家才能在国际舞台上扩大影响力,对抗外部的威胁。例如,欧盟的东扩及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其背后主要还是基于政治的考虑。所以,发展区域贸易协定并非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更多的是暗含深刻的政治与安全意图。

(2)区域内国家间共同利益的需要。 区域内各国共同的安全利益使相对弱小的国家能够通过区域整合摆脱“单兵作战”的劣势,通过集团化作战能够使得一国敢于在国际舞台上与实力较强的国家进行较量。此外,区域贸易集团可以通过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定增加多边谈判的筹码,从而影响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

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或地区都希望能够影响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相对弱小的国家或地区只有通过“联合作战”才能够在国际社会上掌握一定的话语权,而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它们习惯于先获得区域合作的内部利益,继而增强其在多边谈判的影响力,最终达到掌控多边谈判中话语权的目的。

(二)区域贸易协定兴起和发展对WTO的影响

对于区域性贸易协定对WTO的影响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区域贸易协定兴起和发展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有利也有弊,关键是如何扬长避短、趋利避害。

1.有利影响

区域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签订的宗旨和目的都是为了使贸易在成员国间能够更加自由的流动,以增加成员国的社会福利。正因如此,多边贸易体制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兴起和发展必然会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有利的影响。

(1)为贸易自由化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对于缔约国而言,对外的经济政策目的是维护和发展其经济利益,以保障其经济和主权的安全。因此,对于一国而言,区域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选择,可以满足一国不同的需求。现如今,WTO的成员基本上囊括了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各国间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各国对于协定中应包含的利益、政策的期望和要求也不尽相同,各国间很难对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相反,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国间因为政治、经济、历史及文化背景的相似性,利益上需求的趋同性,往往就一个问题能够很快达成协议,随着该协议签署方不断的增多,对于该问题在多边化层次上的解决起到推动的作用。

(2)区域贸易协定的不断发展为多边贸易自由化过程的进一步深入提供经验。近年来,全球的贸易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服务贸易的比重不断上升。相对于货物贸易而言,服务贸易的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庞杂,合作的跨度也越来越大,不仅有国家之间的合作,还包括地区与国家之间及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合作。鉴于此,各国要在多边框架下就一个问题达成一致相当困难,但在双边或者地区谈判的过程中,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谈判难度相对较小,容易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此一来,区域贸易协定的成果就会更容易多边化,这样,区域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的互相促进和补充有利于地区和全球的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深入。

2.不利影响

(1)可能会阻碍WTO多边谈判的顺利进行。2007年7月24日,WTO总干事拉米宣布无限期中止“多哈”回合谈判,这基本上是宣告了“多哈”谈判的失败。“多哈”回合的中止在WTO成立时便已经注定,因为WTO规则纳入了区域贸易安排条款并确定了其合法地位,这样一来,增加了各国发展本国经济的机会选择,同时也满足了各国的政治诉求,但这可能会阻碍WTO多边谈判的顺利进行[10]。

一般而言,区域贸易协定成员方之间必定会存在共同的经济、政治利益,而内部协调、一致对外已经成为区域贸易内各国所遵循的原则,对内各国间相互协调,对外谈判坚持共同的立场,以谋求在国际社会的多边谈判中获得话语权,表达利益诉求。在制定国际社会贸易规则的游戏过程中,区域贸易集团往往以其突出的经济、政治影响力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如此一来,导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大,从而就不可避免多边谈判的搁置。此外,区域贸易谈判的活跃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多边贸易谈判的资源和精力,这对于多边谈判的负面影响都是不可低估的。

(2)削弱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多边性,使得WTO多边贸易体制面临边缘化危机。WTO多边贸易协定将区域协定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加以规定,但是在协定当中并未就区域贸易协定的可操作性标准予以规定,加之WTO对于区域贸易协定实行的是事后审查制,因此,各国便借此规避最惠国待遇原则。如若该现象发生在多数成员身上,就会削弱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正如前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所担忧,区域性协议本身所具有的优惠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个例外,当这种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的数量和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例外就成为规则,就会改变多边体制[11]。鲁杰罗的担忧不无道理,如若这种例外成为一种规则,不仅会削弱多边贸易的多边性,而且会使得以后的各国进一步各自为战,最终会使得WTO多边贸易体制面临被边缘化的危机,这就和之前在多边框架下各国订立该例外条款的初衷相违背了。

四、结论

区域贸易协定是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合法的“例外”,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不足,有利于在现阶段下国际社会贸易自由化进一步的深入发展,这已经成为各国退订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次优选择,因此,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应当因势利导,顺应区域贸易的发展,充分发挥区域贸易协定的积极作用[12]。但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区域贸易协定不利的一面,通过诸如进一步完善WTO相关的规定、发挥WTO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的监督审查作用等方式,尽可能地消除区域贸易协定的负面效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不可阻挡,多边贸易体制的地位和职能又是不可或缺的,两者只有在互动协调的基础上和谐共存才是现实可行的发展路径。

参考文献:

[1] Requel Femandez.Return to regionalism:An evaluation of non-traditional gains from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M].US:World bank working paper,1997:4.

[2] 张 鸿.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东亚经济合作[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9,54.

[3] 叶辅靖.走向FTA——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战略与对策[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4:192,192,196,197.

[4] 孟 夏.亚太区域贸易安排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1,105,105.

[5] 向雅萍.区域贸易协定对WTO体制的冲击及改革方向[J].经济研究导刊,2007(6):181-183.

[6] Anne O.Krueger.The WTO as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214-215.

[7] 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M].刘 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59,160.

[8] 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33.

[9] 宾建成.新一代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比较与借鉴[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2003(5):85-91.

[10] 沈四宝.发展区域贸易安排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急迫和必然战略选择[J].河北法学,2007(4):19-23.

[11] 崔 巍.地区性倡议及其全球性影响[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1998(3):16-19.

[12] 许 健.“加拿大电力保障措施案”的WTO法律问题研究[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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