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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国时期土地税收档案研究

2014-02-10王元明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王元明

(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天津300134)

引 言

此次研究档案共包括75份档案,涉及年份为1929年到1948年。其中,1929年5份,1930年6份,1931年4份,1932年1份,1937年1份,1938年2份,1939年1份,1942年2份,1943年3份,1944年5份,1945年2份,1946年19份,1947年10份,1948年10份,缺具体年份考量档案4份。从时间分布上来看,经历了1927年至1937年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37年至1945年的重庆国民政府时期以及1945年至1949年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46年之后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档案较多,主要是出于抗战的胜利以及《土地法》①再次修订的原因。

1 三个时期的税制沿革逐步探索建立了现代化税制雏形

1927年至1937年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国民政府黄金十年,这一时期厘金时代的结束以田赋、营业税、契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初具雏形,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统税和所得税的税收架构,为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结构税制发展奠定了基础。1937年至1945年的重庆国民政府时期,把地方税系划入中央,形成了融关税、盐税、货物税、直接税、土地税、地方自治税收等相对独立的税收系统。分别建立起战时消费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遗产税等新的税收门类,形成了以所得税、遗产税、战时利得税等直接税为主干的税收体系。这标志着中国分级预算管理体制的确立。1945年至1949年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财政部于1946年5月拟定《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系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全国财政划分为中央、省(市)、县(市)三级,并定于1946年7月1日施行。根据《办法》,中央划给天津市的地方税有:契税、屠宰税、土地改良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娱乐税等;国、地共分税种有:营业税、土地税、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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