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条款效力探析
2014-02-10刘哲,刘娟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刘 哲,刘 娟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引 言
对赌条款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由投融资的相关当事人根据融资方未来的实际经营状况,通过对当前企业估值及投资价格进行修正来调整其估值。若未来实现了条款中约定的经营目标,那么投资方需要以转让部分股权或其他利益等约定的方式向融资方进行补偿,以弥补因对企业的估值过低而使融资方蒙受的损失;若融资方未来没有达到条款中约定的经营目标,那么融资方则要对投资方做出对应的补偿,以弥补因对企业的估值过高而使投资方付出的额外投资成本。
对赌条款在我国的运用比较晚,但发展较快,主要集中在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高风险的投融资领域。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相关规定缺失,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一直备受争议,存在诸多分歧。
2007年,投资方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海富投资”)与融资方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世恒公司”)、融资方股东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迪亚公司”),以及融资方实际控制人陆波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由海富投资向世恒公司增资现金2 000万人民币。其中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如果世恒公司在2008年不能完成3 000万元的实际净利润,海富投资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若世恒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可要求世恒公司当时唯一的股东迪亚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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