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结婚登记处理方式的体系化思考
2014-02-05孙若军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孙若军
瑕疵结婚登记处理方式的体系化思考
孙若军
依行政程序处理瑕疵结婚登记,应当严格遵循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充分考虑裁判对实体结果的影响,除法定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外,其他存在瑕疵的结婚登记,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结婚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做出宣告,并责令婚姻登记机关对存在的瑕疵予以补正,继续维持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
瑕疵结婚登记;无效婚姻;行政程序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解决了多年来瑕疵结婚登记投诉无门,或按无效婚姻处理的困境。但由于该规定并未明确行政程序应当如何处理,因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给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也给登记时存在各种瑕疵的“婚姻”关系带来了不确定的因素。如何解读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如何处理各种具体的瑕疵登记,是尚需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的重大问题。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在适用中暴露出的问题
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婚姻法和条例的具体规定,为符合结婚或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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