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驾驶员在单位待命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把握
2014-02-05王铮宇唐昊朱耀宗
中国医疗保险 2014年1期
关键词:驾驶员
文/王铮宇唐 昊朱耀宗
货车驾驶员在单位待命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把握
文/王铮宇1唐 昊1朱耀宗2
编者按:
《工伤保险条例》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对于工伤的界定采用了经验式的罗列方式,即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正反面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关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排除工伤的几种情形。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罗列方式具有合理性和实用性,但社会现实毕竟有其动态和复杂的特点,静态的经验式法律条文无法完全涵盖和解决所有的现实问题。所以,本文拟通过点评案例的方式,提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以下简称“三工”)受到事故伤害案件审理的基本要义——即抽象的逻辑推理在工伤确认的实务性判断中仍然占据重要位置,充实的证据是这类案件定性的必备条件。
案情回放
赵某,男,在某海产品公司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日常为公司运送海产品,在完成单位安排的送货任务后,会在公司营业店面内等候新的送货任务。2011年3月22日14时许,赵某在公司营业店面待命期间,仰面跌倒,头部着地,在同事的帮助下起身后继续原地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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