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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端正对民营经济的认识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

2014-02-04葛守昆

浙江经济 2014年16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资本主体

葛守昆

必须端正对民营经济的认识
——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

葛守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营经济经历了“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和“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的阶段,从“一颗无人知道的小草”,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发展很快,贡献也很大。问题是在对民营经济的认识上,究竟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权利,如何名正言顺地理清思路、跟进有力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许多方面还比较模糊,有的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有的是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了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下面,笔者从理论和宏观层面上谈谈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看法。

确立民营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实际上就包含着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依靠市场配置资源,就意味着大量市场经济主体的存在,有大量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否则,通过计划配置资源,市场主体的存在纯属多余。问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是市场的竞争主体?这一点包括经济学者在内,认识并不是很清楚。笔者的观点很明确,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经济,只有竞争性的经济主体才能成为市场的主体,非竞争性的带垄断色彩的企业单位不可能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存在着大量的私有制经济,肯定还存在着部分的公有制经济。但是,这里的公有制有两种:一种是私人资本集合形成的公有制,比如两人或两人以上出资组成的合伙制;另一种则是政府作为所有者的公有制,如国有经济。对政府或国家形态的公有制经济,垄断色彩浓厚,典型存在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属于非竞争性的经济主体。这就决定了现有国有企业必须进行分类改革,确定哪些是继续以国有企业形式存在,哪些必须通过彻底改制成非国有形式的企业。这个界限不能含糊和模糊。继续保留国有企业性质的,必须退出市场竞争,不能一边参与市场竞争,从市场上牟利;一边又保有政策性垄断经营的特征,从政府财政中获取好处。

多年来,一批国有企业在国有控股的前提下大举上市发行股票,大批进入房地产市场,炒地炒房,完全模糊了国有企业的属性。只有那些原来作为国有企业,但通过改制成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才能上市发行股票和进入房地产。在严格意义上,真正的国有企业不能上市发行股票,不能进入资本和房地产市场,这类企业主要不是投资商品房,相反应该多建设保障房。还有一种说法很值得商榷,即在垄断领域放开民营资本的投资。在笔者看来,真正作为垄断领域的,是民营资本不愿投资也不宜由民营资本投资的领域,这个领域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让民营资本介入会带来许多问题。只有那些本来作为垄断领域但不应该垄断的领域,才有一个放开让民营资本投资的需要,不过这时候,民营资本进入的投资领域已经不再是原来属于垄断的领域。

明确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和要求,认真解决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问题,实际上就确定了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市场经济的天下,主要是民营经济的天下,民营经济的企业是汪洋大海。民营经济创造的价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应该在80%左右,劳动者90%左右在民营企业就业,民营经济上交的税收也在80%左右,人们的市场需求也主要依靠民营经济生产提供。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定性。否则,市场经济的存在是难以想象的。所以,中国下一阶段民营经济发展一定有很大的空间,有广阔的前景。

确保民营经济主体的基本权利

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自然必须保证其基本的权利。首先,要端正对民营经济性质的认识。笔者认为,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必然存在大量的必不可少的民营私有制经济。资本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重要经济范畴,没有资本的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而今天的民营资本所有者本身就是劳动者,不存在马克思笔下传统意义上的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对立。在市场经济社会,资本有偿使用不是剥削,资本无偿使用才是剥削。古人讲,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我们必须为民营经济正其名、顺其言,一定不能让发展民营经济是“权宜之计”。

其次,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财产权是重要的经济权,是带有根本性的权利。在社会导向上,要对民营经济形成的合法财产给予严格的法律保护,不得平调或摊派。总的是鼓励民营经济扩大资本积累、增加资本投资。有一种模糊认识需要澄清,即民营企业家多年积累的巨额资本是社会的,因为他吃的有限、用的有限,有些企业家自己也这样说。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模糊了资本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也与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有关,主要还是缺少安全感。所以,有些企业家讲,不赚钱心里不踏实,赚了钱心里还是不踏实。

再次,减少对民营企业的行政干预。作为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必须保证民营经济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权利。很重要的是,让民营企业家集中精力,一心一意谋发展,减少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成本。除了依法纳税以外,要严格禁止对民营企业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减轻不合理税负。

规范民营经济主体的经营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和责任必须是对称守衡的。保障民营企业家正当的权利,同时还要规范他们的行为。我们必须走出传统的惯性思维,不等于放手发展就放松管理规范。

处理好劳资之间的利益关系。劳资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的经济关系。新形势下劳资关系的平等性、非剥削性,不等于劳资之间没有利益上的矛盾。特别是在一般情况下,资本所有者往往处于有利的强势地位,单纯的劳动者则往往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伤害。为此,必须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包括劳资之间合同的公平性、合同的严格履行,尤其是切实解决涉及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险金的缴纳、依法给予加班工资、防止正常的工资拖欠等。

建立起民营经济良好的社会形象。关键是树立长远的发展理念,增强道德风险意识。倡导民营企业依靠诚实守信,平等竞争和创新创业,坚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铤而走险偷税漏税、坑蒙拐骗、弄虚作假的,必须坚决打击,让其名声扫地,难以在社会上立足。这方面,关键要有好的法制,创造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收益的社会环境。

处理好市场与“市长”的关系。民营企业主要是通过自身的努力,包括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确立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市场是民营经济的主战场。但是,近些年来民营经济发展中有一个很不好的现象,就是许多企业主与政府走得太近,一只眼睛盯着市场,一只眼睛盯着“市长”,希望从政府那里获得资源和利益,之间充斥着行贿受贿和官商勾结,既败坏了市场经济正常的竞争秩序,也分散和干扰了民营企业家正常的市场竞争和投资经营。这种状况必须有根本性的改变。

重在政府加快自身改革

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加快政府自身改革有很大关系,在一定意义上,政府自身改革是否到位将决定着民营经济发展的速度和品质。因为在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众多矛盾因素中,政府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

明确界定政府的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究竟承担什么样的经济职能,保证公平和效率?核心是两条:一是通过建立健全法制,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秩序;二是调节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前者保证资源的有续利用和效率,后者是以公平促进效率。总的是政府存在于市场失灵的领域,企业存在于计划失灵的领域。具体模式是国家——市场——企业,即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严格规范政府的行为。政府是面向全社会的,代表的也是全社会的利益。如何保证政府行使好对市场的经济职能,关键是通过法制化来解决政府经济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包括将政府的管理条例或者变成法律,或者取消作废,并且在立法过程中,避免“部门化”倾向。特别重要的是强调执法的严肃性,有了法律就要坚决执行,切实做到执法如山。

增加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政府对企业主要不是“一企一策”,而是“多企一策”。政府主要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节市场的总供给和总需求,调节资源配置,体现的是公平和效率。因此必须强化政府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防止暗箱作业造成的营私舞弊和不平等竞争,切实做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进而凸显政府政策的正能量效应。

作者为江苏省社科院、苏州农村与改革研究院研究员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必须确立民营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确保民营经济主体的基本权利,规范民营经济主体的经营行为,加快政府自身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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