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协议的效力与认定*
2014-02-03贾焕银
政法论丛 2014年1期
贾焕银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家事协议的效力与认定*
贾焕银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家事协议是由具备家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就家庭生活重要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约束所有家庭成员之协议。具体司法裁判中,家事协议效力应基于其与法律之多重博弈关系,通过考量司法政策取向、司法能力及其系统性影响等因素来认定和择取案件最佳裁判路径与效果。
家事协议 家事行为能力 司法政策
任何持续存在的社会组织都会产生一系列自组织化的社会规范。由于社会组织性质的差异,这些社会规范也具有不同性质特点。古典中国法律虽然奉行家国同构理念,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家事和国事还是相对分离,彼此按照自身逻辑构建而来的社会规范有序运行。虽然近代以来法律中心主义运动已使得国家法在与家事法比较中处于核心支配地位,国家法在家庭生活中的支配力、效力空间等获得巨大增长,但源自家庭自身特殊性质的家事法却并没有因国家法的强势挤压而处于无所作为境地,反而在现实生活中活生生地发挥着切实作用。
【案例】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曾是原告的长儿媳)长期对争议房屋共同进行管理居住。该房屋系原告于1983年用其原有住房与某县水泥制品厂调换所获。当年原告依法缴纳契税,但该房至今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2003年1月,原告与长媳即被告刘某(刘某丈夫,即原告长子由于被认为“无宗无孝”而被排除在家庭会议之外)、次子、三子召开邀请部分亲友参加的家庭会议,写下“家事协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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