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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实务问题研究

2014-02-03郑建银梁国武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1期
关键词:程序

文◎郑建银梁国武

庭前会议实务问题研究

文◎郑建银*梁国武*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标志着我国初步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

庭前会议是庭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内容,是对以往诉讼程序的重要补充,其价值具体体现在:第一,庭前会议将在正式法庭审理过程中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活动提前,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庭前会议制度使控辩双方对程序性问题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发表意见、听取意见,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第三,庭前会议一方面可发现并解决回避、管辖、证人出庭等程序性争议事项,另一方面可以在交换控辩双方意见后整理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点,通过明确争点和整理证据,有效保障集中审理。

但是,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相较国外还有很大的差别,尚不具有抑制公诉权滥用、避免法官心证污染等功能。并且,对于庭前会议的定位、操作规程以及法律效力等问题仍存有较大的争议。

一、庭前会议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对庭前会议的内容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运作规则。在公诉实务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一)适用范围过宽,未体现庭前会议繁简分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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