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介入侦查机制探析及完善
2014-03-13常青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常青
重大案件介入侦查机制探析及完善
文◎常青*
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庭审中心模式”的构建与强化,并且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无疑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严格公正规范执法的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另一方面,犯罪现象也在发生新的变化,智能犯罪、涉众型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加,人民群众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准确及时有效打击犯罪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一背景下,进一步研究检察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介入侦查机制,强化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对于提高侦查活动质量,保障诉讼效率和程序正当,进而有效完成法律赋予之诉讼任务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重大案件介入侦查之现状——以F区检察院为分析样本
2008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北京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介入侦查办法》),在这一文件的指导下,F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和开展介入侦查工作,自2011年以来共介入侦查重大刑事案件12件。从实践情况来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重大刑事案件介入总量少、特型化
以四年的统计数据来看,F区检察院共计介入侦查12件重大刑事案件,占所有审查逮捕案件的0.22%,上述案件主要来源于市公安机关指定办理或统一专项行动,或市检察机关督办案件,多为团伙类、有组织犯罪,因此总量相对较少。所介入的案件均呈现出案件影响大、犯罪类型新、社会关注高这三个特点,这些案件往往涉案人、被害人众多,犯罪金额巨大、犯罪集团化、案发时间长、敏感性高、案件定性难,因此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对以上类型案件介入侦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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