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危害后果”要件法律适用情况的思考
2014-02-03闫兴中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1期
文◎闫兴中
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危害后果”要件法律适用情况的思考
文◎闫兴中*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们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改革开放,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困扰人们并且越演越烈,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大量有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引发人们普遍的心理担忧。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及原因
目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民关注的共同话题,究其原因,在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尚未完全到位,环节监管职责不明,监管法规和标准不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商缺乏社会责任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方面。其中,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未能正确、认真地履行职责,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长期坐视不管、打击不力有直接关系。
为此,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单独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填补了《刑法》规定上的空白,期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建立一个负责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从源头上治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的行为。
二、食品安全渎职罪的法律沿革
尚未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前,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发生渎职犯罪的,依据《刑法》分则第9章渎职罪的规定,根据犯罪主体所处的不同部门、单位、身份类别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罪名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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