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转持中转持股份经营管理权受限的法律分析*
2014-02-03胡改蓉
政治与法律 2014年12期
胡改蓉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国有股转持中转持股份经营管理权受限的法律分析*
胡改蓉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国有股转持制度在实施中,因该制度规范对社保基金会日常经营管理权的强制性限制造成了实务界对社保基金会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诸多担忧。尽管从公司治理理论出发,强调社保基金会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有其合理性,但是,这种强制性限制并不符合公司法对股权制度的基本规定;同时,在我国仍奉行“股东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下,该强制性限制会造成社保基金会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困境。为协调国有股转持后社保基金会与国资管理部门的不同利益需求,建议取消对社保基金会经营管理权的限制,同时认可股东投票协议制度的适用。
国有股转持;经营管理权受限;股东投票协议
形成于2009年的国有股转持制度,是我国政府充实国家社保基金、缓解证券市场“大小非”减持压力,稳定国家战略储备和资本市场安全的有力措施。该制度实施五年以来在上述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立法技术的粗放使其在实施中遇到了诸多难题。其中,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以下简称:转持股份),仅享有收益权和处置权,并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规定,尤其引人关注。因为,国有股转持完成后,所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会发生较大变化,即使不考虑社保基金会自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其也可能成为这些公司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甚至可能是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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