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诱惑侦查适用的原则
2014-02-03郑翔宇刘祥伟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郑翔宇 刘祥伟
(山东大学 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0黄岛海关缉私分局 法制处 山东 青岛 266500)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基于一定的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意图,亲自或者利用侦查辅助人员创造机会,诱使嫌疑人将犯罪意图转化为实施行为,待其实施犯罪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抓获并收集犯罪证据的行为。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规则或规范。诱惑侦查的原则是指诱惑侦查构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是在法律层面指导侦查人员科学、规范适用诱惑侦查的指向标。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治的基础,其功能在于控制国家的追诉权、刑罚权肆意行使,防止司法擅变。罪刑法定原则的精髓在于限制机能,即对于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包括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限制,尤其是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的帝王条款,不仅能指导刑事实体法,也能规范刑事程序。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同时,侦查立案的条件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和认定则由刑法予以规定。因此,侦查的启动必须借助刑法的规定,而刑法有关罪名、罪状、犯罪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的规范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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