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中保险人的缔约信息法律风险研究
2014-02-03叶峰
仲裁研究 2014年1期
叶峰
团体保险中保险人的缔约信息法律风险研究
叶峰*
团体保险以其经济、简便等特点获得社会及市场的肯定。但是在团体保险的缔约过程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因在缔约信息上各有优势,从而导致各方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虽然整体上看,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到法律的保护更多,但保险人并非占绝对优势。只有避免法律风险,排除障碍,才能更好地稳步推进团体保险市场的发展。
团体保险 保险人 缔约信息 告知义务 说明义务
一、概述
在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转移保险标的危险时,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控制着保险标的,对保险标的信息更为了解,而保险人必须获得保险标的信息才能确定承保危险程度,厘定保率。同时,因为保险作为一个非常专业的行业,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语言晦涩难懂,为了保证经济学与法学上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课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告知义务,课以保险人说明义务。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比其他合同对信息依赖度更高,而且,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相对而言,并不对称,尤其在团体保险中,这种信息不对称会表现得更为明显。团体保险(group insurance)系保险人以一张主保险单(master policy)承保一团体内多数人风险,另以保险证分别交付各被保险人之保险制度①。在我国,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颁布了《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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