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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中国与第三世界外交:以和印尼建交外交为事例

2014-02-02三宅康之宋玉梅译

近现代国际关系史研究 2014年1期

[日]三宅康之 宋玉梅译

序 言

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社会上拥有毋庸置疑的地位,单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数量来说,截至本稿写作阶段(2014年1月)共有172个之多(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数是22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民国外交部”网页。但是,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其对外关系与外交机构的建立基本上是从零开始的。

对任何国家来说,在国际社会地位确立的前提首先是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新中国成立后理所当然地期待来自国际社会的承认,并以与社会主义国家为首的多数国家建立外交为初期目标。然而具有深远意义的是,中国的做法与国际惯例不同,向建交之前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严格的外交交涉条件。笔者认为这点是贯穿新中国外交的一个特征,并加以瞩目。笔者将新中国围绕建立外交的活动称为“国交建立外交”,并研究至今。本文也是基于这个观点展开讨论。

中国的一系列“建交外交”基本上是如下展开的:首先来自一方的接触→对方国家的明示承认→外交谈判→同意→发表建交声明→交换常驻使节(受理国书)。换言之,要想理解中国的“建交外交”,只是停留在双方“同意”层面上的见解是不够的,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指双方交换了外交使节之后,才能认为是确立了正式外交关系。常设使节有大使、公使或代理大使、代理公使等级别,中国还有“代办”一级。代理公使、代理大使指的是双方处于“半国交”状态,但以建立公使、大使级别的外交关系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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