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追求——实质公平
2014-01-29李润
时代金融 2014年2期
李 润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一、历史沿革
学界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起源问题始终存在着争论。有人认为这种制度最先在古希腊、罗马和埃及就得到了适用,另一些则认为该制度最早起源于古巴比伦的法律。也有人考证,它来源于中世纪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欺诈和不当阐述。[1]
日益繁盛的经济活动使得琳琅满目的商品充斥于我们的生活之中,而这些商品的质量自然难以保证全然过关,因此不合格产品造成消费者伤害的案例数量进入20世纪以来节节攀升。消费者可以通过诉合同违约或者侵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种赔偿对于财大气粗的企业来讲,与其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较实在是微乎其微,不足以起到威慑的作用。而惩罚性赔偿就是突破这一局限兼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这种赔偿和保护力度自然更受消费者欢迎。赔偿数额的不断攀高是过去20年美国惩罚项赔偿制度的最为突出表现。当前的美国,除去Louisiana、Massachusetts、Nebraska、Washington四个州仍然排斥惩罚性赔偿以外,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已经成为一项较为牢固的制度。[2]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一)适用范围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像他的来源地——英国一样拥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拥有自主权是其最为突出的特征。他们对惩罚性赔偿的态度各不相同,在50个州里,4个完全排斥其适用,46个适用,但适用的范围又不尽相同,有些宽有些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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