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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福利政策的根据

2014-01-24杨伟民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财产权福利权利

杨伟民

一、引言

国家福利政策通常也被称为社会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实施的、使个人或家庭可以在市场之外以非等价交换的方式获得某些经济资源,以满足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符的基本需要的政策。从福利多元化的角度,国家福利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国家负责筹集资源为其成员提供一定福利的政策;另一类是国家对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特别是有组织的慈善活动的引导、监督、管理政策。本文主要讨论由国家负责筹集资源的福利政策。这类政策的实施方式,有国家向个人提供现金,也有国家以免费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向个人提供实物、服务。这些由国家提供的现金、实物、服务可以统称为国家福利。由国家出资向个人提供的服务,可能是由国家机构直接提供的,也可能是由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无论其具体方式如何,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在个人通过参与市场交换满足自身及家人需要的社会中,个人的某些需要为什么要由国家承担筹集资源予以满足的责任?换言之,国家为什么要通过制定、实施社会政策的方式对市场分配结果进行一定程度的再分配?

对于这个问题,有关论者给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这些解释的共同点是都认为资本主义私人财产权制度导致的结果存在不公正。其具体的政策建议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提出通过国家的有关政策推进结果的平等。这类建议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联性。由于社会成员之间是相互依赖的,社会财富是人们共同创造的,因此,对于人与人之间过大的贫富差距应该进行修正。另一类是以起点的平等为公正,认为如果参与市场竞争的个人在资源的最初占有上存在较大差别,结果就是不公正的,因此,有必要实现社会成员在起点上的平等与公正。

以推进结果平等为目标,同时考虑到人的社会关联性,对国家福利政策进行的论证中最有影响、阐述得最为系统的理论,当属马歇尔的公民社会权利理论。但是,马歇尔对公民社会权利的解释是将社会权利与国家福利政策直接等同,并没有自觉地追问社会权利、国家福利政策的根据。从起点平等的角度对国家的福利政策或者再分配政策进行论证的,最著名的是布坎南和罗尔斯。布坎南推导出来的主要结论是对财产在世代之间的转让征税[1](P134-135),罗尔斯提出的根据是个人的自然才能应被视为共同资产。[2](P102)这些论证虽然都有其合理性,却很难获得普遍认同,且在数量上也难以确定。

在法律和政府基本上能够保证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分配过程就体现了纯粹的程序正义。如果国家对符合纯粹程序正义的分配结果进行再分配,就必须有能够得到人们普遍承认的理由。由于在理论上对国家福利政策的根据缺乏充分的认识,没有找到确定无疑的坚实基础和确定国家福利给付水平的客观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国家福利政策更多地受到经济状况、居主导地位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和观念的影响,导致国家福利政策或者过于宽松,或者过于苛刻。同时,因为应对各种具体困境、接受不同思想观念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社会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资本主义私人财产权制度造成的一些困境,但其本身也导致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除了人的社会关联性外,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是国家福利政策更充分的根据,是国家福利政策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基础。因为,无论是以创世论还是以进化论或其他任何理论为根据,自然资源都不是任何人创造的,在人人平等的观念被普遍接受的前提下,每个人对自然资源拥有平等权利是毋庸置疑的。虽然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联性作为客观事实,确实也是国家福利政策的根据,但是,如果只考虑人的社会关联性,而不考虑人与自然资源的关系,国家福利政策的根据就既不充分,在量上也很难具有确定性。从起点平等和公正的角度考虑问题,按照布坎南的观点,首先需要证明究竟遗产赠与者或其他自愿赠与者的财产当初就不是以公正的方式获得的,或者证明遗产接受者无权接受赠与。这不能只以社会成员之间在财产占有方面的差距为理由,按照罗尔斯的观点,首先需要证明个人运用自己的才能获得的财产中,哪些是由超过他人的天赋才能和外在环境获得的,哪些是由于个人努力获得的。

每个人对自然资源拥有平等权利并不等于对自然资源采取共同占有和使用的公有制方式,也不等于每个人平均地使用各种自然资源。在市场经济社会,自然资源可以而且实际上也必须由不同的个人或经济活动单位依据其能力和专长分别使用。在此前提下,为了保证实现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就需要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创造的物质财富中所包含的自然资源部分按市场价格分割出来,由相应的公共权威机构在有关的个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就目前为止主权国家的作用和地位而言,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各个国家范围内通过国家政策实现还是比较适宜的。因此,国家在市场之外向其公民提供一定量的现金、实物、服务的福利政策的主要根据,就是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而个人的社会关联性作为国家推动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民间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础,可能更为适宜。

以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作为国家福利政策的根据,同样肯定了每个人从国家得到一定的福利给付是其作为国家公民的权利。但是,与社会权利和征收遗产税及共享个人自然才能相比,其基础更加客观、坚实。因为在人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资源中,既包含人的劳动,又包含一定量的自然资源,所以国家福利政策应以对人与自然资源关系的分析为基础。

二、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是由人的劳动和自然资源共同构成的

一个社会在一定时间段内新创造的物质财富,除了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或多或少地总要包括一定量的不是任何人的劳动创造的自然资源。这显然是一个清楚、明白、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与此同时,根据近代以来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普世价值的人人平等的观念,每个人无疑对自然资源拥有平等分享的权利。以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为根据,每个人就有权利平等地分享一个社会一定时间段内创造的物质财富中所包含的由自然资源形成的部分,例如,一个国家一年创造的GDP中由自然资源的消耗构成的部分。而这个部分的集中和分配需要通过国家福利政策来具体实现。

每个人对自然资源拥有平等的权利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客观事实之所以至今没有得到普遍承认,原因有二:一是与人人平等的观念得到承认的情况相联系,在人人平等的观念没有得到承认的情况下,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也就不可能得到普遍承认;二是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当人们有能力利用的自然资源变得稀缺时,暴力、权力通常就会成为占有它们的基础。同时,在近代以前,财产权的界定也不是确定的、明晰的,而近代以来首先在西欧明确界定的私人财产权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又否定了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

在中国,虽然很早就形成了土地私人所有的制度,但与此同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也很流行。在西欧,私人财产权的观念和制度是在中世纪后期形成的。在封建制形成时期,在产权观念和制度方面,侵入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还处于专一的共同体所有和个人拥有部分权利的混杂状态,形成的是上自国王下自耕种土地的农民、农奴都对同一块土地拥有某些权利的状况。直至10世纪,由于土地充足,因而 “不值得花费代价去发明土地利用的专有权”。后来,随着人口增加、商品经济发展,罗马法 “在近代欧洲产权结构的形成中再度发挥了作用”[3](P29、114),于是,私人财产所有权开始变得明确,而财产所有权的明确首先表现为土地私人专有权的确立。

私人财产权的确立对于维护个人自由、推翻封建等级制、刺激经济发展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私人财产权的形成过程是非常不公正的。土地私人专有权的确立过程同时也是对大多数农民的剥夺过程。在西欧,尤其是在英国,剥夺农民土地的典型方式就是圈地。通过对土地进行圈围,领主加强了自己对土地的专有权,同时彻底剥夺了小农对土地的起码权利。按照 《剑桥欧洲经济史》作者的看法,圈地运动这个概念包含多重含义,其中之一就是大的土地所有者限制或完全否认其他农民的权利而独占土地。[4](P106-107)在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被剥夺的同时,原先必须接受的义务 (束缚)也取消了。

在西欧社会的财产权制度发生剧烈变化的同时,对私人财产权给出明确肯定、且至今仍然是最有影响力的理论,就是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从一方面说,具有维护每个人对自然资源拥有平等权利的意义;但另一方面,由于其论证中存在的错误,最终导致的是对无论平等与否、公正与否的私人财产权的辩护。洛克首先肯定了每个人对自己的劳动能力的权利和将自己的劳动力作用于自然资源的权利,这两个论点都是合理的。但是,他接下来的推论则是错误的。他认为,人将自己的劳动作用于自然资源就对自然资源也拥有了权利。然而,人将自己的劳动作用于自然资源,对于自然资源因此增加的价值部分拥有权利是可以肯定的,但不能因此就对本来不是自己创造的自然资源拥有了权利。为了合理地、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个人可以也应该对一定类别和数量的自然资源拥有使用权,并有权将其在市场上出售,但不能因此拥有所有权。

例如,一个人可以依法确定自己对一块土地及其上的野生动植物的使用权。然后,这个人既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土地,也可以出售其上的野生的或自己种养的动植物,或者将动植物作为生产某种产品的原材料,如利用野生树木制造桌椅。这些物质财富都会有市场价格,其中加入了人的劳动的产品 (如桌椅),其价值和市场价格必然高于野生树木的价值和价格 (否则这个人就必然受到市场价值规律的惩罚)。但个人有权拥有的只能是桌椅高于野生树木的价值部分,桌椅中包含的由野生树木形成的价值部分仍然属于人类共同所有。

就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创造而言,人类创造的不同类型的物质财富,其中包含的人类劳动和自然资源的比例是不同的。在人类主要靠采集、渔猎为生的阶段,劳动在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物质资料中占的比例很小,人们主要是靠自然资源满足需要。人类进入农业社会、主要靠农牧产品为生时,农牧产品中包含了较多的人类劳动,开垦过的耕地、人工修建的水利设施等也包含了一定量的人类劳动,与此同时,人们也认识到了土地、水源、土地上的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价值。但是,也正因为人类认识到了自然资源的价值,在权力、暴力的作用下,大多数人也丧失了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

与农牧业活动相比,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一方面,人类的劳动能力极大提高,劳动在人类的物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在今天的高科技领域,有些物质产品的价值中包含的主要是人类的劳动,来自自然资源部分的价值是极其微小的。另一方面,人类有能力利用的自然资源的种类和数量急剧增加,而且是利用了很多不可反复使用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因此,无论人的劳动能力如何增强,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一定是由人类劳动和一定量的自然资源共同构成的。

既然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是由个人拥有的劳动能力和本来不属于任何人的自然资源构成的,对其中由自然资源构成的价值部分,就应该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

三、国家福利政策与劳动者丧失对自然资源起码权利之间的联系

就历史事实而言,国家福利政策的产生和发展是由于首先发生在西欧的市场化、工业化过程,造成了一些靠个人和各种传统方式无法应对的生活风险。这些不同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生活风险,不仅会使遭遇到它们的个人陷入生存危机,而且也会因遭遇到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等导致社会失序甚至崩溃。于是,正在和已经形成的主权国家不得不以提供贫困救济、养老金、工伤赔偿等政策帮助个人应对生活风险。

从根本上说,近代以来所发生的社会变迁之所以使很多人都会遭遇到不同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生活风险,是因为在欧洲私人财产权确立的过程中,大多数人失去了对自然资源的起码权利,成为除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无产者。而在此之前,即使是封建领主的农奴,通常对一小块土地也还是拥有稳定的耕种权的。后来,无论是由于怎样的具体过程,人类进入资本主义工业社会以后,一方面人类能够认识和利用的自然资源的数量、种类以及它们给人类带来的利益都极大增加,另一方面很多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式又使得它们不能像土地那样分割到每个家庭、每个人。再加上自然权利论者对私有财产权的论证,掌握较多财产的人通过政治权力和暴力手段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等因素的作用,结果就是:劳动者通过利用和消耗自然资源所创造财富的大部分,被少数人占有;大多数人完全失去了对自然资源的权利,只能靠自己的劳动能力换取物质资料为生。

在当今的工业化国家,社会经济结构同样是少数人占有国家的大部分自然资源,多数人对具有市场价值的自然资源没有任何权利。如果说普通劳动者还对自然资源拥有什么权利的话,就是在自己以劳动能够换取的物质资料中多少包含的自然资源。虽然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原来占有大量自然资源和劳动创造物的人也可能变得一无所有,但是,总体的社会经济结构却始终是少数人占有各种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山林等以及以它们为原材料的生产资料,多数人则主要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生。在这种情况下,靠劳动力为生的人一旦失去劳动能力或其劳动能力失去市场价值,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社会成员的自愿互助、慈善救助往往也不能解决问题。因此,这样的社会必须由国家的福利政策为其成员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

本来国家的福利政策应该是将国家在一定时间段内利用和消耗的自然资源价值向公民进行平等分配。但是,由于已经形成的私人财产权制度和肯定这种制度的理论在思想观念领域居于主流地位,资本主义国家只是被动地应对因此导致的问题。最初,只是苛刻的贫困救济,实际上这只是对多数劳动者失去对自然资源起码权利的弥补。后来,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工业化、城市化导致的各种问题引发了社会各阶层的关注和思考,在思想理论方面也形成了对社会经济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后果的各种解释,其中一些社会主义思想和力量在推动和解释国家对其公民承担福利责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理论与自由主义特别是古典自由主义的最大区别就是,后者强调个人的独立性,前者重视个人的社会关联性。与社会主义思想有关,按照哈耶克的说法,自19世纪中叶开始,在欧洲从society这个词演变出了social这个词,以表示个人与社会是相互关联的:个人应该服从社会,社会应该关心个人福利。[5](P287-290)在承认个人与社会相互关联的社会主义理论中,既有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市场经济进行批判的理论,也有对国家帮助个人抵御生活风险的政策进行论证的理论。因此,国家对个人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的政策就被称为社会政策、社会福利政策或社会保障政策。但是,在工业社会,人们之所以在遭遇工伤、失业、年老等风险时会陷入生活困境,说到底还是因为劳动者没有对自然资源的起码权利。

20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法律上对公民社会权利加以肯定,实际上就是对人们失去的拥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的补偿。只不过至今,在理论上还没有将这二者联系起来,并因此导致了公民从国家获得福利的不确定性。有时,在有些国家、对某些人,国家的福利给付可能超过了有客观事实根据的权利能够得到的水准;有时,公民从国家应得的福利又远没有达到相应权利应该保障的水平。

实际上,在经济学说史上并非没有人比较清楚、明确地论证过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早在一百多年前,亨利·乔治就以土地代指自然资源,明确指出了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是劳动和自然资源两种要素的产物。“为土地私有制无论说些什么,在正义的天平上显然无法为它辩护”。“所有人都有使用土地的平等权利的道理,就像他们有呼吸空气的平等权利一样清楚。”[6](P302-303)他的论证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然而,今天的经济学说史几乎不再谈论亨利·乔治,即使提到亨利·乔治,也是将其视为 “异端思想家”。[7](P367)这既是因为其理论确实存在某些缺陷,更是因为主流经济学主要以经济发展、经济活动效率为研究目的,而乔治的学说则关心社会正义问题。[8](P8)

应该承认,在人的平等权利没有得到相对普遍承认的历史阶段,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是不可能得到相对普遍的承认的。在今天,在人人平等的观念已经成为普世价值的条件下,承认和确认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这样简单和基本的客观事实,应该比传统社会容易一些。但是,任何涉及物质利益在人们之间重新分配的客观事实能否得到普遍承认和确认,不只是人的认识能力问题,相关的一些社会、政治条件也是必要的。在亨利·乔治的时代,国家是否应该制定实施贫困救济政策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国家以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为依据制定实施更合理的福利政策,从同思想理论、政治制度、社会力量的博弈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看,都是不具备条件的。但是,在自然资源得到广泛利用、深度加工、人均物质财富拥有量远远高于基本生活需要的今天,如果仍然不能通过国家的福利政策实现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只能说明这样的社会缺乏必要的公正。

四、承认和实现每个人对自然资源平等权利的意义

首先,承认和实现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有助于合理地区分个人对自己的劳动创造的价值的权利和每个人对国家的物质财富中包含的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尽管劳动不是个人占有自然资源、形成对所占有的自然资源财产权的根据,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形成私人对物质财富的财产权。这其中主要应该区分以个人的劳动形成的财产权和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

以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权利为基础形成的私人财产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是有益的。一方面,每个人都需要通过消费一定量的物质财富维持生存、发展和个人尊严;另一方面,保证每个人对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的权利,或通过其他各种其价值得到社会承认的活动交换的劳动报酬的权利,有利于调动和激励个人的创造性、积极性,有利于个人在面对多种可能性时进行自主选择并承担相关的风险,最终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学技术进步。

但是,这些理由都不是私人占有自然资源权利的根据。由于近代以来对物质财富中包含的劳动和自然资源不加区分的私人财产权观念和制度在资本主义工业社会占据了主导地位,由于已经较多地占有了自然资源或者通过占有了较多物质财富而间接占有了较多自然资源的人以个人私利为基础形成的偏见,导致多数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实际上被剥夺了,在观念上被否定了。这是资本主义工业社会产生很多依据自然权利论和古典自由主义不能解决的严重问题的重要原因。承认和实现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同时由市场机制确定个人的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活动的价值,既能够通过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每个人的生存需要,又能够利用市场机制激励个人的积极性。

其次,承认和实现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可以使国家的福利政策变得科学合理、简单易行。以资本主义私人财产权制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社会,必须由国家制定在市场之外为其公民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的政策,是因为多数人失去了对自然资源的起码权利,而有关的福利政策又不是以此为根据制定实施的,因此,各个国家的福利政策就在被动地应对实际发生的各种问题、在不同时期居于主导地位的不同社会力量和思想观念的推动下,变得各有特点且十分复杂、问题重重。

如果一个社会能够承认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国家的福利政策或者说公民从国家获得一定福利给付的权利就被置于客观事实基础之上,同时,每个人从国家获得的福利给付的数量也能够相对准确地确定。而具体分配主要以每个人平均获得为基本准则,完全可以免去目前社会政策实施中的家庭资产审查、个人一定要以有收入为前提先缴纳社会保险金等耗费执行成本、损害个人尊严、实际操作中又会导致新的风险的种种方式。承认每个人对自然资源拥有平等权利,根据一个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状况,可以大体计算出其拥有的物质财富中包含了多少自然资源,在当时的情况下价值几何,人均可以得到多少。

具体来说,个人占有的、与收入和财富的形成相关的资源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本来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的自然资源;二是由个人的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三是个人占据某种社会地位、职务的能力。但是,迄今为止,所有的为国家福利政策进行论证的理论,都没有自觉地关注需要由国家分配的财富究竟是其中的哪个部分。结果,在少数人不公正地占有大量自然资源的同时,提供较高福利水平的 “福利国家”又很可能通过税收,过度侵占了一些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力创造的物质财富部分。即使仅仅对财产在世代之间的转让征税,也同样存在侵犯了个人的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的问题。这是工业化以来对国家社会福利政策一直争论不休的根本原因。

如果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在自然资源由各个经济活动单位分别使用的情况下,个人对自己利用自然资源从事生产形成的物质财富就不能拥有完全的财产权。而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恰恰能够确定各种自然资源的价值。例如,在市场上出售的铁矿石的价格中,扣除了相同或类似的劳动力、各种生产设备、原材料等的价格,剩下的就是与任何人的劳动没有关系的自然资源的价值在具体经济环境中的体现。该铁矿的拥有者在铁矿石销售后,就不仅需要按照有关税法缴纳国家为提供公共物品征收的税款,还需要将其中包含的自然资源的价值部分交给国家。也就是说,国家应该根据市场机制确定的价格,以征收自然资源租金的方式,将一定时期内国家新增物质财富中包含的由自然资源转入的部分集中起来。但是,这部分资金必须与国家为提供公共物品征收的税金区分开,必须在全体国民中进行平均分配。这是因为利用自然资源形成的物质财富,分散在各个经济活动单位的劳动产品之中,因此,每个人平等地拥有的对自然资源权利的实现,就需要公共权力加以协调。在当今世界,主要就是在国家的范围内通过法律来保障,由政府来协调。只有将国家以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为基础征收的租金与每个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直接联系起来,国家福利政策才能做到科学合理。

由于国家能够征收的自然资源租金的数量与其成员认识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相联系,因此,当一个国家的成员认识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比较低时,社会成员的保障水平也会很低;而认识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水平高时,保障的水平也会相应提高。这就意味着,选择保证每个人对自然资源平等权利的原则,就能够建立一种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福利制度。这样的选择不仅真正使每个人都能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中受益,而且以个人能力和努力为基础的不平等能够有效激发社会成员的主动性、积极性,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只要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每个人就都能够从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受益。

更为根本的是,这种基本生活保障的理论基础,比将内在于每个人的能力作为共同的资产要坚实得多。结果是,一方面,社会制度承认个人有权利拥有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的财富;另一方面,任何人也不能以自己的能力、权力侵犯他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但是,这并不妨碍任何人对他人的自愿帮助。

有人可能会觉得这样从很多人那里将其物质财富中包含的自然资源部分征收上来,再平均发放下去,是没必要的折腾。这样的想法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首先,每个人的平等权利的实现需要这样的过程;其二,这与目前许多国家实行的包含多种项目的社会福利政策相比,既简单又公平。老年人、失业者、残疾人等的生活都能够按照通行的标准得到保障。

另外,承认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确立了国家福利政策的客观事实基础,就可以更有力地批驳否认公民福利权利的主张。不承认公民拥有从国家获得一定福利给付权利的人,一个主要的理由就是,如果承认公民福利权利,国家就要承担责任,而国家承担向个人提供福利的责任,就需要有关的公民分担责任,即向国家交钱。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 《世界人权宣言》后,之所以将有关的权利分成两组,而且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直至1966年才通过,原因之一就是有人认为 “公民和政治权利是 ‘免费的’,它们不需要太多成本”,而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施则需要付出成本,因这些权利要求国家承担向个人提供福利的责任”。[9](P10)对此有些人是不愿意的。

如果以公民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为根据,国家承担公民福利责任需要付出的成本就分成了两类:一是由自然资源转化而成的物质财富,这本来就属于每个公民。占有物质财富越多的人,占有属于其他公民的份额也越多。任何人如果不愿意从自己的物质财富中将这个部分拿出来,都是对其他人的经济利益的侵犯,是将他人的财产贪为己有。二是国家为了收集分散在每个人手里的这部分财富并平等地分配给每个公民需要支付的成本,这同国家处理其他公共事务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一样。国家为处理各种公共事务通过税收筹集的资金与对自然资源征收的租金是性质不同、用途不同、使用方式不同的两个类别。

[1]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3]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4]M.M.波斯坦、D.C.科尔曼、彼得·马赛厄斯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5]弗里德里奇·冯·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6]乔治·亨利:《进步与贫困》,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7]小罗伯特·B·埃克伦德、罗伯特·F·赫伯特:《经济理论和方法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8]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New York:Basic Books,1974.

[9]A.艾德、C.克罗斯、A.罗萨斯编:《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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