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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业务中的表见代理

2014-01-21曹文定

进出口经理人 2014年1期

曹文定

2012年10月,东莞ABC货运代理公司业务部员工陈某离职。在离职之后,陈某在东莞ABC货运代理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以后者名义对外承接货运业务。2013年1月,一外贸工厂催告东莞ABC货运代理公司交付提单,东莞ABC货运代理公司方才得知陈某以其名义承接货运业务之后再向其他货运公司订舱。陈某向工厂收取了代理运费而未代付运费,因此无法交付提单。如今,工厂委托律师向东莞ABC货运代理公司发来交涉性的律师函,而陈某下落不明。请问,对于工厂的运费损失,东莞ABC货运代理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析

这属于民事诉讼中表见代理的法律问题。

这是物流业务中表见代理类纠纷的典型案件之一。在本案例中,货代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陈某的行为是否能够代表人货代公司的行为,或者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何谓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由此可见,本案中陈某和工厂之间的业务关系,原则上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由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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