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附属企业科研经费的会计税务问题简析
2014-01-21浙江海洋学院计划财务处
财政监督 2014年17期
●浙江海洋学院计划财务处 王 群
大学除了教书育人以外,还是一个重要的科研机构,承担着政府部门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的申请主体既有大学本身,也有大学所设立的科技公司,前者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科研事业收入进行核算和处理,后者则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和处理,在会计和税务上都不同于前者,本文试对其中的主要问题做一简析。
一、会计处理
大学设立的科技公司,作为盈利性企业,经营范围一般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这些业务作为企业的营业业务,往往需要开具正式发票,作为营业收入确认并交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而从政府部门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或科技专项资金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政府补助,最终作为营业外收入确认。
(一)专项应付款还是政府补助?高校申请下来的科研项目经费,往往拨付机关规定了资金的专门用途,因此较多企业习惯在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且收支均反映在该科目,不通过利润表。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711“专项应付款”科目使用说明明确:“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更是取消了专项应付款这一科目。可见在现有准则体系中,专项应付款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仅限于对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具有专项用途或特定用途的款项,科技专项资金显然不适用于这一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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