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节盈余的相关问题研究
———以某大型上市保险公司会计信息为例
2014-04-13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财政监督 2014年17期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 龚 勋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龚 章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节盈余的相关问题研究
———以某大型上市保险公司会计信息为例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 龚 勋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龚 章
本文从《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入手,指出其在操作层面上可能引起的调节盈余的问题,并以某大型上市保险公司会计信息为案例进行分析,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减值损失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2号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看,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较其他三种有明显区别,因此在实际处理中不同处理方法对会计信息特别是盈余管理的影响非常大。本文从《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入手,指出其在操作层面上可能引起的盈余管理的问题,并以某大型上市保险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相关会计信息数据为标本进行分析,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中存在的漏洞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不明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06)》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该划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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