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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问题

2014-01-14沧海一粟

档案管理 2014年1期
关键词:行政处分限期责令

沧海一粟:《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等六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另外,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的同时往往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请大家就责令限期改正问题发表看法。

王凤珍: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等现象,没有造成档案丢失,如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了要求,就没必要再进行行政处分。但是,如果“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等情节较为严重,即便是“责令限期改正”也挽回不了档案损失这一事实,只有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了。

严永官:我认为“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批评教育的方式,其适用对象是目前的档案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依法予以改正;或者是已经造成一定的缺失,需要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求其改正。由于整改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要在应当尽快改正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个合理的改正时间。

刘艳茹:我同意严永官老师的观点,“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行为,是一种类似批评的方式。其含义为:目前不规范,尚未造成一定的损失,给予时间改正。但是如果下次检查依然不合格,则加倍处罚。

周明明:我同意严永官、刘艳茹两位老师的观点,责令限期改正不具有处罚性质,它是在对具体单位初查后存在问题,但不是很严重,且问题通过整改就能补救的情况下实施的。

飞熊:我不同意严永官、刘艳茹、周明明三位老师的观点,我认为责令限期改正应当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从《档案法实施办法》的上下文表述来说,责令限期改正是对违法情节轻微的一种处罚措施。从立法的角度看,法律属于强制性制度规范,之所以把责令限期改正纳入法律条文,它本身应当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一般意义的行政行为。

余厚洪:我不同意飞熊老师的观点,我认为责令限期改正本身并不具有处罚性质,如果整改对象在限期内通过改正取得实际成效,可以免予处罚。当然,如果限期内改正不力或未进行改正,则将追究责任或予以惩处,例如行政处分就属于惩处的一种方式。

吴翠英:我认为责令限期改正应该具有处罚性质,相当于行政处分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般在可以改正和弥补的情况下实施。如果已经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就应该实行罚款,严重的实行拘留和刑事处罚。如档案丢失,就无法弥补了,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数量进行处罚。

王旭:我同意周明明老师的责令限期改正一般“问题通过整改就能补救的情况下实施”的观点。对于《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六条行为,要视情况而定:(一)如果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了,归档文件尚在,可以限期改正。(二)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尚在,可以限期改正。(三)扩大了国家规定的档案接收范围,可以限期改正,缩小了的话,无法挽救。(四)国家规定开放档案不开放档案的情况,可以限期改正。(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如果造成了档案损失,怎么改正?(六)如果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了档案损失,则无法改正。

白桦:我同意王旭老师的观点,责令期限改正重在“改正”,要“改正”首先要存在可改正的行为,即有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存在。其次,存在这样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在经过档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之后确定认可的,同时这样的档案违法违纪事实也是当事人承认接受的。最后,对档案违法违纪事实确认之后,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应对该档案违法违纪事实适用相应的档案法律规范予以确认,表达出自己的档案法律意见。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算是有的放矢,真正达到改正的目的。

追梦人:我认为责令限期改正在以下情况下实施:一是文件收集不齐全,档案整理不符合业务规范;二是硬件配备不齐,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加强;三是安全保管存在纰漏,危害档案的安全;四是利用上制度不健全,需要逐步完善;五是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档案遗失、损坏等现象,都要责令限期改正。

王建祥:我认为责令限期改正是针对前面所做工作采取的补救措施,给一个弥补过失的机会。而行政处分则是对前面工作中造成错误或过失的惩戒。给不给予处分主要看工作过程中的态度和工作中有没有造成损害来决定。

亓晓华:我认为责令限期改正是指档案行政主体为了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而责令违法违纪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以维持法定的秩序和状态。目前而言,主要有三种形态:一是责令限期改正单独适用,并不伴随档案行政处罚;二是责令限期改正作为档案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三是责令限期改正与档案行政处罚并行适用。

王富忠:亓晓华老师说的三种形态在实际当中确实存在,例如,某单位在归档文件整理中,收集不齐,该归档的没有归档,应该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了,不再做其他处理,此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属单独使用。再如,档案违法违纪行为人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改正或部分改正,在这种状态下责令限期改正作为档案行政处罚的前置。又如,某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档案丢失、霉变、鼠咬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视档案损失的数额、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启动罚款、行政处分等行政程序,此时责令限期改正作为罚种之一与罚款、行政处分等行政处罚并用。

郭东升:我觉得“责令限期改正”是档案行政管理行之有效的一大法宝。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比之电话里或现场的批评与提出整改要求,其威力、影响力要大得多得多。一般来讲,单位领导人是不会对此无动于衷的。一是他们不希望在这类小事上影响自己的形象,太丢面子了。二是这类小事的解决并不是太难的事。事实上,一些单位档案形成被限期改正的局面,都是单位领导不把档案放在心上造成的。

吴翠英:郭东升老师说的“单位领导不把档案放在心上”的情况确实很普遍。例如,我区有一个单位,县区合并后,没有档案室,档案分散管理,年度立卷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档案的安全保管与利用。档案局依据有关规定给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分管领导立即向局领导汇报,解决档案室、档案员以及所需经费,在限期内就完成了多年未解决的难题。

李正平:我认为,当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有责令改正条文的,是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行为性质一样。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一并责令改正时,是附带的行为,这是基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当没有法律规定要附带责令改正时,如在作出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结果时,也可能责令改正,这就是依档案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也是基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如,检查发现归档时,保管期限划分不准,或用印、用纸不规范等,没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程度,难道不责令其改正吗?

佛祖笑了:我赞同王旭老师的看法,“责令限期改正”是有局限性的,在不可挽救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尚不得而知。

王旭:严重不严重确实比较模糊,这好比重大、重点、主要这些词汇一样,是有相应的解释的,不过在操作上,都是比较难的。

马帅章:责令限期改正,有时候仅仅起到一个威慑和敦促的作用。真正在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档案违规等行为,人情以及工作关系等严重制约着“责”与“令”的效果,整改更是会在浮面之时做做,情势隐退之时该如何还是如何。

小鱼儿:马帅章老师说的情况确实很普遍。近年来,我局每年都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单倒是开出不少,可每次都是由于种种原因,不了了之。因此,我认为,责令限期改正问题虽然在档案执法检查中起的作用不太大,不能把有关单位和人员怎么着,但为了档案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档案执法人员还是要把它尽可能地利用起来,毕竟处罚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让档案工作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郭东升:我觉得小鱼儿老师说得非常实际。责令限期改正这把宝剑不锋利。它毕竟不能伤人,只有象征警告意义。我总觉得,这一执法手段是非常实用的。关键是要在使用的艺术手段上下点功夫。君不见一张百元大钞可以斩断一根筷子,一注细水可以穿透钢板。责令限期改正大有文章可做。

田润:郭东升老师说得很有道理,我们档案部门就是应该拿出滴水穿石的耐心和决心,不断敲打和提醒有“六种行为”的单位,使其从面子和良心上不得不去修正自己的行为。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只要还有“六种行为”之一就要不间断地为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一次比一次严厉,三次以上的在本辖区内通报。让其红红脸,以便好好照照镜子,修正自己在档案工作中的不当行为。他日一注细水穿透钢板终能还档案工作一片晴朗的天空。

(摘自《档案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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