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任视角下流浪儿童社会救助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2014-01-07安锦
理论导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儿童
安 锦
(内蒙古财经大学 财税学院,呼和浩特 010010)
1998 年联合国基金会《儿童权利公约》,对“流浪儿童”作出了权威定义:流浪儿童指的是年龄在18 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 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儿童。2011 年贵州毕节5 名10 岁左右的男童惨死垃圾箱内,震惊了中国社会。2014 年2 月,李克强总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9 号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 年5 月1 日起开始施行。
一、我国流浪儿童的生存现状
“流浪儿童”按照居住方式可划分为Children on the street 和Street children 两类,这是国际上普遍的划分方法。前者被称为不完全流浪,即白天在外,晚上回家;后者被称为完全流浪,即居住在街头,无家可归。我国流浪儿童的生存现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群体数量较为庞大,救助效果微弱。流浪儿童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统计资料显示,全球约有1 亿到1.5 亿流浪儿童。由于统计标准和口径不统一,我国流浪儿童具体数量很难准确测定。就目前的关于“流浪儿童”采用的数据来看,绝大多数研究者认可的数据是100 万到150 万之间。《中国流浪儿童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09 年底,全国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116 个,床位0.4 万张。全年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14.5 万人次。这意味着数量庞大的流浪儿童中只有十分之一的流浪儿童得到了救助。
2.生存状况恶劣,身心健康损害严重。流浪儿童居无定所,食无定时。他们一般在街头、公园、火车站、工地、菜市场、桥下等地方居住,主要靠乞讨为生,衣衫褴褛,有的捡垃圾、做廉价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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