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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保理制度

2014-01-06罗艳萍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11期
关键词:定义分类

罗艳萍

【摘 要】国际保理是仅二十年来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和采用,并快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贸易结算和金融服务方式。是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坏帐担保等综合性服务中的至少两项服务的一项国际贸易结算手段,具有买卖,信贷和代理等特征。

【关键词】国际保理;定义;分类;法律特征

近二、三十年来,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传统上经常使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在日趋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似乎有推出历史舞台的迹象,使用者寥寥无几,而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其便捷且功能强大,日益受到普遍青睐。集资信评估、短期融资、帐务管理、坏帐担保和应收款催收为一体的国际保理业务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尤其在欧美发达国家,其发展势头迅猛。可以预见,保理业务将在未来彻底颠覆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据FGI统计,1998年,全球利用保理业务的外贸交易已达5000亿美元,而据联合国贸发中心199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由此可见,国际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已经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一、国际保理的定义

由于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的经济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其所承袭的历史渊源有较大的差异,世界各国和地区商业习惯不同、金融传统做法也各异,因此对国际保理的涵义存在多种的解释,目前并无一个统一的定义。 《牛津简明词典》中的定义是:从他人手中以比较低的价格买下属于该人的债权并负责收回债款从而获得盈利的行为。该定义主要指出了保理业务是一种代人收款,从而从中获利的行为。这是从商业角度看带保理行为。这种解释过于宽泛,并没有解释该种行为的实质意义,也没有涵盖目前事实上的各种保理行为,难以让人明确了解国家贸易中的保理行为。

1988年 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经过严格调查,协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下称《保理公约》),在这个公约第一条对保理作出了如下规定:“在本公约中,‘保理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销售商)和另一方当事人(保理商)之间所达成的合同,根据该合同:

(1)销售商可以或者愿意将产生于他与其顾客间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而不是那些出于个人、家庭的使用而购买货物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让予保理商:

(2)保理商至少应执行以下功能中的两项:①为供方融通资金,包括贷款和预付;②记录并保存与应收帐款有关的帐户;③收取应收帐款;④保护供方不受进口商拖欠的影响;

(3)对应收帐款的让予通知送交进口商。”

《保理公约》的这一定义是准确、清晰和全面的,明确规定了国际保理合同的法律涵义及适用范围。

综上所述,国际保理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将其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所有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并将该种转让通知债务人,由于此种应收帐款转让行为,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坏帐担保或者销售分户帐管理及收取应收帐款等综合性服务中的至少两项服务的一项国际贸易结算手段。

二、国际保理的分类

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保理业务由于其不同特征,不同的操作可以分为许多种类。

(一)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在保理业务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保理商认为应收账款没有争议,且其对可能出现的坏账进行担保,那么这种保理就称为无追索权保理,这个时候,保理商的主要注意点就在于努力去为各方面确定核准与未核准应收帐款。另一类是有追索权保理,在这种保理方面,保理商要负的责任小的多,如果发生坏账等不良后果,保理商不提供担保,并有权利要求供货商赔偿。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有个时候,买方并不知道保理行为,因此如果买方知道保理行为就叫做明保理,如果买方不知道保理行为就叫做暗保理,或者隐蔽型保理。暗保理其实只在只在供货方和保理人之间发生关系,这种保理的好处是保理人责任相对较小。

(三)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提供预付款融资的保理叫做融资保理,或者折扣保理。此种保理意味着,当保理商为供货商提供保理时,保理商在货款付清到期之日前,在确定的货款总额内,立刻支付给供应商以一定折扣的款项。

(四)单保理和双保理

根据保理业务涉及的当事人不同,可以把保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可以把保理商分为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在单保理模式下只有一方保理商通常情况下是出口保理商。双保理则是指在一项保理业务中既有出口保理商又有进口保理商的保理。

三、国际保理的法律特征

国际保理具有多重法律特点,从根本上说是债权——应收帐款转让,同时兼有买卖、信贷、代理等特征。

(一)保理具有买卖的特征。在保理中,出口商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货款享有的是债权,进口商支付货款前,出口商不享有所有权。

(二)保理具有信贷的特征。在交易中,出口商将所售货物发票副本寄给保理商,后者即可向前者支付50-80%的票面金额。信贷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期满时获得本金及利息。而保理商提供的融资形式上并非贷款,而是预付款。

另外,因为保理商承担了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信用风险,保理还是有信用保险的特征。

(三)保理具有代理的特征。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代理出口商管理出口帐务、催收帐款的代理行为。保理商受让取得出口债权后,往往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出口帐务管理,催收帐款等服务。

四、国际保理的产生和发展

通过购买他人债权而获利的经济活动,最早可追溯到古巴比伦时代的商人。现代国际保理起源于美国,后来传入欧洲,70年代在亚太地区如新加坡和日本出现,近二十年来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和采用,并快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贸易结算和金融服务方式。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000多家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公司。据统计,现在国内保理业务贸易总额达5550亿美元;国际保理业务贸易总额为420亿美元。 现在,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国际保理也在迅速增长,特别适用于普通商品,如日常消费品等标准商品的贸易。

不仅如此,随着电商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也跟随进入了电子化商业发展的轨道。保理网上交易正在迅速发展,其原因是:

(一)买方市场的形成。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买方市场”的特征日益显著,使得作为进口商的买方在洽谈签约时有较大选择权。买方倾向于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卖方也希望以对买方有利的支付方式作为竞争工具,使自己的产品更具竞争力,但赊销对卖方来说风险很大,必须引入第三方信用,保理就是专为赊销设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快速融资需求扩大。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了商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因此也加快了资金流动,扩大了快速融资的需求。近20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向全球方向发展,对融资提出扩大化要求。而资金流动速度的加快,为融资的扩大提供了条件。国际保理业务恰好能满足这种不断扩大的融资需求。

参考文献:

[1]张亚芬.推广国际保理大力扩大出口[J]. 青海金融,2000,5:32

[2] 陆晓明.应收帐款融资与管理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国际保理业务评析[J]. 国际金融研究,2002:36

[3]黄斌,《国际保理——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4]朱宏文,《国际保理法与实务》,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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