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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应该是一种文化,才能防腐制贪

2013-12-20张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全国检察理论人才

检察风云 2013年6期
关键词:倡廉铭刻清官

文/张毅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全国检察理论人才

当年,康熙皇帝梦到西北的一个人间仙境,因为一个梦发现了茫茫戈壁的敦煌附近有一个清水弯弯的绿洲——桥湾。因为桥湾没有出现康熙梦中那金碧辉煌的城池,为了与梦境吻合,康熙拨巨款在桥湾修建一座周长九里九的城池。因为贪,负责工程的大臣程金山父子私吞大量修城银两,只修了一座周长不到二里的小城。因为贪,程金山父子被康熙斩首。因为贪,程金山的头盖骨成了一只碗,脊背上的皮成了一面鼓。如今,“康熙怒斩贪官处”一直还在这座小城遗址供游客参观,人头碗和人皮鼓一直在让世人体会惩贪之厉。

然而,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不少朝代均以惩贪严厉著称,却往往有贪官顶风作案,朝杀暮犯!所以,在防腐惩贪的同时,历史上历来倡导廉政、宣传廉政,重视文化教化的重要作用。重视用廉政文化来防腐惩贪,是聪明统治者的治国法宝,歌颂清官,鞭挞贪官,是中国反腐文化中经久不衰的主题。诸如铁面无私、伸张正义的清官谏臣魏征、包拯、海瑞等等成为文化倡廉的典型,教化了民众和官员,纯洁了社会风气。

有人解释“徒法不足以自行”,是指有了法律还要有道德高尚的人来执行法律。我觉得可以这样理解:一个社会有法律还不够,也不能指望人治(包括清官),重要的是要法治;要将遵守法律制度在人们内心培养成一种风气,一种道德,一种文化,一种依法行事的文化——法治!因此,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的,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公布的法律条文不是最有用的,强制不是最好的守法途径。文化的形成不可强制,文化也不具有对个人行为的抑制力,但是文化的内在影响是无形的、持久的和广泛的,文化反腐的作用不容小觑。只有把对法律的崇敬、对清官的崇尚化为内心普遍认同的文化,法律才能自觉遵守,才能惩贪防腐。

历史上民风好的时代,人们崇尚道德文化,贪官污吏也较少;世风日下时行政也就腐败横行,风气最劣时,清官被讥笑为“痴牧”(傻官),为官贪婪反而视为正常。苏轼对此认识更深,认为“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浅深,不在乎强与弱。历数之所以长短者,在风俗之薄厚,不在乎富与贫”。国家的存亡不在于法律是否严厉与宽松,关键在于道德文化是否深入人心;历任统治的长短不在于国家是否富裕,关键在于高尚的社会风气是否浓厚。笔者认为,从当代来看,国家的存亡、历史的长短,关键在于抑制公民行为的法制是否形成一种文化,一种人们普遍认同并遵守的道德文化——法治,必须是公民自觉甚而自然地把法律铭刻在内心里!法治应该是一种文化,才能防腐制贪。法治的含义,应该包括公民崇敬和遵守法律,依法行为。还包括官员作为公民的一分子不仅学习、崇敬和遵守法律,更要认真依法办事,行政官员依法行政,司法官员依法司法。通过法治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推崇先进的法治人物、廉政人物,推动官员以守法依法为荣,以贪污贿赂为耻,从而在官员中、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风气和法治的文化氛围。

文化反腐如何推行?笔者认为,文化反腐应该包括防腐和惩贪的含义,“倡廉”或“揭贪”是文化反腐的一种途径。但是又不仅仅在于利用网络文化深挖贪官,不仅仅在于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书籍和网络文化等“倡廉”或“揭贪”,而在于是否从培养法治意识的角度切入去狠抓文化建设,这才是文化反腐成败与否的关键!

道德与文化是法律制度的渊源,而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高度不仅仅在于有没有多么大量、多么系统的法律制度,却在于讲法治而不讲人治,在于产生了的法制的高级形态——法治文化。文化反腐,必须重视培养包括官员在内的公民的法治意识,培养公民普遍认同的法治文化、廉政文化、道德文化,培养公民崇尚好的民风,好的社会风气,必须把法治铭刻到公民的内心,铭刻到官员的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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