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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贿证明应成社会通行证

2013-12-18张枫逸

四川党的建设 2013年3期
关键词:行贿者行贿罪通行证

□张枫逸

从今年起,报名参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这一证明由当地检查机关出具。除此之外,供应商还需出具公平竞争承诺书。采购代理机构也须在采购公告中明确这一内容。

政府采购被列为商业贿赂的六大“重灾区”之一。旨在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的集中采购平台,反倒成为集中行贿契机,大大违背了制度初衷。增设无行贿犯罪证明这一门槛,将有过行贿污点的供应商拒之门外。

长期以来,相对于“受贿罪”,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缺乏应有力度。一方面,现行刑法中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比较笼统模糊,使得行贿犯罪处于定性难、处罚难、责任落实难的困境;同时,由于贿赂犯罪大多数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调查取证存在不小的难度。

行贿与受贿,是一根青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相辅相成,共同危害百姓。重受贿轻行贿,无异于“堵前门、开后门”,阻挡不了腐败病毒的不断涌入,侵蚀国家和社会的健康肌体。前些年,美国不干胶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被曝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事后该公司负责人的解释竟然是“大胆行贿只因中国处罚轻”。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行贿者的糖衣炮弹,就没有受贿者的以权谋私。预防和打击腐败,必须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增加行贿的风险和成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行贿一万元即应入罪,行贿百万判十年以上”等情节认定,减少了行贿罪的模糊地带,让惩治行贿更具操作性。而参与政府采购须提供无行贿证明,是在法律之外再为行贿上一道“紧箍咒”,让行贿者重新审视收益和风险,不敢轻易逾越雷池。

无行贿证明不应局限于一地一域,而应扩大到整个社会各行各业,真正让“无行贿成为守法者的通行证,行贿成为违法者的墓志铭”。从去年2月起,各级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已经实现全国联网,推广无行贿证明门槛的条件已经具备。各地纪检、检察部门应牵头,引导建立建筑招标、金融贷款、药品采购等各领域准入制度,以限制进入市场的方式让行贿人付出代价,保护诚实守信的守法经营者,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无行贿证明成为社会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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