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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信息伦理的消解与证成

2013-12-10刘甲库吉林财经大学图书馆长春130017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3年12期
关键词:伦理个体道德

●刘甲库(吉林财经大学 图书馆,长春 130017)

1 问题的提出

无可否认,社会正步入一个传播学意义上“人人皆媒体”的新媒体时代。据2012腾讯微博年度盛典披露,截至2012年底,腾讯微博注册账户数已达5.4亿,日均活跃账户超1亿。一方面,新媒体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的媒体格局和传播景观,但也产生了虚假信息泛滥、个人信息泄露、“人肉搜索”践踏隐私权及侵犯知识产权等信息伦理问题。据金山网络统计,目前约有8万个百万粉丝级的“微博大号”从事虚假广告营销,平均每天转发18万条信息,5人/秒因为微博虚假广告而买到假货。

鉴于上述现实,本文拟对新媒体语境下“信息伦理”进行系统的探讨,力图解决三个问题:其一,新媒体出现的内在逻辑和社会语境;其二,哪些因素导致信息伦理失范现象的出现;其三,什么措施可以消除上述伦理问题。

2 新媒体出现的社会语境

本质上,网络交往是一种与面对面的在场交往不同、隐匿了身体存在的缺场交往。索切克认为,当代在场感的变化,是媒体技术对应变化的结果。

实体环境中开展的在场交往发生在特定的物理和社会空间,必然受到所处场域中各种因素的制约,缺场交往不仅突破了时空的限制,而且原有的交往场合被屏蔽,局域性的群体规则等外在因素的作用被淡化,这种去身份化使自然人的内在主观性得到极大发挥。因而,某种程度上,缺场交往更加真实。

新媒体技术的不断涌现,从BBS、Blog到微博,缺场对在场交往的拟态日益完美。按照麦克卢汉的观点,媒介形式远比媒介内容重要得多,媒介形式的变迁改变了在场和缺场交往之间的权重,促进了信息域的秩序变迁:(1)时、空乃康德所谓“感知的先验形式”,新媒体对时空的超越改变了经验的习得模式;(2)信息过载与注意力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是微博、微电影出现的内在逻辑;(3)新媒体在生活中注入了互动性文化,是对用户强黏性的原因。面对新媒体技术引起社会生活的变化,福山发现,在工业社会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正在趋向分裂,普遍价值观念和社会联系正在变弱,新的伦理规范正在生成和建构当中。

3 新媒体语境下信息伦理的消解

3.1 信息伦理概念辨析

信息伦理(Information Ethics)始现于图书馆学和信息学的相关文献,继而被计算机、网络行业使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在哲学领域出现。由于概念本身的渊源流变加之外延涵括计算机伦理和网络伦理,信息伦理定义的视角有二:(1)关联于行为主体的德性本身的“行为者伦理学”取向,如Johnson认为,信息伦理是信息从业人员的专业伦理;(2)着眼于行为准则或规范的“行为伦理学”,如Luciano Floridi认为,信息伦理是一种主体为本的环境伦理,以行为对信息本体的作用和影响作为道德判断的依据。Mason认为,信息伦理是指发展和使用信息技术有关的伦理问题。借鉴中外学者的观点,结合信息于信源肇始经信道而达信宿的传播流程,笔者认为信息伦理是指信息生产、传播和利用过程中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以及对应主体的行为规范。

3.2 影响因素分析

西方对影响信息伦理决策因素的探讨多集中于组织因素、个体特征等方面。Mohamed研究马来西亚各地高教机构的550个样本后发现,计算机伦理态度与个体在组织中的职阶正相关;坏苹果学派则认为,从主体能动性的角度,个体特征是导致伦理失范的主要根源,如个体的内在心理特征,包括马基雅维利主义、动机等;人口特征变量,包括性别、种族、教育程度等。此外,Dellaportas发现,高学历个体有着更明晰的自我认知,实施非伦理行为的可能性更低。[1]

台湾学者比较强调信息伦理态度、计算机经验和个人特征等变量。如林介鹏以伦理态度、个人价值、知觉行为控制三个变量解释信息伦理行为。[2]新媒体语境下,个体多以“社会人”的身份参与互动,组织因素的作用隐而不彰,而社会及媒体作为环境因素的作用得以突显。因此,本文以社会、媒体环境和个体特征作为显性因素,探寻信息伦理消解的原因所在。

3.2.1 社会环境

孔子认为,孝是其他各种德性的元德,儒家伦理就是根据血亲宗法关系的亲疏远近向外推衍的差序格局的伦理体系。“父子互隐”表明,孔子主张伦理的有限性,这种消极的“有限伦理”否定特定情况下的伦理原则,给予基于亲情、友情的行为以优先权。[3]按照儒家的思路,“道由情生”,这意味着德性都根植于情感等非道德因素。这与经验派哲学的Adam Smith、Hume等人将道德归结为人的“同情心”殊途同归。

梁漱溟曾有过总结,中国人的文化心理中缺少宗教的情—理结构传统,社会以“私德”维系,对于公共领域的道德规范关注较少,即内部道德和外部道德的二元论,互惠的义务原则仅限于内群体。即使张扬恻隐之心的孟子也反对“兼爱”。“墨氏兼爱,是无父也”(《孟子·滕文公下》)。这种二元伦理与封闭的“熟人社会”结构是适应的,现代及网络社会是异质性强、联系松散的“陌生人社会”,伦理关系调整范围也应从私人到公共空间相应扩展。李泽厚发现,由于伦理等文化理念具有很强的落后黏性,社会推进与伦理道德二者存在二律背反。[4]由于这种“文化滞差”和二元伦理的先天缺陷,其对“陌生人社会”公共领域的伦理关系调整失灵,导致道德虚无主义。

3.2.2 媒体环境

Ernest Geller认为,文化认同来源于报纸、书籍和电视,主流媒体给我们提供了共同的观点、对话和价值观。“魔弹论”也指出了媒体对被动受众具有立竿见影的直接影响。因此,媒体不仅是信道,而且是信息互动借以发生的场域,能够影响到参与主体的角色认知和价值认同。(1)新的公共空间形成。新媒体的“泛在”关联使伦理的构成突破了民族、地域结构,对既往伦理认同的基础性要素构成了冲击,缺场和匿名消除了可能的偏见,使超越地域的“共同意识”成为可能。但另一方面,这种普适主义缺乏对文化和种族差异的敏感性,使个体弱化了对本民族的伦理认同,伦理认同虚无化。(2)微博是网核状裂变式传播,故而,起于青萍之末的微小动向经由蝴蝶效应就可引起巨大的连锁反应。成员关系具有“弱连接”特征,传播基本是成员之间自发的、非制度化的传播。匿名消蚀了信源的自明性,多层级的转发导致信宿也难以跟踪,这就为虚假信息的滋生提供了天然的温床。(3)把关人缺位。大众传播是中心化的传播,信息采、编、传各环节都有外在、客观、专业的知识人起着“把关”、“过滤”的作用。新媒体的信源多是一些业余者的知识行动,解构了传统意义上的信息专业主义,把关涉及两个环节:① 博主个人把关,把关质量主要取决于个体主观性,巨大的权利和模糊的义务不对称;② 传媒组织把关,目前,新浪等微博服务商并未被赋予事先审查信息的义务,只有在接到权利人信息侵权投诉,而未予及时解决时,才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服务商对于打击信息侵权等行为的正向激励仍然不足。

3.2.3 个体特征

按照Fuchs的观点,具有个体道德观念的个体进入社会关系形成群体,和他人互动必须按照驱动和限制个体道德的社会道德的标准行事。通过个体间某种程度的冲突和合作,个体和社会的道德结构被形成和修订,道德系统的自组织就是个体通过交流自我生产、自我参照,再生产道德结构的弹性过程,如图所示。[5]

图 道德系统的自组织

新媒体的缺场交往提供了新的情境,影响了个体和社会道德结构的自我修订。(1)新媒体解构相对稳定的德性建构的伦理情境,造成了主体性建构的合法化危机,进而演化为道德危机。(2)信息把控能力的提升可能导致反社会倾向的主观性的自我强化,从而掩盖掉重要的伦理力量。(3)Thomas Hobbes等认为,人是追求最大化私利的功利主义者,在进行伦理行动前要进行功利衡量。在封闭的熟人社会中,按照伦理原则行事符合个体的长远利益,如按儒家伦理标准修身、治学是获得拔擢的决定性前提,“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道德回报直接,践行伦理优秀者,还可以通过举孝廉入仕等绿色通道轻易实现伦理变现。新媒体时代,“陌生人”及“缺场”导致舆论的监督作用弱化,道德回报具有延时性,大大降低了主体的道义责任。(4)隐于群使主体规避了伦理义务。荣格认为,个体在团体中是无意识的,易于表现出暴虐和放纵的行为,团体心理不可避免要堕落至“乌合之众”心理学的层面,这种群体极化是网络暴力的主要原因。

4 信息伦理失范的规避与控制

4.1 加强信息伦理教育

“即席饮食,必后长者,始教之让”(《礼记·内则》),古人已经意识到,辞让之心既非本能,也非先验,而是人为教育的结果。在传统信息方式下,亲、师以传承者身份肩负着道德教育责任,由此建构社会的伦理同一性。新媒体技术情境下,师、长作为教育主体和榜样的前示型伦理传授模式之外,出现了个体间相互影响的互示型范式;互动对象的随机性及伦理素养参差不齐,对信息甄别和伦理判断能力要求更高。因此,倡导并弘扬新媒体时代的伦理观,建构系统、立体的教育体系尤为必要。

4.1.1 学校与家庭伦理教育衔接

因为传统伦理学仍然是信息伦理最直接和重要的理论来源,在家庭方面,应着力于传统伦理,尤其是“自我”与“他者”的伦理关系教育,培养个体的基本伦理素养。

L.Kohlberg认为,青少年的信息伦理教育必须同步于自身的成长与发展特征,建立与道德认知发展相一致的教育模式。国外的信息伦理教育注重社会与人文因素的结合,在中小学以及高等教育阶段实现了按梯度多层次的普及。以马萨诸塞州为例,2001年10月,该州教育局颁布了《K-12年级教育技术建议标准》,其中的目标二规定:学生要理解使用电子媒体中的伦理与安全问题,并表现出使用技术的责任心。根据这一标准,以幼儿园至4年级、5~8年级、9~12年级三个阶段分别制定信息伦理行为指标,并将信息伦理的内容穿插、融合在专业课学习中。[6]

4.1.2 构筑底线伦理

“伦理本质上是普遍性的东西”(黑格尔),各宗教都存在无条件的道德原则。新媒体带来不同地域、民族的多元伦理观的碰撞,固执一端无力解决个性化的伦理问题,必须去个性化、提炼其公共本质,探索一种超越地方情境的伦理观念或道德取向,如汉斯·昆的全球伦理和何怀宏的底线伦理等。建构底线信息伦理应坚持几个原则:(1) 无害原则,Richard A.Spinello认为,对于信息伦理来说,无害原则是“最基本的道德原则”;(2) 普遍性原则;(3) 个体性原则,强调在遵循普遍性的前提下,应尽量顾及个体的差异性。

4.1.3 重“内省”,倡自律

包尔生认为:“道德的主要目的是塑造和培养理性使之成为行动的调节原则,这种自我控制即自律。”自律强调超我对本我的控制,是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在新媒体的信息互动中,仍需要倚重自律,弥补法规滞后、执行成本高的缺陷,以最小成本规范伦理行为。(1) 加强媒体平台的行业自律。2011年11月,河北推出全国首个微博自律公约《微博客用户自律公约》,以加强和规范微博管理。(2)强化博主、粉丝等参与主体个人德性向度的自律。(3)与法规、制度等他律形式互补,形成约束、监督机制。

4.2 建设并完善相关法规

4.2.1 建立与媒介进化相适应的法规

情感张力不能无限延伸,伦理又有非强制性的局限,所以必须有外在的他律来形成社会凝聚力。新媒体语境下信息伦理问题隐蔽性更强、已有的法规更容易“过时”。继北京市2011年12月推出《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后,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类似办法。大多是地方性的行政法规,高层次立法缺乏。因此,应着力建立与媒介进化无缝衔接的法规体系,使信息伦理监管有法可依。主要途径有两条。(1)信息伦理自身的制度化,即将基本信息伦理规范制度化为行为准则,建立起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定。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该决定共12条,包括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网络身份管理等内容。(2)从信息伦理角度对现有法规改进和修订,将信息伦理的原则和要求渗透到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中,使法条符合信息伦理的基本原则。

4.2.2 推广实名制

对于实名制的担忧主要在于用户体验度下降及个人信息泄露。自2008和2011年Auction、Nate网站发生网民信息外泄等事件后,2012年8月,韩国宪法法院作出了“网络实名制”违宪判决。虽仍存争议,但从发展实践来看,实名制仍是有效规避信息伦理问题的有效手段并成为新媒体管理趋势。实名制可以将虚拟空间伦理关系由“陌生人”拉回到“熟人”社会伦理范畴,参与方对信息伦理的肆意践踏会因虚拟的实在化而投鼠忌器;而且便于追溯,前台言论和后台实名的有效关联可以降低对反伦理行为的追溯成本,提高惩处概率。据2012年6月Bitcom公司的调查,德国只有2%的SNS用户使用虚假身份,58%的用户使用的是完整姓名。

在我国,各服务商也针对性地采取了相应的方案。如前台自愿,后台实名;有限实名制等。新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六条对此做出了强制性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4.3 善用新媒体技术

4.3.1 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

微博以自我为节点构建关系圈,理论上每个节点都有机会成为中心,但由于资源占有的丰俭等原因,一些个体逐渐形成信息权力,成为“意见领袖”,使关系结构“再中心化”。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群聚是人类的本能和底层需要,由于对权威天然的崇拜心理,意见领袖的言行在群体中有着号召力和示范效应。因此,在信息伦理教育过程中,应培养专业型意见领袖并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打造伦理、法治等特定领域的民意主导者,以其作为触媒,发挥伦理整合作用。

4.3.2 创造个性化的伦理和法治教育途径

利用微博的传播优势,便于提高信息的传播效率,利于发动公众参与相关法规的制定、执行以及普法宣传,制定更新用户的信息伦理教育界面和模式;而且微博分众传播“靶向性”更强,能够达到精准传播的效果,“关注”和“评论”功能打通了反馈渠道,降低了受众参与成本,增加了反馈动力,有助于激发公众参与法治建设和接受伦理教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意识。

4.3.3 运用技术手段遏制反信息伦理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提供商、媒体平台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屏蔽反信息伦理行为;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运用过滤/屏蔽技术、标识和分级系统、新型顶级域名(TLD)/分区及监督和限时等技术手段发挥防范和控制作用。如2012年上半年,FBI战略信息和行动中心开发了可以自动扫描Facebook、Twitter等社交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监控软件,帮助警方及时得到与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有关的信息。

5 结语

新媒体又称自媒体(We Media),但其信息伦理乱象的消解,单靠We Media单方面是无力解决的,有效治理既需要政府部门的有力监管,如立法和监督实施,也需要规范和抑制网络运营商的攫利冲动,更需要媒体从业者和网民的自治和自律。根据短板理论,信息伦理整体状况的优劣由与最优差距最大的要素即短板所决定。因此,定位并弥补短板,发挥政府在新媒体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元化管理模式,才能消解伦理失范行为,重构健康的信息生态。

[1]Dellaportas.Making a difference with a discrete course on accounting ethics [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6 (4):391-404.

[2]郁太维,黄少华.台湾信息伦理研究现状:概念、议题及实证研究[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28-133.

[3](德)H G梅勒.儒家“消极伦理”不适用于全球化的世界吗?[J].周玉银译.世界哲学,2012(4):70-77.

[4]李泽厚.伦理学答问补[J].读书,2012(11):47-60.

[5]C Fuchs,etal.Cyberethics and Co-operation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J].SciEng Ethics,2009(15):447-466.

[6]张晓娟,等.高校信息素养教育的基本模式及国内外实践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2(2):9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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