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信息化服务的多元主体供给边界及模式研究
2013-11-22宋慧岩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王 卫,宋慧岩
(东北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一、引言
长期以来的城市偏向性发展战略导致中国城乡发展之间差距不断扩大,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严重不足。农业信息化服务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之一,主要解决农业生产发展的问题[1]。日前频频出现的卷心菜免费发放、大葱烂在地中等现象说明农村信息化服务出现偏差,也进一步说明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总量性失衡和结构性失衡并存问题[2],农业信息不畅导致农民无法对市场进行有效判断,盲目种植使农户在遭遇农产品市场不景气时出现大幅亏损的现象,严重影响农民收入和生产积极性,阻碍城乡一体化进程,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因此,如何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提高农业信息化服务供给效率以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是关系农村稳定的重大问题。传统理论认为,政府是公共产品的唯一供给主体。随着“政府失灵”的出现,人们认为市场也是解决公共品供给的重要机制。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市场与政府以外的主体同样承担着提供公共产品的角色。对中国公共品供给的实证研究也说明单靠政府的供给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多样化、复杂化的需求[3],农业信息化服务供给的低效率已经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尽管现有研究对农业信息化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已经达成基本共识,但是对于各个主体的具体行为和职能分配还缺乏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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