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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堵动车门至晚点还不以为然就该让其知然

2013-11-18

金融周刊 2013年31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治安管理晚点

因为同伴未能及时赶上火车,为了延缓发车,两名乘客竟然强行堵住动车车门。因为此变故,该趟动车在汉口火车站滞留了半个多小时,而车上近200名准备到武汉站换乘高铁的乘客,也不得不临时改签。

因同伴没能及时上车,试图通过“堵门”延缓发车,结果造成该趟列车晚点,车上近200名准备前往武汉火车站换乘高铁的乘客集体进行改签。令人气愤的还在于,造成了这样的结果还“不以为然”。

不是笔者看二行的不嫌局大,得饶人处且饶人不能不要原则,就凭“堵门”的这两位造成的后果,及其态度,就不应该以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返回车厢了事。

第一,因其同伴一人未赶上车而“堵门”延缓发车,造成近200名乘客改签,这是标准的置他人的利益于不顾。晚点必然让他人的利益受损,晚点就意味着他人不可能在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的位置,或谈生意晚点给对方造成不守信的坏印象,因此让生意泡汤;或赶不上班车,必须要打车或者住宿;甚至因为晚点对他人造成难以预料的事情发生,因此这不应该说成是小事,不以为然就是严重的损人利己。

第二,这是一起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中午是动车和高铁的发车高峰,该车只能等到其他趟次准点发车后才能出发。也就是说因为晚点,该线路要重新调度车辆发车、进站,因为突然打破常规可能预示着各种可能发生的危险。

第三,最值得注意的是“堵门”人的态度。面对众乘客的抱怨和谴责,两人根本不以为然,态度十分蛮横;乘客叫来列车员协调,但堵门者却依然故我;在返回车厢后,这伙人仍然态度恶劣,直到发现犯了众怒才渐渐“低调”下来。

笔者认为“堵门”人做了这么大的事根本不以为然就该让其知然,因为我们必须以儆效尤。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对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样的事情,据2011年02月17日扬子晚报,泰州汽车南站,一对年轻男女怀抱一只棕色小狗登上去苏州的长途车,驾驶员提醒他们小狗不能进入车厢,这对年轻乘客不依,引起其他旅客不满。令人想不到的是,年轻女子还在车上叫嚣:“我的狗比你们的命都值钱。”由于年轻男女拒不配合将小狗放进行李箱,造成该班次最终不得不被取消,车上其他49名旅客被驳载到其他车上,比正点发车整整晚了两个小时。后来,车站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

笔者认为,公共秩序就是大家都必须遵守的秩序,公共秩序靠公共来维持,不是那个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任性不行。如果有谁对遵守公共秩序不以为然,就应该让其知然,只有这样才能让其知道什么是公共秩序。

作者:韩玉印(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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