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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税收政策研究

2013-11-08毛洪安李彦群

财务与金融 2013年4期
关键词:企业

毛洪安 李彦群

2006年6月19日,三一重工首批1093.69万股限售股解禁正式进入市场流通,自此限售股解禁成为金融界和税务界所关心的话题。截止2013年5月29日,我国A股市场共有6874.62亿股限售股,其中国家及国有法人持股4607.90亿股,其他内资法人持股650.61亿股,境内自然人持股516.44,亿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67号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率征收所得税,并规定了限售股所指范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转让限售股都要征收所得税。在利益的驱动下,企业或者个人是如何避税的呢?又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当前限售股减持税收政策?本文对此展开深入研究。

一、限售股减持避税的方式

2009年9月,华夏时报报道了紫金矿业(601899SH/02899HK)利用企业法人以成本价将限售股股份转让给免税待遇的自然人股东逃避税负的事件。何晓蓉和刘爱明(2010)对紫金矿业规避的税负进行了估算,其中紫金矿业规避了原本应缴纳的限售股减持企业所得税88858.64万元;企业股东陈发树规避了20%的个人所得税,原本应缴纳的金额约为71086.91万元。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以确保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这一规定及时的填补了税收漏洞,终结了个人减持限售股免税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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