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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文化创生力——中国的艺术基金会

2013-11-08

艺术评论 2013年1期
关键词:艺术文化

姚 达

姚 达:文化部艺术司、中国传媒大学博士

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一方面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所释放的公共空间得到拓展,另一方面在社会财富不断积累的同时,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极大地刺激着公共资源投向慈善领域。2004年国务院批准通过了《基金会管理条例》,通过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使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有了法律的保障。

根据民政部2011年公布的数据,我国现有各类基金会1843家,其中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有148家,地方注册登记的有1659家。基金会的资助方向首先以教育和传统的救灾、济贫、救困、助残等社会服务为主,文化艺术和医疗事业次之,其他环境保护、宗教、农业等则鲜有问津。

2011年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后,改革创新文化体制机制,区别对待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成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要求。对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如何减少行政力量直接干预,调动各方资源积极参与,从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蓬勃发展成为讨论的焦点。由于艺术类基金会具有非营利运作和专家决策的双重特点,是在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和市场追逐的经济利益之外的第三重文化创生力。所以,由国家层面创立艺术基金会的呼声不绝于耳。

本文将从艺术基金会的定位、宗旨、现状出发,通过横向比较美国、台湾等有成熟经验的基金会管理模式,以期对我国艺术基金会的创建和发展提供启示。

一、 我国艺术基金会的发展情况

基金会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1981年中国第一家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在北京成立。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基金会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但无论从基金会数量还是规模上看,均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根据1288家基金会的有效数据,截止2009年其总资产为389.37亿元人民币。同期美国比尔及梅林达· 盖茨基金会资产达到53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546亿元。也就是说,我国1288家基金会的总资产仅相当于比尔及梅林达· 盖茨基金会一家的十分之一。由此看来,基金会在我国极具发展空间。

(一) 艺术基金会的性质与定位

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按照募款性质可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可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需要明确的是基金会和基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基金会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例如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等,主要以资金增值和保值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艺术基金会主要是为了促进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而成立的公益组织。而艺术基金则是以投资艺术品为目的,将艺术品视为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潜能的特点。

目前我国的全国性艺术基金会主要有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等18家,其中宗旨明确为促进艺术发展的仅有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文联)、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文化部)、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文化部)、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文化部)、中国京剧艺术基金会(文化部)、中国艺术节基金会(文化部)、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文化部)、中国电影基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统战部)、田汉基金会(文化部)10家。

由于目前在国内设立基金会特别是文化类基金会比较困难,一些有志于赞助艺术项目的个人或机构,往往选择在自己认可的基金会中下设专项基金。这类专项基金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在公募基金会下成立专项基金,如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会下设有“当代艺术发展基金”,其下还分有宋庄当代艺术发展基金、798艺术基金等小项。二是在艺术类高校或研究所下设立专项基金,接受社会捐助;三是在知名的文化类非公募基金下设立专项基金,如吴作人美术基金会下设有“萧淑芳艺术基金”、“中国艺术批评基金”、“艺术与文化政策专项基金”等9个专项基金。

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在境外成立的文化艺术基金,其宗旨和目的也是为了促进中华文化艺术发展,如在香港成立的中国当代艺术基金、黄苗子郁风慈善基金、在英国成立的中国当代艺术基金会、美国的长征艺术基金会等。

(二) 艺术基金会建立的宗旨与目的

举目全球,各类艺术基金会建立的宗旨与目的主要涵盖了以下方面:

1、促进艺术事业的发展。文学艺术是民族的精神火炬,即使在近年来经济危机的影响下,艺术基金会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它对艺术尤其对有利于提升民族人文素养的高雅艺术进行了大力扶持。美术、严肃音乐、戏曲戏剧等在人类文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市场竞争中不具有优势的艺术品种得到了各类艺术基金会的关注与扶持。

2、保护文化艺术遗产。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光靠政府这一只手的力量显然不够,作为公益性质的艺术基金会无疑是有力的补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基金会选择将文化艺术遗产作为资助对象。他们认为文化遗产可以将民族精神高度概括和整合,将它们保留在本土,是对历史的尊重和延续。2009年出现的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会高价竞拍颐和园兽首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当然,如何将艺术基金会对文化艺术遗产的资助纳入《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甚至相关国际法律的保护框架,解决这一问题尚需时日。

3、保护艺术多样性和均衡性发展。艺术的创作生产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特别是近年来受到新媒介等技术手段的冲击,艺术门类和品种在时间和空间上发展都极不均衡。许多艺术基金会就将目光投向了保护艺术种类的多样性和均衡性发展方面。例如对京剧、昆曲等濒危戏曲剧种的扶持,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发掘与抢救,对少年儿童文艺的资助等等。

4、鼓励和培养艺术人才。艺术基金会的另一重要作用在于通过举办艺术展览、搭建交流平台、收藏艺术作品、举办艺术培训等活动培养和鼓励艺术人才创作更多精品力作。

(三) 我国艺术基金会的现状分析

从1981年我国第一家基金会成立至今已有30余年。30年间,中国注册登记的各类基金会已达1843家,其中文化艺术类的基金会113家,国家级的文化艺术基金会仅18家。为何会出现如此不均衡的发展状况?透过分析目前活跃的各级各类艺术基金会,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1、从基金会的创办主体来看,主要分为三类情况:一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发起成立的基金会。如中国文联发起成立的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这类基金会规格较高,通过资金和项目的扶持,体现了政府对文化艺术的扶持和引导。二是名人冠名的基金会。如吴作人国际艺术基金会,李可染基金会等,这类基金会的成立与发起人的社会影响力直接相关,也是目前数量最多的艺术基金会类型,且这类基金会大多为非公募基金。目前来看,名人基金会申请难度极大,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由统战部管理)在得到统战部和挂靠单位民盟中央的支持后,仍然无法完成注册,最后通过新华社内参上报中央领导才完成筹建工作。李可染基金会(由文化部管理)等在筹建之初也遇到过类似情况。三是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成立的基金会。如民生艺术基金会、凤凰柏森基金会、中华世纪坛艺术基金会等,这类基金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成为近两年艺术基金会的发展趋势。

2、从基金会的募款渠道来看,在目前社会尚未形成普遍的赞助艺术的风气之前,许多企业家和机构把艺术看作一门“生意”,把赞助艺术基金会看成是财富增值的工具,鲜有出于纯粹的公益慈善目的。而且国家也未形成成熟的公益慈善捐款与财税减免政策的挂钩体系。在这种大环境下,基金会的募款渠道单一,发展艰难。

募款的第一种渠道是国家或政府直接的资金捐助。如台湾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以新台币六十亿元为目标,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捐助,在十年内收足全部基金。第二种是来自公、私机构、团体或个人的捐赠。如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成立的20年间,58%的捐款来自吴作人及其家属,27%来自其他个人(学术、朋友、艺术家),15%来自相关机构(行政挂靠部门、艺术机构)等。第三种渠道来自其他收入。一部分是基金的利息收入,另一部分是基金会的资产的保值与升值,如物业、房产等增值。当然,由于艺术基金会的专业特点,还有一项特殊的收入就是来自艺术家捐赠的艺术作品拍卖变现后所得的资金收入,随着近年来艺术品投资的热潮,这类收入不可小觑。

3、从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情况来看,按照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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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基金会的管理模式来看,基金会是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每年须向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报送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募款和捐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艺术基金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受到艺术品种和规律的影响。目前我国的艺术基金会一般包括决策机构、办事机构和监督机构。决策机构一般是理事会或董事会,人选涵盖文化艺术界人士、学者、专家、政府代表及社会人士,主要负责基金会的目标方针、基金筹集和使用、预算决算等重要事项;监事会则负责基金会的资金审核与监督;常设机构则根据基金会的捐助和发展方向而设立,主要包括资金募集、项目发展、活动评奖、艺术研究、人才培养、行政运营等部门。

二、 美国、台湾艺术基金会的运作模式

(一)美国:受法律保护的艺术基金会

自由竞争的价值观,是美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基本出发点,因而美国对文化事业实行间接管理,政府没有管理文化事务的专门机构,但他们有联邦艺术暨人文委员会、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等中介组织,它们代表政府行使一部分管理职能。

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自大萧条以后第一部支持文化艺术事业的法规,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即《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依据此法,美国创立了历史上第一个致力于艺术与人文事业的机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并设立了联邦艺术暨人文委员会,由联邦政府中工作性质与文化发展有关的部门的首脑组成。

美国对文化艺术事业的资助主要依靠法律,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杠杆来鼓励中央和地方对文化进行投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的宗旨是为发展美国文化艺术服务,保护美国丰富的文化遗产,鼓励国家最优秀的艺术人才发挥创造才能。通过立法,保证美国每年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投入文化艺术,并且使这些资金的使用直接面对文化艺术事业,而不是耗费于庞大的文化行政机构的运行之中,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果。国家艺术人文基金会每年向各州及联邦各地区艺术委员会拨款一次,约占年总基金额的20%,其余款项直接用于向各个艺术人文领域内的个人及团体有关项目提供资助,也用于优秀艺术成就的奖励。

美国政府的文化资助模式还呈现出两个特点:首先,政府拨款对象为非盈利文化艺术团体。美国联邦政府所支持的是那些不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经营的非盈利性文化团体,申请资助的团体必须是非盈利性质的民间机构,而且是从联邦政府取得免税资格者,其盈利部分不得归个人所有。以商业运作方式的盈利性文化团体,如流行音乐、电影娱乐公司等无法获得赞助。

10)民政部门资料。市、县、乡三级行政区划界线的专题资料及地名资料,国家和社会组织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资料。

其次,政府采用资金匹配的方式实行有限拨款。联邦政府机构提供的资金支持是有限的,一般要求对任何项目的资助总额不超过所需经费的50%,也就是说,最多只能提供某一项目所需费用的一半,另一半则必须由申请者从政府机构以外筹集。这样就避免了文化团体过分依赖联邦政府,鼓励文化团体积极进取。资金匹配一方面促使各地方政府拨出相应的地方财政来与联邦政府资金配套,另一方面也要求各艺术团体或艺术家积极向社会筹集资金以获得政府的资助。同时,通过多方考察,既确认该项目的社会意义与艺术意义,又提高了项目的可实施度,避免了无效投入。

(二)台湾:在政府引导下的艺术基金会

台湾的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成立于1996年1月,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依据《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设置条例》捐助新台币六十亿元做为本金,另外通过民间捐助加强推动各项业务。

台湾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成立的主要目的在于积极辅导、协助与营造有利于文化艺术工作者的展演环境,奖励文化艺术事业,以提升艺文水平。基金会工作内容分为研发、补助、奖项、推广四大方向。通过研究发展的工作,来检视与累积目标成果,建立政府与民间的沟通平台。而补助的分配与奖项的颁发,则是为了鼓励艺术工作者能长期从事创作,推广艺术教育。推广部门则是致力于建立交流平台,让艺术文化信息能传递给艺术工作者与社会大众。

基金会最重要的业务就是赞助、奖励、培育、推动和辅导民间艺文工作者或团体,但不包括各级政府机构、政党、学校,及所属单位。基金会支持的艺文活动类型包括文学、美术、音乐、戏剧、舞蹈、文化资产(包括民俗技艺)、视听媒体艺术以及艺文环境与发展等,并鼓励创新的、具突破性、实验性与新观念的各种艺文形式。基金会主要通过资助涉及文学艺术的创作、演出展览、学习进修、调查研究、文化交流、出版翻译等活动,达到推动台湾文学艺术事业发展的目标。

近年来,台湾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不断与时俱进,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视听新媒体艺术、艺术发展环境等新领域的资助,使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位于世界前列。

三、 中国国家艺术基金会建立的必要准备

无论是美国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艺术基金会的规范运作,还是英国将艺术基金会作为政府促进艺术事业发展的必要补充,或是台湾、日本积累的成熟规范的基金会运作经验,通过基金会的力量促进艺术事业的发展,是除了政府有形管理、市场无形调节之外的第三重文化创生力。

随着文化在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中重要地位的凸显,事实上各类文化艺术基金会在我国的创建运行也正如火如荼,由国家层面成立高规格的艺术基金会,促进和调节我国艺术事业科学发展,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成立国家艺术基金会必须有三个前提准备:

(一)加速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由于文化艺术事业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在“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号召下,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党和政府对艺术事业进行直接管理的方式。政府文化部门不仅直接把控艺术创作的方向、题材、体裁,更管控着资金、人才等核心资源。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文化艺术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另一方面则是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人才受制于体制,艺术创造力得不到释放。

按照国际普遍共识,政府直接拨款资助是行政管理方式中最低效的一种,政府应减少直接的行政干预,通过大力发展专业性的公共机构,对社会事务进行间接管理和宏观调控。我国政府已经深刻认识到转变政府职能的紧迫性,胡锦涛总书记在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就强调:“要通过改革,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明确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的认定。近年来我国文化发展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明确了文化的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双重属性,区别对待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这一轮文化体制改革的关键。

由于国家艺术基金会是政府对艺术事业的管理和服务的有力补充,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的税收,属于国家财政的再次分配,目的是促进艺术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因此其资助的项目和对象必须是不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经营的非盈利性文化团体,申请资助的团体必须是非盈利性质的民间机构,而且其盈利部分不得归个人所有。而那些以商业运作方式的盈利性文化团体,如流行音乐、电影、娱乐产业等则不在资助范围之内。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按照国家艺术基金会的资助额度进行相应的配套支持。只有明确了接受资助的单位和项目的公益性质,才能保障艺术基金会的良好运作和艺术事业的公平发展。

(三)加大艺术慈善捐助的财税减免力度。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机构,艺术基金会向社会团体和个人公开募款是资金筹集的重要渠道,而按照国际惯例,向基金会等公益慈善机构捐款捐物,可以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

我国法律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根据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享受捐赠税收优惠有个明确要求:接受捐款的组织必须是民政部认定的60个社会团体,而其中明确属于文学艺术范畴的仅有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一家,这就大大限制了机构和个人对艺术公益事业的捐助热情。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捐赠税收优惠的不足还表现在:享受税前扣除的慈善组织的范围狭窄;税前扣除比例较低,缺乏跨年度结转的规定;缺乏实物捐赠税收优惠的规定;慈善捐赠减免税程序操作性不强等。且与其他国家相比,税前扣除的比例相对太低。根据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经验,允许个人或企业当年超过所得税抵扣限额部分的公益捐赠结转至上一年度或递延至下一年度进行抵扣。

当然,随着国家对文化艺术事业的大力支持,完善艺术慈善税收减免政策,保护公众对艺术慈善捐赠的积极性,也成为了民政部调整慈善税收减免政策的发展方向。而随着艺术捐赠税收减免政策的力度加大,必然吸引越来越多的团体和个人对艺术事业发展的关注,公众捐款也将取代国家财政,成为国家艺术基金募款的主流。

注释:

[1] 另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数据,截止2012年8月我国基金会总数达2743家,其中公募基金会 1259 家,非公募基金会 1484家。(http://www.foundationcenter.org.cn/)本文采用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网的数据(http://www.chinanpo.gov.cn)

[2] 康晓光、冯利、程刚:《基金会绿皮书—中国基金会发展独立研究报告》(2011年度)。

[3] 中国社会组织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办)《2009年度分地区社会组织统计数据》教育基金会567家,社会服务490家,文化113家,卫生70家,生态环境30家。http://www.chinanpo.gov.cn/2201/48276/yjzlkindex.html

[4] 截止2012年,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文学艺术类基金会有: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文化部)、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文化部)、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文化部)、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文化部)、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文化部)、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文化部)、中国京剧艺术基金会(文化部)、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文联)、中国艺术节基金会(文化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文化部)、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作协)、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国家文物局)、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国家文物局)、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文化部)、中国电影基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统战部)

[5]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主管单位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其业务范围包括募集资金、专项资助、国际交流、书刊编辑、专业展览、咨询服务。该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897万元,全部来自社会捐助。

[6] 卢娟 :《国外政府的文化资助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站。

[7] 台湾《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设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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