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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学:修辞学抑或辩证法?

2013-10-24舒国滢

政法论丛 2013年2期
关键词:西塞罗论题辩证法

舒国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8)

论题学:修辞学抑或辩证法?

舒国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8)

“论题学”最早源于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论题”是辩证式论辩双方就某个辩证的命题或问题进行论证时,借助四种述语所寻找的论点、事例或资料之所在地或储存的位置。无论如何,不能将“辩证论题学”(《论题篇》中的论题学)与“修辞论题学”(《修辞学》中的论题学)混为一谈。西塞罗的《论题术》属于一定程度上含有杂糅性质的逻辑成分的(法律)修辞学著作,属“修辞论题学”的范畴,而且,正因为西塞罗的《论题术》部分地尝试将论题学技术应用在罗马法的论证之中,我们也可以将它看作是一本“应用论题学”或“实用论题学”的作品。

论题学 修辞式三段论 辩证推理 恩梯墨玛

近年来,国际学界对“论题学”(Topik)的研究开始慢热起来。根据德国美因兹大学法学院教授特奥多尔·菲韦格(Theodor Viehweg,1907~1988年)的说法,“论题学”这个名称是亚里士多德最早发明的,①因为亚里士多德曾经写过一本专门的论著——《论题篇》(Τοπικα,Topika)。②这是亚里士多德所写的有关逻辑的6部作品之一,其他5部作品分别为:《范畴篇》(Κατηγορíαι, Katēgoriai)、《解释篇》(Περì‘Eρμηνεíαζ,Peri Hermeneias)、《前分析篇》(’Αναλυτικα προτερα,Analytica Priora)、《后分析篇》(’Αναλυτικα ‘υστερα,Analytica Posteriora)和《辩谬篇》(Περι σοφιστιαι,De Sophisticis Elenchis)。这6篇著作被逍遥学派统称为《工具论》(óργανον,Organon)。然而,我国学界目前对此却缺乏有理论力度的研究。笔者不揣学识浅薄,尝试解读其中奥妙,以求教于方家。

要弄清楚论题学为何种学问,我们必须研究论题学与古代的修辞学、辩证法(术)之间的关系,而要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必须首先澄清修辞学和辩证法的学问性质。

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为柏拉图所沿袭,它构成柏拉图的哲学方法。[6]P38柏拉图在自己撰写的一系列对话录(尤其是是他的《理想国》)中经常采用“苏格拉底反诘法”,[7]P31以此作为达到“最高的理念”的思想工具和普遍方法。这种思想工具和方法与他的理念论哲学是相一致的。柏拉图将理念(理性)世界和感觉世界对立起来,认为感性的具体事物不是真实的存在,在感觉世界之外还有一个永恒不变的、独立的、真实存在的理念世界。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善的理念”是最高的,是理念世界的太阳;一切美的事物都以达到绝对的美作为自己的目的。与此相对应,他在认识论上将知识(真知)与意见(δóξα,Doxa)对立起来,认为:意见属于感觉的范围,感觉不能提供可靠的知识,只给人以变化的、矛盾的、混乱的印象,不能使人得到不变的、必然的真理。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柏拉图攻击智者派和修辞学,认为高尔吉亚等人的目的和方法是错误的,因为他们不顾真理和正义,只图用巧妙的言辞和虚伪的论证颠倒是非;修辞学不以普遍的原则为基础,并不是一门真正的艺术,而是一种谄媚的手段、卑劣的技巧,只能说服没有知识的听众。在柏拉图看来,依靠智者派的目的和方法以及修辞学不可能获得真理,而真理是客观的、普遍有效的,它应以理念世界为对象。若要获得理念世界的“可知的实在”,则必须借助“辩证法”。辩证法是知识的最高一级,它所认识的对象就是永恒不变的理念,系获得“科学”(epistémé,scientia)的真理知识的唯一可靠的方法,也就是说,唯有透过辩证法才可以找到真理的面目。与理智(它属于次一级的知识,其所认识的是数学的对象,而且必须通过假设才能认识它们)不同,辩证法不必凭借假设而可以直接认识理念和第一原则。在柏拉图所记述的苏格拉底的对话中涉及到3种基本的“辩证法”技术:(1)提问和回答技术,即:通过一系列提问和回答,从对方的立论(thesis)本身引出与立论相矛盾或无法接受的结果,以此反驳对方;(2)推导技术,即:再通过提问和回答,从一系列有关特定情形的真实前提(true proposition)推导出某个一般的结论(a generalization);(3)“区分”(distinction)和“综合”(synthesis)技术,区分的技术是指将一个“属”概念(genus)划分成若干“种”概念(species)、再将“种”概念划分为更次一级的“种”概念(subspecies,亚种)的反复分析过程,综合的技术是指将若干“种”概念归入到(collection into)它们的“属”概念、再将“属”概念归入到更大的“属”概念的反复归类过程。[8]P132-133柏拉图在《智者篇》就很好地运用了“区分”这门技术,比如“技术”这个词本身是一个“属”概念。“技术”(1)这个“属”概念可以区分为“生产(制作)型技术”(1.1)与“取得型技术”(1.2)两个“种”概念;“取得型技术”(1.2)这个“种”概念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交换型技术”(1.2.1)与“强取型技术”(1.2.2)两个更次一级的“种”概念;“强取型技术”(1.2.2)再可区分为“争取型技术”(1.2.2.1)与“猎取型技术”(1.2.2.2);“猎取型技术”(1.2.2.2)还可以继续再作区分,最后获得“钓鱼”这一概念。基此,在柏拉图心目中,获得“善”、“公正”、“真理”、“爱”等知识的只有辩证法,而无所谓修辞学或修辞术。这样,柏拉图在把理念(理性)世界和感觉世界、知识(真知)与意见对立起来的同时,也把辩证法(术)与修辞学(术)对立起来了。

一般认为,古希腊对辩证思维的认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达到了高峰,他极大地提炼和发展了柏拉图有关推理和科学的概念。在创立传统逻辑的同时,他还为后人研究辩证逻辑范畴体系留下了许多有价值的材料。然而,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辩证法与柏拉图对辩证法的认识所有不同。从芝诺到柏拉图,辩证法(术)都与本体论(存在论)、价值论(伦理观念)、物理学相关联。亚里士多德则把辩证法(术)与本体论、价值论分开,仅视为单纯的“探寻”方法,视为一种逻辑,一种思想工具。在他看来,辩证法不关涉实事,而只关涉语词、定义、分析、推论,成为依逻辑(推理或归纳)来思想的语法。[9]P10或者如恩格斯(Friedrich von Engels,1820年~1895年)所说,亚里士多德所研究的是“辩证思维的基本形式”。[3]P26亚里士多德有关辩证思维的技术集中地体现在《工具论》的《论题篇》当中。此为后话,下一节详论,兹不赘述。

总体而言,修辞学(术)和辩证法(术)是有区别的:修辞学(术)采取连续的叙述方式,辩证法(术)采用问答方式(提问式互动);修辞学(术)面向由各种各样的人组成的听众,辩证法(术)面向少数有知识的受过训练的听众(即受过严格辩证法训练的“回答者”或者“提问者”)。[10]P7此外,修辞学限于讨论与公共事务相关的特定话题,辩证法(术)可用于讨论任何一般性话题;[11]通过修辞过程得出的通常都是关于具体事物(即我们不能够获得真正知识的事情)的结论,而通过辩证过程取得的则往往是超越具体语境的一般性结论。还有人指出,修辞学(术)和辩证法(术)在对科学的功能上是不同的:相对于科学,辩证法(术)具有两种功能,它既检验初始原理(first principle),又通过智力训练(智力体操,mental gymnastics)而为心灵提供获取这些原理的条件。这两种功能在修辞学(术)上是缺乏的:修辞学论证既不能导致行为(比如在人们之间的辩论中)原则的检验,也不能导致任何个人道德原则的某种强化。[12]P83辩证法(术)试图从逻辑的角度验证一系列命题之间的一致性,而修辞学重点在于说服既定的听众,而非严格地进行逻辑推理。辩证法(术)中禁止使用非论辩的方法(Non-argumentative methods),而修辞学则可能运用非论辩的方法(比如诉诸或ēthos],言说[演讲]者的人格或可信度]和诉诸听者的情感]中的某些说服论证手段)。[11]

我们回过头来看论题学。而要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又必须回到亚里士多德,必须阅读他所著的《论题篇》和《修辞学》,因为他在这两本书中均谈到论题学技术。

如何看待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学界的意见是不同的。比如,特奥多尔·菲韦格曾经在《论题学与法学》中指出,亚里士多德《论题篇》的目的在于将他所发展的逻辑学(即前后分析篇)运用于古老的论辩术(Disputierkunst)当中。[13]P12言下之意,《论题篇》中所使用的逻辑方法(辩证推理)不过是前后分析篇中的逻辑方法的直接应用。但德国科隆大学法哲学和公法学教授马丁·克里勒(Martin Kriele, 1931年~)却认为,在时间顺序上,《论题篇》,至少其中的核心部分即第2-7卷早于前后分析篇,《论题篇》第1卷和第8卷可能是在写作前后分析篇后添加上的。[14]P133如果这个说法成立的话,那么特奥多尔·菲韦格的观点显然是不对的,因为亚里士多德在写《论题篇》的时候,还没有成熟的逻辑学理论。相反,《论题篇》构成亚里士多德通向发展逻辑学之途的最初步骤。因此,人们必须将它视为后来成熟的逻辑学著作的一个纯粹预备阶段(Vorstufe)。不论怎样,在亚里士多德时期,还没有使用“逻辑”或“逻辑学”一词,他在著作中更多地使用αναλντικα(意即“分析”或“分析学”)一词来表示关于“推理”的理论,也可以说,他是用“分析”或“分析学”来代表逻辑的。

在我看来,《论题篇》实际上是亚里士多德在其职业生涯的最初若干年(大约公元前360年~前350年)用来训练学生能够参与“辩证式论辩”(dialectical debates)的工具。[15]P3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柏拉图学园的教学方式、特别是柏拉图晚期对话录的辩证法影响(参见上文)。从方法论的层面,我们也可以把柏拉图对话录的辩证法理解为“辩证式论辩(对话式)推理”的方法和技术(用现代的概念讲,即,“逻辑论辩术”)。这种方法和技术其实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辩证式论辩(对话)”本身的理论和规则(简称为“对话术”或“问答术”);二是(逻辑)推理的技术(简称为“推理术”)。然而,上述两个部分是相互关联的、不可分割的,它们合起来统称为“(逻辑)论辩术”或“辩证法”。从这个角度看,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其实就是对柏拉图学园的辩证式论辩(对话式)训练方式以及柏拉图所记述的苏格拉底对话中涉及到的“辩证法”推理技术的理论总结,是一本旨在提出一种不仅针对智力训练、而且也有利于思想交流(交往会谈)和有关哲学真理(哲学知识)的“逻辑论辩术”教科书,即一部“如何赢得按照某种方式所组织的(辩证式)论辩”或“人们学会通过论辩如何发现支持和反对某个主题”之论证手册。[16]P9故此,在笔者看来,《论题篇》作为一本“逻辑论辩术”的教科书,其内容同样是由“对话术”(或“问答术”)和“推理术”两部分构成的。只不过,《论题篇》中的“推理术”部分与柏拉图的辩证法之推理技术(尤其是区分(分析)与综合技术)既有所继承,也有所发展,还有所不同。

在《论题篇》这本书中,亚里士多德一共罗列论述了大约300个“论题”。不过,“论题是什么?”这个问题多年来也一直困扰着西方学界对此主题感兴趣的学者们。[15]P12现代的学者尝试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多种著作来试图破解“论题”定义之谜。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本身不是一本专门的修辞学理论作品,也不是一本“应用论题学”(或“实用论题学”)作品,而是提供一套“如何通过论辩”来寻求“哲学真知(真理)”之方法的论题学。

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上的“论题”概念尽管是从其《论题篇》中引入的,但并非是《论题篇》上“论题”的简单复制,它混合了《修辞学》中别的提法、别的名称,而且有资料显示,其中的某些论题来自于亚里士多德之前的修辞学家们的论述。为了区别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所运用的“论题学”,我们可以把亚里士多德《论题篇》的论题学权且称为“辩证论题学”(the dialectical Topica),而把《修辞学》中所运用的“论题学”称为“修辞论题学”(the rhetorical Topica)。

我们在谈亚里士多德论题学时应当将上述两者分而述之,不能混为一谈,尤其是不应想当然地将他的论题学统统地归为“修辞学”,作为修辞开题术的一个分支。若说其“修辞论题学”属于修辞开题术,则大体不差。但若将其“辩证论题学”看作是开题术的部分,则大错特错了;因为无论从思想宗旨还是从论证技术上看,“辩证论题学”本身属于辩证法,而不属于修辞学。诚如德国慕尼黑大学古代哲学与修辞学教授克里斯托夫·拉普(Christof Rapp, 1964年~)在2011年所写《法律论证理论上的亚里士多德之基本概念》一文中所言,亚里士多德《论题篇》的论证理论旨在逻辑推理的论证,而其《修辞学》的技术旨在“说服”。[20]P386尽管在《修辞学》中,亚里士多德部分地引进了“辩证论题学”之“推理术”的内容(辩证推理技术),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为了适应修辞学之说服论证技术的需要,他在引进过程中予以“改造”的成分也很明显,其“修辞论题学”并非“辩证论题学”之“推理术”的简单复制或直接照搬。更何况,他的《修辞学》根本不能复制或照搬“辩证论题学”之“对话术”或“问答术”本身,说到底,修辞学和辩证法作为不同的学问,它们的区别正在于此:修辞学乃“演说(演讲)的技艺”,辩证法乃“论辩(问答)的技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两者的界限区分得十分清楚,不可僭越。

进入古罗马时期,研究过亚里士多德以及斯多葛学派哲学、逻辑学和修辞学并且直接撰写过专门的论题学著作的人就是古罗马著名思想家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年~前43年)。这就是其于公元前44年所撰写的《论题术》一书,这本与亚里士多德《论题篇》同名的著作写作时间比亚里士多德的晚了大约300年。[13]P18

《论题术》是西塞罗应古罗马法律家特雷巴求斯(Caius Trebatius Testa,一译“特莱巴提乌斯”,约公元前84年~约公元4年)请求而写的一本著作。其篇幅不长,共26章(节),约2万言。在这本书中,西塞罗既不是完全循着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的(辩证法[术])的思路,也不是完全在亚里士多德《修辞学》所讲的论题(即“建构修辞式三段(法)——恩梯墨玛的开题策略”)意义上来讨论“论题”,而是基于对以前及同时代的修辞学(也包括亚里士多德论题学的某些思想)之独特理解来展开论证,并且结合罗马法的例子来加以阐释(可能主要是为了满足特雷巴求斯作为法律家的实用需求)。故此,如特奥多尔·菲韦格所言,西塞罗的《论题术》不是一部哲学论著,而是一种(提供给法律家在实务中运用修辞学技术或“合乎技术[或艺术]的知识)“菜谱”(Rezeptbuch)。[13]P20比如,西塞罗在谈“种”论题和论证时认为,“种”是一个其差异可以追溯“属”作为源头的观念。按照罗马法,若法比娅(Fabia)的丈夫在遗嘱中给她留下一笔钱,条件是她应是“家母”(materfamilias,在罗马法上,乃家父[pater familias]之妻),如果她不受丈夫的夫权支配,她就得不到这笔钱,因为“妻子”(uxor)这个“属”包括两个“种”,即“家母”(转受夫权支配的妻子)和“那些仅仅被当作妻子(复数)的人”。

故此,本质上看,西塞罗所讲述的论题更接近于亚里士多德的修辞论题,而不是亚里士多德的纯辩证论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西塞罗的《论题术》属于一定程度上含有杂糅性质的逻辑成分的(法律)修辞学著作,属“修辞论题学”的范畴。

如果我们对亚里士多德的论题学与西塞罗的论题学进行比较,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论题篇》中构想出一个辩证法的理论,在此过程中,他提供了一种结构较为松散的论题目录,在很大程度上适合服务于实践。西塞罗对这一点感兴趣。他把论题学理解为一种论辩的实践(eine Praxis der Argumentation),它运用一种在相当程度上已被他格式化了的论题目录。亚里士多德首先(尽管并非唯一)关心的是理论建构,而西塞罗所关心的则是业已建构的论题目录的应用。亚里士多德主要关注(论证)理由,西塞罗则主要关注(论证)结果。[13]P23-24而且,正因为西塞罗的《论题术》部分地尝试将论题学技术应用在罗马法的论证之中,我们也可以将它看作是一本“应用论题学”或“实用论题学”的作品。

故此,相对而言,西塞罗的论题学作为“应用论题学”或“实用论题学”,在水平上逊于亚里士多德的论题学。[13]P19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否定西塞罗论题学本身的学术价值。如西塞罗本人所强调的,论题学(术)是一种寻找前提的程序(ein pramissensuchendes Verfahren),他把论题学作为开题术而与明证的逻辑(即判断术)分离开来,这绝对是有意义的。因为按照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径直地把关注收集思想素材的反思同其他旨在逻辑应用的事情加以区别。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把旨在逻辑应用的事情置于关注收集思想素材的反思之后。这样看来,论题学是一种前导性的沉思(eine prologische Meditation),因为作为使命来看,发现前提(die inventio)是第一位的,得出结论(die conclusio)是第二位的。论题学必须首先指明:人们应如何寻找前提。而逻辑只是接受前提并应用前提。[13]P36-37

注释:

① Theodor Viehweg. Topik und Jurisprudenz[M]. 5.Aufl., Verlag C. H. Beck, München 1974,S.19(中译见[德]特奥多尔·菲韦格:《论题学与法学》,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按照德国科隆大学法哲学和公法学教授马丁·克里勒(Martin Kriele)的说法,亚里士多德不仅是“论题学”概念的发明者,而且也是该项事业的开创者。See: Martin Kriele. Theorie der Rechtsgewinnung[M]. Duncker & Humblot, Berlin 1967, S. 133.

② 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之汉译很不统一:罗念生在所译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3页脚注4)中将它译作《部目篇》;贺麟、王太庆在所译的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73页将之译为《正位篇》或《论“场所”》; 亨利希·肖尔兹的《简明逻辑史》(张家龙、吴可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9页)的译者将之译为“论辩篇”,马玉珂在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I)(第249页)撰写的“《工具论》”词条以及奥地利学者雷立柏(Leopold Leeb)所著《古希腊罗马经典100部》(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14页)也持此译;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新德汉词典》第1173页对该词的解释是“(古代修辞学上的)词序学,语序学”;谢大任主编的《拉汉词典》将之译为“论题方法,有关求得论证的学说”(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44页);陈爱娥将其译作“类观点学”(参见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2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2003年12月出版的亚里士多德《工具论》全译本,将第五篇译作《论题篇》(由徐开来译)。

④ 参见:Jennifer Richards. Rhetoric[M]. Routledge, London/ New York, 2008, P.3.另见杨克勤:《圣经修辞学——希罗文化与新约诠释》,宗教文化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版;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台湾地区唐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⑤ 参见:Jennifer Richards. Rhetoric[M]. Routledge, London/ New York, 2008, P.3.;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⑥ 参见[英]吉尔比:《经院辩证法》,王路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中译本导言”第7页。此外,正如沃尔顿指出,古希腊“辩证法”(dialectics)并不是黑格尔或马克思意义上的“辩证法”,而是指哲学家们如苏格拉底所倡导的问答式论辩方法,代表着作为一种会话交流的理性论证观点(Douglas N. Walton. Legal argumentation and evidence[M].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xiv.)。辩证法这种论辩方法在西方一直延续到18世纪。据认为,最早将辩证法与现今的逻辑学视为一谈的是斯多葛学派(但在他们那里,逻辑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辩证法[或判断术,即,通过问答进行正确讨论和论证的科学]和修辞学),这种说法通过北非人迦太基律师马丁努斯·卡佩拉(Martianus Capella,生卒不详)在公元410年和439年间写了一本书《论语言学与墨丘利的联姻》(De nuptiis Philologiae et Mercurii)和古罗马晚期政治家、历史学家和僧侣卡西奥多(Cassiodor,全名为Flavius Magnus Aurelius Cassiodorus Senator)所写的一些教科书而被引进拉丁语的中世纪(参见[德]亨利希·肖尔兹:《简明逻辑史》,张家龙、吴可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2页)。于是,在中世纪,辩证法实际上就是一种“逻辑学”,作为“三艺”(Trivium)一部分,其他两门“自由技艺”分别是文法和修辞学。但据认为,直到1662年由笛卡尔学派的阿尔诺德(A. Arnauld, 1612-1694)和尼柯尔(P. Nicole, 1625-1695)合著的《波尔-罗亚尔逻辑》(Port Royal Logic,旧译“王港逻辑”)才开始普遍地把辩证法称为逻辑学(参见马玉珂主编:《西方逻辑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9页)。有关“最原始的辩证概念”、“亚里士多德对辩证的理解”、“文艺复兴时代的辩证概念”、“康德对辩证的理解”、“黑格尔对辩证的理解”、“马克思对辩证的理解”以及“辩证逻辑”(dialektische Logik)、“辩证法”(dialektische Methode)、“理念辩证法”(idealistischer Dialektik)和“唯物辩证法”(materialistischer Dialektik)的辨析,参见陈志龙:《辩证与法学》,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82~85页。

⑦ 这个说法,见诸亚里士多德所著的对话录《智者派》(已经遗失)之残篇,See Paul Slomkowski. Aristotle’ s Topics[M].Koninklijke Brill, Leiden, 1997, p.13.另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9),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421页。

⑧ 反证法是古希腊人运用语言的三门主要技能之一(其他两门分别是论辩术和演讲术)。所谓反证法,就是运用对立的命题进行论证的方法,即:假设原命题不成立,经过正确的推理,最后得出矛盾,因此说明假设错误,从而证明了原命题成立。据认为,最早运用反证法的就是爱利亚学派的芝诺。参见[古罗马]西塞罗:《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王晓朝译,“中译者导言”,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⑨ 参见熊明辉:《诉讼论证——诉讼博弈的逻辑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页。另见[英]威廉·涅尔、玛莎·涅尔:《逻辑学的发展》,张家龙、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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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RhetoricorDialetic

ShuGuo-ying

(Law Schoo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

Aristotle created the conception of topic in his topics.The word topic means the places on where the issues, cases and materials were stored. And two parties argue with each other for discovering those places. However, the dialectical topic differs from the rhetorical topic. Then Cicero's Topica was a kind of rhetorical topic. We have better to regard Cicero's Topica as a masterpiece about the applied Topica or the practical Topica because Cicero attempted to apply the techniques of the topic to the argument in Roman law.

topic; rhetorical syllogism; dialectical reasoning; Enthumema

DF0-051

A

(责任编辑:张保芬)

1002—6274(2013)02—003—09

舒国滢(1962-),男,湖北随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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