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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全面收益报告在我国的适用性

2013-09-20

商业会计 2013年12期
关键词:会计信息报告信息

(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徐州221006)

一、全面收益报告研究现状

(一)全面收益、全面收益报告的基本理论。传统会计收益基于可靠性的考虑,把损益的确认建立在“已实现”基础上,从而使大量的未实现损益不能确认为损益项目。198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SFAC No.3中首次提出了全面收益概念,并把它定义为:“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它包括这一期间内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以外的权益的一切变动。”1997年,FASB正式颁布了SFAS 130,规定“净收益主要反映为已确认已实现部分,其他全面收益反映为本期已确认但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扣除前期已经确认但在本期实现的利得和损失,而全面收益总额反映为本期确认的全部收益。”并要求企业在收益表之外报告全面收益。

全面收益报告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全面收益变动情况的报表,其报告方式目前主要有FASB、ASB等权威会计机构提出的方式作为代表。FASB提供了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法:(1)双报表格式,即在传统的收益表之外,另外增加一张新的“全面收益表”;(2)单一报表格式,即将传统的收益表与“全面收益表”合在一起,称为“收益与全面收益表”,而将“净收益”作为全面收益的一个小计部分;(3)权益变动表格式,即将全面收益在权益变动表的单独组成部分中报告。ASB认为应使用双报表格式,即通过“损益表”和“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共同来反映会计主体在当期确认的全部利得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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