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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研究及启示*

2013-09-12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图书馆建设 2013年9期
关键词:检索素养信息

王 英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洪伟达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办公室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王 政 (黑龙江省图书馆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近期,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的Walrave、Lenaerts和De Moor教授通过研究指出,网络使用已成为一个主要的家庭行为,有92.8%的12~18岁未成年人在家里访问网络,91.2%的7~11岁未成年人在家里进行网络冲浪[1]。同时,比利时根特大学Valcke教授等人的研究表明,36%的8~12岁未成年人在单独的房间中访问网络,17.6%的未成年人在卧室使用计算机[1]。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及飞速发展,未成年人接触计算机和网络的机会增加,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由于大部分未成年人正处于价值观形成初期,缺乏信息辨别与区分能力,极易遭受潜存的网络风险或接触不良信息、黄色信息、暴力信息,这使得很多家长与学校开始对网络信息内容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良影响产生担忧。

国外教育和信息领域的学者对未成年人信息素养教育与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研究由来已久,对未成年人开展的网络信息行为调查也较为具体和深入,并提出了相对完善的规范机制。相对而言,我国现有的此类研究相对匮乏,多是对国外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调查的归纳,缺少具有针对性与个性化的研究方法与结论。笔者于2012年12月1日以Web of Knowledge为数据源,以1980-01-01到2012-12-01为检索时间范围,以下列检索策略为基础检索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相关英文研究文献:将未成年人的检索词确定为child* or youngster* or kids* or teen*;考虑到信息行为包括信息需求、信息查询、信息搜索、信息检索、信息使用、信息处理等方面,所以将信息行为的检索词确定为need* or demand* or seek* or search* or retrieval* or use*or process* or behavior* or conduct*;由于信息行为的网络化,将信息行为“形式”的检索词确定为information* or web* or internet*等,由这3部分检索词在题名字段下做“and”操作共同确定儿童信息行为的检索策略,共得到521篇文章(article)。经过主题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国外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研究大致可以归纳为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的特点、潜存问题和规范机制等方面的研究。下文笔者将对这些国外研究成果进行概述,以期拓展国内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的研究方法与思路,指导我国实践领域采取有效措施以引导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的正向发展。

1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特点的研究

国外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研究多为实证研究,而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国外学者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调查,大致可将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特点归纳为下列几项。

1.1 未成年人过度高估自身信息鉴别能力

未成年人容易高估自己的信息技能和信息鉴别能力,这种过度自信会导致其警惕性和注意力的降低,从而处于被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误导的风险之中。虽然多数未成年人对骗局网站保持怀疑的态度,但仍有10%的未成年人对骗局网站上的信息深信不疑[2]。这表明未成年人虽然具备从网络获取信息的技能,但是其知识和信息辨别能力仍然不足以避免其接触不良信息。随着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程度的不断加深,他们可能会对网络信息的可信度表示怀疑和忧虑。此外,国外的研究表明,很多因素(如人口分布情况或社会背景、网络使用和体验的模式、个性特点、评估可信度的具体策略或方法)会影响未成年人对网络信息的鉴别能力,然而未成年人往往意识不到其能力的有限性,而处于受不良信息影响的危害之中[2]。

1.2 信息查询语句和检索词略长

查询语句长度是衡量查询复杂性和用户利用关键词表达信息需求程度的指标。荷兰特温特大学Sergio Duarte Torres教授等人的研究显示,未成年人检索某一网页时使用的查询语句长度(平均每个查询语句为3.23个单词)要显著长于该网页被检索的平均查询语句长度(平均每个查询语句为2.5个单词)[3]。此外,未成年人应用的检索词往往较长,因为其不能确定获取信息的相关性,所以不得不进行更多的查询和检索更多的文献。

1.3 查全率和查准率不高

尽管部分未成年人能够创造性地选用适当的关键词和同义词不断地在搜索引擎上进行查询,但点击的多是不相关的结果或者根本没有点击任何结果。这与未成年人的信息识别能力有关,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与知识面的拓宽,对于检索结果的选择将更有目的性。根据美国田纳西州大学Dania Bilal教授对未成年人的信息搜寻行为的研究显示:他们点击检索页面靠上结果的次数要比页面中间或靠下结果的次数多一些,并且从不去移动较长的页面查看页面下方的结果[4]。这表明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度有限,其耐心不足和思维的多级跳跃导致检索结果的查全率和查准率较低。

1.4 对于视觉效果的关注度较高

美国SUNY大学布法罗分校的Nesset教授通过研究发现,鲜明的视觉标志(visual signposts)对于8~9岁的未成年人具有较强吸引力,如进行信息查询与结果选择时,其更倾向于用粗体描绘的页面和链接的名称、色彩对比鲜明和视觉冲击感较强的图像或带有动物等词语的网站[4]。未成年人对于检索结果视觉效果的过度关注导致其常常在信息搜寻过程中模糊检索点、偏离检索目标,这是未成年人的好奇心使然。

2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潜在风险的研究

荷兰安特卫普大学De Moor教授等人通过研究得出,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信息过程中面临一定的潜在风险,大致可归纳为:内容风险、联系风险和商业风险(见图1)[1]。这些潜在风险将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行为,并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图1 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信息面临的潜在风险

2.1 内容风险

内容风险主要指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信息时有可能受到网络信息资源内容的负面影响,其来源于两个方面:一种是指不良网络信息资源内容给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如含有色情、暴力、种族主义歧视的图像或文字;另一种是指错误或不可信的信息,由于未成年人的信息辨别能力较弱,几乎不会去质疑网络信息的完整性,不能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性,所以更容易受到错误信息的误导。对于内容风险问题,De Moor教授指出,可以通过安装过滤软件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内容,同时对未成年人开展信息素养教育,拓宽其获取有益信息的渠道,并提高其信息鉴别与使用能力[1]。

2.2 联系风险

联系风险是指未成年人通过网络与外界取得联系的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其一般与具体的网络信息工具(如博客、聊天室和即时通讯工具)的使用有关,分为在线联系风险和离线联系风险。在线联系风险包括网络欺凌、性诱惑和隐私风险。未成年人对在线联系风险具有较低的抗拒能力与危机意识,往往受到好奇心的驱使而上当受骗。美国南佛罗里达大学Berson教授的研究指出,较多女孩采用了不安全的在线联系行为(如泄露个人信息、发送个人照片),一些成年罪犯同未成年人通过在线联系取得他们的信任,在最初的在线联系后进行面对面接触并实施犯罪。相对而言,离线联系的风险较低[5]。一些离线联系是以网络诱拐(online grooming)的方式进行,未成年人不经判断就轻易相信网络上经过过度渲染的信息,并参加相关的社交活动(如与同龄的网友见面),但是信息发布者的目的相对简单,就是离线与这些无知的未成年人见面。UNESCO(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MIL(Media and Information Literacy,媒介信息素养机构)指出,网络欺凌(cyberbullying)和网络诱拐(grooming)会对未成年人的情绪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是当今最大的两种社会风险[5]。最近几年网络欺凌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如美国20%的11~18岁的未成年人承认自己已经成为网络欺凌的受害者,10%承认自己既是欺凌弱小者也是被欺凌的对象;在西班牙,16%的9~16岁未成年人声称自己曾遭遇过网络欺凌和网络欺骗[5]。

2.3 商业风险

英国经济政治学院Livingstone教授的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行为主要是:娱乐、教育和使用教学游戏程序(edutainment),而且逐渐成为网络的积极消费者,并且参与电子商务或者电子广告活动[1]。然而,未成年人尚未意识到其网络信息消费活动潜存的风险,其中一个相当隐蔽的网络风险是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商业开发。例如,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信息过程中缺乏警惕性,常常会对需要填写其姓名、年龄、E-mail、偏好和喜欢某一产品程度等方面信息的调查进行回应,因此造成个人数据被网络开发商未经许可反复利用或用于其他目的获取商业利益。

3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规范机制的研究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呈现的特点及其信息利用过程中面临的潜在风险,国外的研究者将研究视野转向对策研究,提出可操作性较强的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规范机制。

3.1 制定保护未成年人信息权益的法律

国外的信息法律相对健全,一些国家在宏观层面上制定了专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信息权益。近年来,美国通过了大量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如《通信内容端正法》、《未成年人在线隐私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其中,《通信内容端正法》规定,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提供猥亵、低俗内容是犯罪行为,违者处以2.5万美元以下罚款,还可判入狱两年[6];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到不恰当和有害的网络内容,在1998年制定了《未成年人在线隐私保护法》,该法律对可能出现的收集未成年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作出限制,并要求网站运营商在可能出现对未成年人有负面影响内容的网站上张贴警告标识;而2000年制定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又对学校和图书馆的网络信息提供作出具体要求[1]。同样,欧洲议会在最近的《欧洲指令》(European Directive 2011)中将网络诱拐补充为一项刑事犯罪,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虐待,同时增加了保障未成年人信息权益的投入[5]。

3.2 实施网络安全计划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网络色情和暴力信息的危害,国外研究者还非常重视发动社会力量,呼吁学校、家长、计算机生产商、网络营运商等联合行动起来,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相对安全的网络使用环境。例如,欧盟为了打击网上非法和有害行为,防范和清理网上非法内容,为未成年人打造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从1999年起开始实施第一个网络安全计划,2005年起实施第二个网络安全计划,2009年起实施第三个网络安全计划。欧盟的网络安全计划包括4个主要行动路线:(1)通过设置全国热线网络打击非法和有害信息;(2)通过改善过滤软件屏蔽有害信息;(3)集合政治的和非政府的组织的力量促进网络安全使用;(4)大规模地组织网络安全意识运动[1]。欧盟委员会负责信息社会和媒体事务的委员维维亚娜·雷丁表示:“今天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时面临许多新的风险和挑战,因此欧盟将协调行动以对他们进行保护,同时也要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网络安全计划将更好地了解不安全的网络环境给未成年人带来的风险,并采取具体措施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提供帮助。”[7]

3.3 安装网络过滤软件

家庭和学校是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主要场所。国外研究表明,为这些场所的电脑安装网络过滤软件能够过滤掉不安全的网络信息,有助于规范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行为[1]。英格兰新罕布什尔大学的Mitchell等人对家庭电脑安装过滤软件的调查显示,目前英格兰有1/3的父母为未成年人安装了过滤软件[1]。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的Livingstone和Helsper教授的调查显示,约33%的父母安装了过滤软件;23%的父母表示会通过监督软件检查孩子的上网行为;但仍有20%的父母没有意识到安装过滤软件的重要性[1]。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安装过滤软件以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使用安全的做法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家庭和学校更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信息安全教育,使其形成内在的网络信息安全使用意识。

3.4 注重家庭教育与影响

规范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行为可以采取父母情感关爱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父母情感关爱是指父母同未成年人通过交流使其了解网络潜在风险,鼓励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网络信息行为习惯;父母的控制是指父母适时地阻止未成年人的不良网络信息行为,并提出强制性规则以规范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行为[8]。

图2 家庭教育影响的理论模型

从家庭教育影响的理论模型(见图2)可知,家庭教育对规范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家庭影响因素中父母的教育背景和网络使用经验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行为影响较大。虽然父母的情感关爱和控制均能够帮助未成年人了解网络风险,增强其网络使用的应变能力,但情感关爱相对更能产生积极的影响,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了解网络的复杂性。目前,大多数研究表明,父母的情感关爱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行为规范效果更佳,是确保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安全最有效的家庭教育方式[8]。因此,父母在为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信息设定明确规则的同时,应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心理情感关爱,如父母也使用网络并与未成年人一起讨论网络信息的鉴别方式。

3.5 培养未成年人的信息素养

信息素养具体到网络信息环境主要是指网络素养,即访问、分析、评价和利用信息能力。培养未成年人信息能力是提升其信息素养的关键,这不仅能够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信息媒介带来的消极影响,缓解未成年人处于信息不公平的境况,还能提升其社会参与度[9]。未成年人的信息能力与其网络经验和网络技能有关,包括网络检索、信息查询和信息鉴别等[10]。Dania Bilal等人通过调研得出,未成年人的信息能力应体现在:能够成功地利用搜索引擎、使用网络时运行网络过滤软件、制定有效的搜索策略、解释检索结果、判断结果与既定任务的相关性、具备一定的阅读能力[4]。此外,培养未成年人的信息素养还应强调结构化的培育方式及分等级的教育方法,这主要依赖于未成年人的网络经验累积、父母的早期教育。因此,未成年人的信息素养教育应当根据其成长背景和网络经验进行差别化培养[2]。英国伦敦大学的Buckingham教授提出,未成年人的信息素养教育不仅应包括传授其如何保持批判性的态度辨别网络内容,还应包括网络信息行为潜在风险意识教育和利用过滤软件、搜索引擎等技术工具的能力[9]。

3.6 优化设计搜索引擎

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来满足其信息需求、查询学习资料、进行网络社交活动。最近一项研究显示,近年来2~11岁的未成年人花费在网络上的时间逐渐增多,而且大部分时间用于网络搜索引擎;未成年人把Google作为信息查询的首选,其次是Yahoo、Bing和Ask.com[11]。然而,大多数的信息检索系统是为成年人设计的,其搜索方法和认知技能不符合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行为习惯[3]。因此,Dania Bilal等人提出,应优化现有网络搜索引擎,专门设计符合未成年人年龄水平、个性化特征的搜索引擎(如Yahoo Kids!和Ask Kids),以适合未成年人的使用[11]。

4 启 示

随着网络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方式不再局限于台式电脑,手机成为较为常用的网络终端;同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也不仅限于家庭,学校、网吧等社会场所逐渐成为他们的选择,这使得在空间和时间上很难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从国外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研究的成果来看,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具有独特性,面临的潜存风险将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习惯与安全,因此规范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行为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学术界、网络软件开发商的共同努力。相对来看,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的研究缺乏深度,还需集中研究力量,明晰研究方向,呼吁政府、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的广泛关注,以辅助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地获取并利用网络信息资源。

4.1 加强对未成年人信息行为的研究

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可知,我国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已成为一种常态,我国互联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与可持续发展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的网络信息素质[12]。由于未成年人整体素质的高低将对未来网民主体素质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行为能否得到科学的引导与有效的规范十分重要[13]。相比之下,国外对于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除本文所提及的基本研究内容外,还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的内容、模型构建、影响因素等方面[14]。因此,我国学术界应充分借鉴国外的实证研究方法,引入其他学科理论,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的研究深度,拓展研究视角,充实多角度、多层面、多样化的研究内容,使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的学术研究成果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4.2 制定相关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比例逐年上升,互联网成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休闲娱乐、讨论交流的新空间,但同时未成年人面临更严峻的网络安全风险。互联网监察机构(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2010年的调查发现,全球有16700张涉及未成年人性虐待内容的图片在网络上流传,正侵害多达数以十万计的未成年人[15]。国外的信息立法研究起步较早,并已有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法案出台。面临网络信息的无国界性,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以法律的形式认定社会各方的职责,从而规范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已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法以保护公民的信息权益与个人信息隐私,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保护法案仍为空白,这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当然,想要根本解决此问题,仅有全国性的法律是不够的,只有我国的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其他国家的信息法律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

4.3 提高未成年人的信息素养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信息素养的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信息安全意识是保护未成年人信息权益的关键。国外针对未成年人信息素养教育的研究内容较为丰富,未成年人的信息素养教育应当涵盖信息访问能力、风险意识能力、批判性理解网络信息能力等方面;同时,强调要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素养教育,注重引入新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精心设计和组织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培育活动,使未成年人愿意参与到这些活动中。因此,我国中小学校、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等公益社会机构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开展未成年人信息素养教育、保障未成年人信息权益的社会责任。

4.4 鼓励网络开发商开发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项网络应用产品

为给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网络安全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网络应用的平衡发展,国外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的研究还呼吁网络运营商的社会责任和作用。目前的网络搜索引擎不符合未成年人的信息查询习惯,导致未成年人不仅无法获得想要的检索结果,还极易接触到大量危害信息。此外,相关研究显示,未成年人在网络使用过程中对网络游戏的应用相对突出,使用率高达78.1%[16]。因此,应鼓励网络软件开发商开发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专项网络应用产品,如优化搜索引擎的设计,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带有过滤功能的网络插件;鼓励设计具有创造性的教学视频游戏(edutaining video games),在开发未成年人创造性的同时保留娱乐价值,从而为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获取与信息安全提供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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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刘 婧, 华薇娜.国外博士研究中关于儿童信息行为研究的调研与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6):23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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