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瑕疵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及赔偿范围
2013-09-01席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1期
席 斌
(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不动产作为人类重要的物质性财产,在社会财产关系范围内影响甚巨。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保障,各国或地区无不设定详尽制度予以规制。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确认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是指国家专门的登记机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和变更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载明。而不动产登记瑕疵是指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状态与事实状态不相符,包括因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而完成的登记与嗣后登记瑕疵,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原因造成的内容不符。民事领域往往将这类瑕疵登记责任定位为民事侵权责任。本文将对其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进行探讨。
一、不动产瑕疵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归责原则
侵权法中确定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寻找一个衡量标准,对于认定当事人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及损害赔偿的原则与方法都至关重要。①汪渊智:《侵权责任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关于瑕疵登记责任的归责原则,②本文仅讨论登记机关侵权归责原则问题,而不分析申请人瑕疵登记的归责原则。这主要是因为申请人仅为一般民事主体,依《侵权责任法》及《民法通则》采过错责任原则,而登记机关具有特殊身份,理论界对其归责原则长期存在争议。理论界亦存在较大分歧,主要存在过错责任说和无过错责任说两类。采过错责任说的学者普遍认为,不动产瑕疵登记系由登记双方因各自的过错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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