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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院校加强校企深度合作的策略

2013-08-29赵征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7期
关键词:校企合作高职策略

赵征

【摘 要】本文从高等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现状入手,从学校、企业、政府三方面分析影响校企合作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德国“双元制”职业培训对校企合作的启示,从而提出完善法律法规,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创新体制机制,畅通合作渠道;加强人才培养改革,打好合作基础 ;建立合作平台,促进共同发展等四方面加强校企深度合作的策略。

【关键词】高职;校企合作;策略

高等职业教育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高技能”是高职教育区别于普通本科教育和其他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校企合作不仅是高职教育办学模式、教学模式、培养模式和评价模式的改革创新关键环节,更是促进高职教育的办学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重要途径。目前,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已在学界和社会上达成共识,但是校企合作的成效却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预期。本文从校企合作的现状入手,分析影响校企合作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建议和对策,旨在为校企合作良性运转提供借鉴,为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参考。

一、当前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院校方面

(1)校企合作缺乏顶层设计,层次较低。大多数职业院校对校企合作缺乏整体的规划,缺乏综合考虑双方利益的顶层设计,许多工作只是临时性、阶段性地作出计划,只有在需要落实某项具体工作事项时,才联系洽谈,所以整个校企合作运作比较散乱,停留在较低层次上。

(2)自身优势不足,缺乏开展校企合作的良好基础。一些院校现有办学条件还不完善,仍然沿用传统的课程体系、教材内容、教学组织方式、管理模式,科研服务能力有限,特别是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水平还不高,很难适应市场变化和满足企业需要,都影响校企合作的开展。

(3)重校企合作协议签订,轻合作协议落实。一些院校领导对校企合作也十分重视,投入了很多精力,主动联系企业,签订了许多校企合作协议,然而,一些协议缺乏实质性内容操作性不强,往往签了以后成为一纸空文,没有继续推动,更谈不上认真落实。

(二)企业方面

(1)积极性不高。由于国家对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刚性政策法规约束,许多企业认为, 企业并不承担职业教育的职能, 因此, 没有什么主动性。目前合作协议很大一部分都是院校方面凭个人关系主动找上门来, 企业抹不开面子而签订的,签订的双方没有特别明确和长远的规划,这种校企合作协议往往很难有成效。

(2)合作成本较高。企业本身是一个经济组织,开展任何活动都以经济利益为中心。企业接受学生,需要配备专门的指导人员,有时还要承担学生因技术不熟练造成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我国《职业教育法》仅仅规定了企业的义务,对企业的权利保障却没有提及,缺乏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企业的利益受到了影响。

(三)政府方面

(1)存在体制性制约。高职院校特别是公办高职院校缺乏办学自主权。长期以来,高职院校作为教育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机构,人事任免、教师招聘、机构编制、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等诸多事项样样需要上级审批,学校的积极性和创新性被严重削弱。

(2)主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我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政策中有关促进校企合作的条款,还停留在倡导和鼓励的层面上。特别是多数政策出自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院校约束力较强,对行业企业约束力较弱,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力更弱,这样一来,高职院校缺乏支持保障,行业企业缺乏激励政策,地方政府缺乏考核问责,政府的主动性无从谈起。

二、德国“双元制”职业培训对校企合作的启示

德国双元制是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参与,行业协会负责质量监控,将传统的学徒制与现代职教思想相结合的一种校企合作办学的职教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德国从2008 年初开始试行国家资格框架,鼓励企业参加职教,企业每增加一个职业教育培训岗位,政府将给予4000 至6000 欧元的资助。通过政策、法律德国实现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使得职业教育较好地满足了行业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实现双赢。

(二)高度重视职业技能训练。德国职业院校围绕确定的培训目标和相关社会职业能力标准,建立了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模式,在课程建设中主张课程内容的实用性、课程编排的综合性、课程实施的双元性、课程比例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先进性,一般文化课与专业理论课的比例为4:6, 理论与实训之比为1:2,实训占主要地位。

(三)学生就业与合作企业紧密联系。德国“双元制”的特点之一就是每位学生在进入职业院校校前,必须选择与一家企业签订培训合同,也即具备了培训企业的学徒身份,只要该学生学习期满并顺利通过学校与培训企业的考核后,他就能到培训企业工作。这一特点使得德国职业院校学生更加注重自身基本从业能力的培养和综合职业能力的训练,同时也促使德国的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与调整中,更加紧密结合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行业企业中长期发展前景,有针对性地选择和调整专业,确保专业设置的科学性、综合性和适应性。

(四)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德国政府规定,要获得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任职资格,除了相应的学历学位、岗位职称资格以外,还要求有3~5 年的社会工作经历, 其中必须有3 年在校外企业工作的经历。

(五)考核标准双元性。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考试是由包括企业主、企业实训教师、职业学校教师及工会代表在内的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考试中技能测试所占的比重很大,受训者通过实践技能和专业知识考试后,除可获得进入劳动市场所必需的技术工人证书外,还可获得企业的培训合格证书及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书。

三、实现校企深度合作的策略

2010年9月,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提出,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不断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围绕这条主线,结合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启示及国内校企合作现状,我们建立校企深度合作应从记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法律法规,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1)改变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模糊性、抽象性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企业支持、参与职业教育,应当明确在税收、融资等方面的补偿性规定;同时,对于没有贯彻执行相关政策的,应当予以一定的处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合作良性发展。

(2)加大财政投入。一方面明确规定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按标准及时拨付到位,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应达到本科生均经费标准,并给予一定的信贷政策,为这些发展势头好的高职院校提供发展保障。另一方面,加大对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财税减免和津贴补助。通过对企业进行税收减免、提供实训津贴和优惠政策等措施,增强企业校企合作的动力,鼓励企业积极介入到对高职学生的培训中来。

(3)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如对企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接收实训学生的人次数以及实训学校对实训效果的评价,以此决定对其执行各项税收、津贴的优惠等级及额度,形成对校企合作企业进行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创新体制机制,畅通合作渠道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都明确了未来我国职业教育模式全面转型的必然趋势——实现校企“双主体”办学。然而,由于我国事业单位和企业管理体制不同,人事制度、资产管理、投资体制等方面都存在障碍,因此,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实现事业单位和企业人才等资源共享,为资源双向流动提供渠道。

(三)加强人才培养改革,打好合作基础

(1)做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高职院校要与行业企业共同构建半工半读、工学交替、订单培养、半年以上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双(多)证书教育,突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形成不同的专业特色。

(2)要做好课程改革。课程改革是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核心,要将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行业和企业技能标准引入课程,围绕职业素质、职业能力的培养,优化专业培养方案,重组课程体系,改革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技能实训课程,形成符合职业需求的课程体系。

(3)做好教学改革。推行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等教学模式。根据高职教育特点和“双证书”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要求,依托双师素质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突破传统教学模式,在专业课教学中推行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等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

(4)做好考核改革。由于职业教育的特殊性,要创新考核评价方法,改变以往单纯以理论考试测试学习成绩、评价学生水平的做法。要将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能力考核相结合,引入企业专家、工程师、技师等人员参与对学生的考核评价。

(四)建立合作平台,促进共同发展

(1)利用特色专业,校企共建共建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共建二级学院,实行由校企双方共同组成的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由企业方出任理事会理事长(凸显企业主体地位),校方出任理事会副理事长(强调学校主导地位)。校企双方各自选派高层组成理事,校方任命二级学院常务副院长(便于组织教学管理),企业方派任二级学院长(便于校企沟通),能够较好的明晰校企主体与主导关系,责任与权利关系,发挥二级学院平台作用,有效地促进技术服务、企业职工培训、学生顶定岗实习、教师到企业锻炼。

(2)依托地方及行业优势,建设职业教育集团。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校企结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文化融合、双赢共进”的原则,组建职教育集团,建立和完善职教集团体制机制,引入行业标准、企业新技术、生产新工艺、管理新模式,吸收企业参与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广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校企合作。

(3)把握机遇,推动“双主体”育人。企业迫切需要招聘具有工作经历、良好的职业素质、清楚职业岗位任职要求、熟悉企业工作流程、掌握企业相关技术标准、具有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技术应用能力或技能、认同企业文化的毕业生。高职院校特别是国家示范及骨干院校,要紧紧抓住这一机遇,利用国家给予的单独招生政策,大力开展“双主体”育人,实现校企合作招生、合作培养、合作就业,共同发展。

总之,实现校企深度合作涉及方方面面,政府需要深度参与,发挥主导作用,高职院校要主动出击,企业要积极参阅,多方配合,共同促进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国屏.建立高职教育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机制[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12

[2]花明.基于价值链理论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内部机制研究[J].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1.01

[3]李进军.关于构建高职教育四元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思考[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

[4]张满.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构建和职校应对方略[J].职业技术,2011.01

[5]李祥富.高职院校产学合作教育的现状与对策研究——从院校角度谈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建设[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1

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立项课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与可行性研究》(重点课题[2011]-JKGHAB-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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