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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收益的归属

2013-08-29许辉丽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7期

【摘 要】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二、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所生收益的归属作出了规定,但过于笼统和绝对化。本文拟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收益的种类出发,结合学者的相关论述,并对我国与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析,就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收益;主动增值;被动增值

正文:

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收益的种类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二、三将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划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一)孳息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有学者认为孳息也包括投资收益。但台湾学者黄立先生指出:“因拥有公司股票所获得之红利,系于公司经营有盈余时才会有红利的分配,若有亏损则无法分派红利,此种属于投资风险所得之利益,并非法定孳息。”

(二)投资经营收益

投资是指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投资有直接投资、间接投资之分。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资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称为直接投资;将货币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称为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主要是通过经营获利,不在于转让投资而获取增值收益。间接投资的收益本质是增值,应另归为增值一类。

(三)自然增值

增值是指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增值的原因可能是人的劳动付出,如添附,也可能是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自然增值强调增值的原因是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该增值不需要所有人的劳动付出。

增值与孳息、投资收益的区别之处在于原物(包括权利)与增加的利益没有分离,也即增值的部分没有成为独立的物。而孳息和投资经营收益与原物是分离的、独立的。

二、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收益的归属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收益的归属,我国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个人财产说,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等收益,根据“孳息随原物”等民法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应为个人财产。笔者不赞同该说,其一,“孳息随原物”是物权法的规则,不能作为确定夫妻财产归属的直接依据。物权法、债法、继承法等财产性规范,调整的是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夫妻一方婚后依据财产性规范取得的财产(包括收益),究竟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涉及夫妻内部的法律关系,是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调整范畴。如一国采分别所有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则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但这不是其他财产法适用的结果,而是因为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适用;如一国采共有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则夫妻一方依据其他法律而取得的财产,就有可能基于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二,将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一律认定为个人财产,夸大了收益的产生对原物的依赖,可能忽视了配偶另一方对收益付出的努力。

第二,共同财产说,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收益,基于婚后所得共有制的要求,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说虽然注意到婚姻中人身关系对财产关系的影响,但误解了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内涵,误以为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财产皆为共有财产,进而扩大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忽视了自然增值的存在,不利于保护个人财产。

第三,部分共同财产说部分个人财产说。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该说又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中笔者比较认同以是否有“对方协力”为区分标准。如果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收益有另一方的贡献,则贡献范围所生利益为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另一方的贡献,则婚后收益应为个人财产。虽然没有贡献,但是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的收益作为唯一生活来源,其婚后所生利益以另一方所得的归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的等价为限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观点是否有“对方协力”作为区分婚后收益归属的标准,又提出补充性原则,既保护夫妻一方对其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又承认另一方对一方个人财产收益的贡献,是较为公平的。

三、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于婚后取得收益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及评析

(一)我国的规定及评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规定虽然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但过于笼统和绝对化。尤其是一刀切地将夫妻个人财产的孳息归属于个人所有,会产生极不公平的适用结果。例如,男女双方婚前各自贷款购房一套并登记于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居住在丈夫所有的房屋。丈夫以自己的工资收入偿还房贷、维持日常生活,妻子则将自己名下房屋委托父母出租并用租金还房贷。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丈夫以工资收入还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妻子可以要求丈夫就婚后的还贷总额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予以补偿。妻子以房租还贷,因该房屋系妻子婚前财产,租金为孳息,亦为个人财产。妻子以个人财产还贷,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均为个人财产。如果丈夫名下有工资存款,妻子名下有房租存款,则前者为共有财产,后者为个人财产。个人的劳动报酬属于共有,个人资产所生孳息则属于个人,如此认定是否意味着法律更加注重维护有产者利益?

(二)美国的做法及评析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将收益分为主动增值和被动增以决定收益的归属。该法规定,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及用个人财产交换所得的财产,因其财产性质不变,仍是个人财产。但当个人财产的实质增值是由于配偶不可补偿的努力所致时,其财产性质就转化为共同财产。纽约州法院认为,当增值的任何部分都不是由于他方配偶的努力(包括家务劳动、抚养子女及为在外奔波的他方配偶的成功提供感情、道义上的支持),或共同资金的支出,或双方的工作而产生的,而是因通货膨胀或其他市场因素造成的,该增值为被动增值,没有财产权的配偶无权要求分享。当一方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动而增值的属于主动增值,视为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纽约上诉法院在一个离婚案中指出,应肯定一方配偶的家务劳动对他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增值所作的非直接的贡献,该增值应为共同财产。

可见,美国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因夫妻“协力”所生收益作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承认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有助于弥补男女之间社会经济地位的差距,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1]裴桦:《论夫妻一方夫妻个人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利益的归属》,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22卷第5期,第118页。

[2]许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之归属》,载《法学》2010年第12期,第12、14、15页。

[3]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118页。

作者简介:许辉丽,女,(1989——)福建泉州人,华侨大学,11级硕士研究生,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