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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2013-08-29何艳曲桐林婷婷杨毅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7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何艳 曲桐 林婷婷 杨毅

【摘 要】非监禁刑是世界刑罚的发展潮流,是人类文明的进步。社区矫正制度是非监禁刑罚的典型代表,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发展不够成熟,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仍然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去努力,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针对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的不完善之处,本文将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社区矫正完善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特征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根据权威部门和研究机构的解释,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性,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1)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

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的本质法律属性,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又具有了自身的特征。①执行主体的特定性。社区矫正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社区的矫正职能。②执行依据的法定性。在实践中,社区矫正的实施必须且只能以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等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为依据,其具体体现为生效的法律文书。③执行手段的强制性。④执行对象的特定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形式,其适用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被法庭判决有罪的人。⑤执行地点的特定性。

(2)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刑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的,由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它是与监禁刑罚相对应而存在的。社区矫正并不适用于上述全部的非监禁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两种。同时,社区矫正还适用于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3)社区矫正是社区广泛参与的的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的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的典型特点。它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社区矫正对象的行刑在社区进行,罪犯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要求他们完成的矫正工作。②社区矫正广泛利用了社区资源,社区的多样化和大量性决定了社区资源是一种无穷的资源,具有取之不竭的特点。③社区的参与性决定了社区群众的参与只是配合与帮助社区矫正机构行刑,社区群众并不是社区矫正的行刑主体。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践中的不足

(一)现行法律滞后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以及各政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它仅仅属于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其法律地位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不协调。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也对社区矫正作了相关的规定,但社区矫正内容没有具体化,操作性不强。截止目前,还没有一部较为完整的、与之配套的、可以具体操作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有法可依”还待进一步完善.

(二)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滞后

(1)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的矫正网络。

(2)矫正工作队伍数量不足,专业人员参与较少,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3)急缺合格的社区志愿者也是目前试点工作中面临的最大困难 。

(4)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司、法的共同作战,而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社区矫正部门之间不能很好地配合,职能分工也并不十分明确。

3、社区矫正缺乏程序保障,人情关系是社区矫正中的“双刃剑”

通常,社区矫正工作会贯穿着非常复杂的人情关系。人情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缺少了人情,社区矫正就无法与监禁处罚相区别。但是,人情关系不仅都具有正向功能,同时也具有负向功能。人情的负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人情不足时,社区矫正对象心灵上缺少依托;二是会出现滥用人情的情况,有人会置法律于不顾;三是当人情与法现。

三、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社区矫正立法

实施社区矫正将涉及如何实现行刑社会化、经济化、开放化的问题,是一个长久的、极富挑战性的问题。然而在我国大面积试点的同时,立法滞后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没有法律支持社区矫正就无法可依,依法执法和不断探索之间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没有必要的法律支持,也会使工作人员在实践中无法可依,会出现管理尴尬的问题和局面。全国人大应适应社区矫正这个新事物,及时修改和补充《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增强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现在的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四种刑罚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太窄,适用条件太原则、太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适用程序不完备,执行机关权力分工不明确,所以这种局面导致执行难、流于形式,使用数量太少的问题。

(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队伍。 配置专门的具有资格的社区矫正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角色是执法人员而不是社会工作者,只不过执行的地点在社区内,法律上社区矫正工作者角色的不确定,会导致其权利与责任的不确定,从而其执法主体合法性问题也难以确认。在政法院校设立社区矫正专业,主修社会学、心理学、法律学、矫正教育学,罪犯改造学等必备学科,为蒸蒸日上的社区矫正工作供应合格人才。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中国非监禁刑真正落于实处;另一方面,给社区矫正一个合法身份,避免无法可依而引起的执法尴尬。

(三)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

在司法部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社区矫正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相应设立分支机构。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定执行主体,负责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5种对象进行社区矫正。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建议成立如下的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一是由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是公、检、法各部门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公安机关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及时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脱离监控范围的矫正对象进行抓捕;人民法院依法加大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进一步规范罪犯假释,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监督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四、结语

诚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在探索阶段,发展地不太完善、不太成熟,但是通过我们的实践与理论创新,我相信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会越来越好地发挥它的实际价值,真正地造福于我们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趋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

[2]吴宗宪等人:《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3]丁元竹:《社区研究的理论和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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