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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张秀丽

2013-08-26吕津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13期
关键词:信息服务互联网管理

吕津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信息化建设的加速发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越来越多。由于目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偏重于宏观管理,而具体的实施细则不够清晰,可操作性不强,给审批和管理带来困难甚至会影响到信息安全。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互联网信息管理是政府主导下的信息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系国内社会的稳定,政府以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己任,所以政府是互联网信息管理主体,政府应当承担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责任。进入网络信息时代,一个政府的互联网信息管理能力,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经济竞争实力和民族生存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互联网信息管理,如何更进一步发挥和加强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参与下的政府信息管理,在认清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对政府信息管理的影响下,政府应怎样发挥互联网的积极影响、克服消极因素,构建合理科学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制度,己成为当前政府所面临的急需解决的新课题。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概述

互联网的信息管理实质上就是对互联网上信息发布流通的管理,在这个特殊的管理活动中涉及到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网络提供商和网民。目前互联网治理的主要方式有网络立法、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技术控制。国家机关、网络提供商和网民这三个方面是互联网信息管理的基本组成单位,各国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就是通过不断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构建自己国家的互联网信息管理体系。互联网作为一种特殊的大众媒体,“既要充分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也要消除其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信息进行有效的政府管制。我国自1994年全功能接入互联网后,互联网一直保持着迅猛的发展态势,政府现已初步建立了互联网信息管理框架体系,重视互联网信息发布的管理,通过信息技术、法律等手段加强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管制,提高政府互联网信息监督和控制的能力。其主要特征如下:

1.1以行政法规与规章为指导思想

网络信息法规,是调整信息环境一网络信息生产、转换和消费环境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网络信息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网络信息生产、搜集、处理、积累、储存、检索、传递和消费等环节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二是网络信息技术与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网络信息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几乎包括社会生活中全部有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政府部门、社会经济组织、各种非营利性组织和公民。我国是世界上较早将互联网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国家之一,政府各部门从一开始就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网络上的活动进行监管。现有的关于互联网络的立法绝大多数属于具有政府管理性的行政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对一些具体的重点领域内如新闻宣传、网络交易、网上银行、BBS管理、网上证券、网络安全、及网站管理等众多方面的内容做出指导思想和管理实施细则,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了详细完整的政府互联网信息管理行政法规与规章体系。

1.2管理倾向以控制为主

我国政府对网络电影电视以“预先批准”的方式进行管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在中国境内包括在境内通过国际网络络的各种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审批。另外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电视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和新闻类专题),必须是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放的节目才会得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批准通过。单位或个人申报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必须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申报材料:节目的内容、类别;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服务方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网址、域名、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政府对在线新闻进行“非倾向性”管制。在我国,不鼓励甚至禁止在线新闻的自编,实施倾向于传统媒体而不是在线新闻媒体的管制政策。虽然我国已建立了逾700个具有独立域名的新闻宣传网站和20多个驻外使领馆网站,但是因为没有编制新闻的权利,发布的信息内容多数传统媒体内容的翻版。

1.3管理模式以政府为导向

由于受传统媒体的管理惯例的影响,我国互联网信息管理模式强调以政府为导向。我国的媒体行业都是属于国有模式,虽然在近几十年的改革中,我国媒体从国家垄断走向行政垄断,又从行政垄断走向相对自由竞争,并在90年代推行集团化,但我国媒体始终都没有完全摆脱国有体制与行政手段的控制,隶属于媒体之列的网络管理自然也就处于这种行政控制之下。同时,基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及要求,政府在互联网信息管理的作用被强化,权力被抬高,政府在互联网信息管理制度处于中心领导地位。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2.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模式不合理

我国政府互联网信息管理中各部门多头执政。目前我国对互联网信息的行政管理,通常是由相关的政府部门在传统范围内的向新的监管领域网络引申。这样就直接导致了我国政府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的主体几乎涉及到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政府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国家科委、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机械电子工业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邮电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卫生部等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活动中存在管理部门过多,且效率低下,这对我国互联网信息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2.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政府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律对于互联网不良信息界定不清晰。互联网不良信息界定不清、难于界定,政府部门在监管时无法可依,容易出现监管过度或者监管缺失等问题。当前我国政府在相关事件处理中所使用的法律程序、法律依据以及处理结果等很容场产生争议,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的法律。我国对网络信息系统的法律监管,还只是停留在某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部分条款上,并未形成一部真正的网络法律。

2.3对互联网信息发布和传播控制失灵

我国政府对互联网信息发布和传播控制失灵。在我国,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上设立网站网页,发布信息,不需要像开办报纸、杂志、电视台那样注册登记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许可,也无需像在报刊等传统媒体发表文章时需要经过编辑的蹄选。我国互联网上绝大数信息的产生,都是没有经任何过滤审查的。大量互联网信息爆炸式的产生,使得政府无法像控制传统的电视报纸杂志一样对信息的发布进行有效管制。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信息在电子空间展开的发散式的网状传播,互联网信息流动的量和速度都在迅速地增长,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人力物力下,政府很难对互联网信息传播规模和速度进行合适控制。当前我国政府对互联网信息发布和传播的控制依然有很多的不确性,在互联网信息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失灵。

3.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制定了许多互联网信息管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对指导政府各部门管理互联网信息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至今我国仍没有颁布一个完整互联网信息管理的基本法律,使得政府部门在管理互联网信息过程中容易多头行政、无法可依的问题。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当尽快出台一个权威的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律,协调和统一政府职能部门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通过立法等手段,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的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陈卫虽.网络传播与社会发展.北京广播学院出版,2001.

[2]贾斯琪.互联网背景下政府执法遇到的挑战.法制与社会,2011(13).

[3]金英姬.论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的现状及对策.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4,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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