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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审批易发生商业贿赂环节及对策研究范春伟

2013-08-26范春伟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13期
关键词:矿业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范春伟

【摘 要】本文从矿产资源所有权属国家所有这一核心问题入手,阐述了矿产资源所形成的矿业权属转移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行政审批及政府监督的必要性,重点强调了防止矿业权审批环节易发生商业贿赂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矿业权;商业贿赂;监督管理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总称,是矿业开发的不同阶段。矿业权的审批是国家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权利。努力用好手中的权利,为当前国家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服好务,同时也要防止在矿业权审批的各个环节中商业贿赂的发生。

1.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矿产资源具有决定国家兴旺的战略意义,分布具有不均衡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即为全民13亿人民所共有,因此它不因其产出地属于某一个人或某一地区所有,只有代表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才能依法代表国家对全国的矿产行使处置权。国家代表了全国13亿人民的权益,国家所有就保证了资源开发要考虑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发展,使根据事态的变化对资源的开发进行宏观调控成为可能。

2.矿业权审批过程是国家公权力向个人私权力的转移过程

矿产资源所有权是国家的,但国家本身并不进行矿业开发,而是由企业和自然人来进行。虽然企业或个人获得了矿业权,但是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国家,必须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转让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因此,要求企业要进行勘查资源的汇交、储量备案、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年度检查、交纳税费、转让审批等,也就是企业虽然获得了矿业权,但是只是矿业开发的部分权力,国家并没有放弃监督的权力。对矿产资源国家所具有的公权力并没有全部转移给企业,企业所具有的私权力是不完全的。

3.矿业权审批环节发生商业贿赂的可能性

3.1矿业权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

矿产资源本身具有资产的属性,获得了矿业权就意味着获得了一笔巨大的资产。矿业开发的巨大利益,诱使社会上的形形色色的人想要获得矿业权。这些人中不乏黑社会人士、不法商人等等。为了获取矿业权他们会使尽一切办法,包括金钱、美女等无所不用。我们矿业权审批所面对的就是这样一个群体,所以发生商业贿赂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3.2社会各方面对矿业权的审批的干预

获得矿业权就可获得巨大的利益,所以矿业权的审批也拉动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个别具有实权的官员,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下了水”,成了不法商人的代言人、保护伞,为了帮其获得矿业权打招呼、批条子,全然不顾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给矿业权审批人员施加压力。更有甚者,竟不顾党纪国法而直接参股,有的是以其亲属的名义入干股,严重干扰了矿业权的审批。还有些社会性质的组织和某些流氓团伙,他们也看到了矿业权的巨大利益。有的以给合法矿业权人提供保护为名收取保护费,有的干脆以暴力手段强抢矿山,胁迫矿业权人必须把矿山交给他们经营。有的采取盗采方式,使矿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

3.3制度的缺失和不足

计划经济改市场经济后,《矿产资源法》修改已提到了立法程序,但是我们许多配套的规章、制度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与新矿法的一些内容不适应,但未修改;与第一部矿法同时出台的《资源保护条例》至今未作修改,许多提法已完全过时。立法的滞后和缺失给某些执法环节留下了许多自行裁量的空间,为一些不法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4.防治矿业权审批发生商业贿赂的几点浅见

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7]162号)。全国国土资源系统防治商业贿赂工作掀起了高潮。因矿业权审批是矿业权管理的中心环节,为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应采取一些必要措施。

4.1从管理制度上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力争从源头上防止漏洞的发生

首先在采矿权许可证和探矿权许可证发证权限上要上收。矿产资源法和配套法规规定,重要矿产和中型以上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发证权在国家和省两级;探矿权由省和国家颁发许可证。市、县只能发放砂、石、粘土等建材和部分非金属矿产的采矿许可证。其次增加矿业权审批环节。所有审批都设置了基层初审和复核的制度,及各级领导审核的制度。再次建立会审制度,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办法,矿业权发证的初审阶段,设立会审制度。各有关处室充分发表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制定采矿权新设立、延续、变更、注销管理规定;制定辽宁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暂行办法;制定采矿权扩界管理办法;加强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管理;完善矿业权发放内部工作制度。

4.2加强对涉及矿业权发证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厅党组和处室党支部两级党组织每年都要主题组织学习,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和防腐拒贪的艰巨性。每年都要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人物和事例,对公务员进行教育,已经形成制度,目的就是要引起大家的警觉,做好工作。对矿业权审批人员,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当轮岗,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4.3完善法规,防止漏洞

国土资源部已经加强了匡正管理的立法工作。但作为省级部门,必须要在不违背上级精神的条件下,拿出自己的实施办法,要适应我们的省情,要有创新,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尽可能的减少自由裁量。每一个审批步骤都要有细则标准规范,使内外人员都无法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所以,除依靠立法之外,还有许多细微的建章立制工作需要我们去做。

4.4勘查许可证发放要加强管理

地质勘查时矿产开发的前期阶段,商业性勘查就是矿产开发的一部分。这几年来对勘查许可证的发放争议较多。首先是取得勘查许可证太过容易,门槛太低。其次是跑马占地,圈而不探。再次是没有退出机制,占地太便宜,拒不退出。以上这些原因就造成了以采代探、倒卖探矿权、探采冲突等问题。既破坏了矿业秩序,也使商业贿赂大量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勘查许可证的管理。

4.5要提高准入门槛,申请人必须出具经专家评审的探矿设计和资质证明

探矿设计要作为年检的依据,完成设计工程才能提出延续,延续必须要有新的设计,并提交阶段报告,进行专家评审。已经进入市场经济,商业性勘查不允许有计划内外之分,双重标准是商业贿赂的滋生地。

4.6没有探矿权而获得的地质储量都不是合法的

当前许多矿山企业所提供的储量都是采用储量核实报告的办法获得审批备案的,没有获得国家批准的探矿权而获得储量显然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如果是国家已投资做过地质工作的,就应有合法的地勘报告,而不是储量核实报告。建议在矿山企业资源枯竭需要扩大矿区范围时,必须要申请探矿许可证,经工作后提交合法储量才能办理扩界手续(矿山企业在深度上扩界提交储量核实报告的,无需办理探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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