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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注意收集保留好证据

2013-08-24谢春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7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凭证工伤保险

劳动者郭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费用。仲裁委经审理,最终因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足,裁决对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不予认可,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法律规定凡事讲证据,劳动者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注意保留好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依据认定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应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

都江堰市人社局最近组织开展了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为主题的宣传咨询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本刊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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