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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中调解机制的重要作用

2013-08-24张露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7期

■张露

当前劳动争议呈现出以下一些主要特点,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成都市锦江区近年案件数量递增态势非常明显,2007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57件,2008年处理案件146件,2009年处理案件415件,2010年处理 465件,2011年处理357件。二是集体争议持续增多。特别是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带有普遍性的劳动纠纷引发的争议,其主体可能是几人、十几人甚至几十人。近年来,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群体性劳动争议,当事人最多的达68人。三是调解难度不断加大。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对裁决胜诉的期望值很大,处于强势的用人单位则往往不肯与劳动者和解,从而导致争议只能靠裁决方式结案。

加强调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劳动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不同,它不仅仅有财产关系,更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关系,一方面关系到劳动者生存与发展的切身利益与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关系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利益及其发展。因此简单生硬的裁决方式很难准确地解决劳动纠纷,更不易化解双方情绪对立的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如果是调解方式处理案件,它强调双方自愿,突出关系和谐,符合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及其处理的内在要求,能从法律上、事实上、思想上有效化解双方矛盾。

——适应和谐社会发展需要。劳动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都有可能产生积极或消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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